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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切实保障外来投资者及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最优惠的政策、最优良的秩序、最优质的服务,提高全区整体开放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区委、区政府就进一步改善招商引资环境作出如下规定。
一、管理和服务机构
(一)成立周村区招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商办),作为区招商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立周村区招商局,与招商办合署办公。在招商局设立周村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和周村区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服务中心是负责全区外来投资项目“一站式”审批的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的专门机构,服务中心要制定项目审批程序、标准、时限的具体规定。投诉中心主要负责对外来投资者投诉问题的接待、协调、督办、处理和反馈,投诉中心要制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及惩处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的具体规定。各镇、街道和外向型工业加工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项目审批的管理和服务
(二)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门受理、联合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工作方式,由招商办先行受理,审查同意后,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办妥后一并转交外来投资者。
(三)设立外来投资项目“一站式”审批大厅,由招商办牵头,涉及项目审批和服务的部门参加。受理部门实行行政公示制、标准化服务承诺制和审批限时制,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对外来投资项目要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一个部门或系统内涉及多项审批的,要做到“一个印章生效,一次性集中办结”。
(四)对符合审批要求的外来投资项目,属区级权限内的当场研究,当场办理。确实不能当场办理完毕的项目,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限时完成。超过区级权限的项目,
实行申办责任制,由区主管部门在一定时限内指定专人到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五)外来投资者无论找到任何部门、单位的任何人,都要热情服务,并负责将投资者引荐给办理事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投资者到受理部门查询有关事宜或办理有关手续,工作人员要热情、耐心、细致地解答所提出的问题,积极帮助办理有关事项。不得使用“不知道”、“不清楚”等言词,不准冷落、刁难甚至与投资者发生争吵。在法定工作日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公。对特殊急办事项,实行节假日预约办公。
(六)建立项目否定请示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否决外来投资项目,确需否决的,应讲清理由,并报招商办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否决外来投资项目,致使投资者撤回投资的,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主管领导降职使用。
三、收费的管理和服务
(七)物价、监察部门要全面清理各种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须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执行。对外来投资项目及外来投资企业保留的各种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缴费登记卡制度。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区招商办核实后方可实施。收费单位执收时,要出示收费许可证并认真填写缴费登记卡。不出示收费许可证和不填写缴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对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投诉中心举报。
(八)行政机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一律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和任何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向外来投资企业收费。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向外来投资企业拉赞助、硬性订阅报刊、收取储蓄金、安插人员和推销商品等。禁止任何形式的摊派,或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利用职权向外来投资企业索要财物。
(十)收费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对外来投资项目审办手续的各种收费,实行部门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方式,设立收费窗口,一口收费,统一划转财政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的经常性收费,要简化收费方式,有的可在年度中间一次性收取,由企业凭缴费登记卡到指定银行存入财政帐户。
四、生产经营和生活方面的服务
(十一)各部门要增强为外来投资者及外来投资企业服务的意识,及时提供有关信息,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方面的困难。招商办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涉外政策说明会,将有关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外来投资企业,增加政策透明度。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发布外来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鼓励、限制、禁止投资的行业和领域。外来投资企业要求部门提供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的,要给予热情服务和帮助。
(十二)外来投资者及外来投资企业在用水、用电、采暖、交通、通讯等方面的收费标准与本区居民和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公用事业单位接到投资者的安装要求后,要当天给予答复,优先安排施工。停水停电,要提前24小时通知。对重要用水用电企业要提前8小时再次专门通知。
非事故原因不通知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必须予以等额赔偿。
(十三)外来投资者为有关人员申请落户的,公安部门根据招商办出具的证明及时予以办理。投资者在供水、供电、供暖、供热、环保、交通、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本区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子女入托、就业等方面尊重投资者的选择,教育部门要给予优惠和照顾,就地、就近安排投资者子女入托、入学。外来投资企业的车辆,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挂牌或过户。
(十四)金融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办理外来投资者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汇入、汇出款,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办结。要重点对外来投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适当扩大贷款抵押的范围,提高抵押贷款比例,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十五)强化社会信用观念,确保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安全。外来投资者依法撤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真正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十六)建立和规范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各类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受外来投资者委托,中介机构可对项目可行性研究、公司章程、合同、工商和税务登记等所有手续实行全过程代理。中介机构受外来投资企业委托办理各项手续,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借故推诿刁难。外来投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会计、律师、公证、审计、咨询、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各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外来投资企业指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要依法办事,照章合理收费。
(十七)对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实行跟踪服务。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联系。要落实责任制,及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八)投诉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受理制。处理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要及时向投诉人作出说明,并应每10天向投诉人通报投诉处理的进展情况,办结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理投诉工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司法保障服务
(十九)司法部门要依法保障外来投资者及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各种侵犯外来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生产经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类纠纷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审结、快执行。对投资者住所及兴办宾馆、饭店以及娱乐经营场所,除经举报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外,禁止随意性检查。
(二十)外来投资企业要求提供执法执纪保护和服务时,有关部门要在2小时内派人员赶到现场,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帮助协调处理相关问题,直到企业满意为止。对向外来投资企业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干扰施工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对肇事者要依法从快惩处。
公安机关指定专门人员协助企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非指定人员不得对投资者经营场所进行执法管理。不得擅自采取停业、查封等措施,需采取的,要报经招商办同意。对外来投资及为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企业内部解决。外来投资者车辆在本区内除交通事故外,一般违章不得扣证、罚款。
(二十一)司法部门对外来投资者和企业的举报、控告、申请,要及时管理,迅速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贪污、挪用投资者财物、侵犯投资者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要依法快立、快侦、快结。对破坏、干扰、阻碍外来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要坚持高效快捷的原则,审查完毕起诉。
(二十二)凡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30日内作出一审判决,从快从重惩处犯罪分子。凡投资者起诉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符合条件的当日立案,尽快审理,应在
2个月内审结,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起诉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经投资者申请,可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及时排除妨碍,保证外来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凡投资者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符合条件的当日立案,1个月审结。凡申请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案件,事实清楚的当日立案,7日内执行完毕。
投资者申请执行的其他案件,应在3个月内执行完毕。
(二十三)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图纸、技术说明书等知识产权,对侵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检查和处罚规范
(二十四)进一步规范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检查行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常规性检查实行分类管理。必须定期检查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检查计划报招商办审核,并将检查计划通报被检查企业。检查计划外的项目要严格把关,不需定期检查的项目实行集中检查。对外商投资企业,每年由外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年检。对内资企业,由经贸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联合检查。税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纳税检查。联合年检之外确需执法检查的,必须将检查的原因、时间、内容、方式等告知招商办。凡进入外来投资企业执行检查的人员一律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做到文明执法,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予以举报。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必须公开,防止多头检查,对检查结果部门之间可互相使用的,不再进行重复检查。涉及刑事案件和突发性治安案件的检查和处理,在及时处理的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各部门要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到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者的生活秩序,不得擅自查封企业财务和帐务。要相对固定人员对企业履行检查管理职能,非指定人员到企业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二十五)规范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得滥施处罚。必须实施处罚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告知招商办。对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实施处罚部门要给予10倍赔偿,主要负责人要当面向外来投资者道歉。
(二十六)各级政府每年评选一批守法经营的重点外来投资“信得过”企业,组织统一命名表彰和挂牌保护。
(二十七)鼓励举报“三乱”和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违规违纪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大胆举报,一经查实,一次性奖励举报人1-3万元,其资金由被举报单位承担。
对刁难、冷落投资者的部门通报批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向投资者道歉,并视情节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对“吃、拿、卡、要”的,视情节由当事人对投资者以10倍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或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并对部门及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对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实施处罚部门要给予10倍赔偿,主要负责人要当面向外来投资者道歉。
(二十六)各级政府每年评选一批守法经营的重点外来投资“信得过”企业,组织统一命名表彰和挂牌保护。
(二十七)鼓励举报“三乱”和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违规违纪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大胆举报,一经查实,一次性奖励举报人1-3万元,其资金由被举报单位承担。
对刁难、冷落投资者的部门通报批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向投资者道歉,并视情节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对“吃、拿、卡、要”的,视情节由当事人对投资者以10倍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或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并对部门及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七、招商引资环境建设的评价和监督
(二十八)建立由社会治安、精神文明、法规政策、社会服务、行政效率、人员素质、收费环境等因素构成的招商引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环境进行检查、评价。由各级领导与外来投资者面对面座谈交流投资环境问题。外来投资者可定期或随时向招商办直接反映在投资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能解决的问题要当场解决或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二十九)各级纪检、监察和督查部门要每年至少一次对行政机关和各有关单位依法行政及勤政、廉政、遵守服务承诺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严肃查处违反涉外法律法规和增加外来投资企业负担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检查情况书面向区招商委员会汇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教育和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三十)结合年终考核,
由招商办负责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对相关部门进行一次综合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按部门得分排列名次。对前10名予以通报表彰;列后3
名的通报批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区委、区政府写出检查,并对本部门和系统工作进行整顿;连续2年列后3名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属垂直管理单位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评议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凡列后3
名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取消一切评先树优资格。
(三十一)由区招商办、区外经委牵头,年中召开外来投资者座谈会,圣诞节前召开外商座谈会,春节前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走访。
八、对招商引资的宣传和教育
(三十二)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招商引资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宣传形式,动员全区上下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参与意识和服务意识,营造“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招商引资”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全民参与招商引资的格局。
(三十三)各级招商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招商学习班、培训班,搞好对全民招商知识的普及,使全区上下方方面面都能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战略部署,齐心协力、步调一致,扎实有效地开展招商工作,既能使全社会积极参与招商、服务于招商,又能使更多的人懂招商、会招商,不断提高招商工作水平。
九、认真落实各项政策
(三十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服务外来投资者的“三优”承诺服务制度和具体办事环节规定,经区招商办审查同意,向社会公布。同时严格要求所属工作人员认真执行,确保把区委、区政府的决定落到实处。
(三十五)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确保区委、区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和落实。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名单及联系电话书面报招商办。要建立规范的办事程序,对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及时化解处理,不断开创招商引资工作的新局面。
(三十六)区内现有企业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十七)此前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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