标题: | 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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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64932057320/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依据 |
1 | 超时施工,噪声污染 | 是否取得夜间施工手续、抽查施工工地监控录像查看是否存在超时施工作业 | 在建施工工地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
2 | 规划执法检查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审批内容进行建设 | 在建施工工地 | 一般检查事项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