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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nglish)
根据周政发[2004]336号文件,周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财政扶持政策
1、新办生产性企业,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外来投资在3000-5000万元(或300-500万美元)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外来投资在300-3000万元(或300万美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2、新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境外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前五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3、新办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4、收购、兼并、投资改造现有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第1至3项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土地政策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土地出让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2、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新建外来投资项目,或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大的项目,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政策;
3、利用区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可以返还80%。
三、收费政策
1、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区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2、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3、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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