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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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64932057320/2024-5516447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5-06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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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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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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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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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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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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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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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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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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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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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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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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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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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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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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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物业服务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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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作。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 育、人防、大数据、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淄博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物业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续交业务,负责调解处理发生的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