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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旧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周政发[2006]50号)

http://www.zhoucun.gov.cn 2006年6月10日 周村区人民政府网站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实加快推进旧村改造,更好地促进全区城乡协调发展、社会文明进步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走在全市前面的工作目标,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作、高效能管理,加快旧村改造步伐,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逐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尽快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经济繁荣、城乡一体的现代化村镇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区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高起点编制旧村改造详细规划。大力倡导组团式规划,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布局,实施村庄整合、改造和建设。规模偏小的村庄不再单独搞旧村改造规划,积极鼓励和引导小村、零散农户向中心村集中,避免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重复投资,从根本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

    2、坚持拆旧建新、拆建同步的原则。严格控制拆建比例,充分利用村庄现有旧址土地资源,通过旧村改造实现节约土地的目标,切实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3、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涉及到旧村改造每一个环节的各项政策都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公示,使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因政策不透明导致农村社会不稳定。

    4、坚持速度与质量统一的原则。旧村改造既要加快推进,又要注重建设的质量和效果,实行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期实施、梯次推进,避免脱离实际,一哄而起,影响综合环境的优化提升。

    5、坚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原则。旧村改造必须作为全区整体推进城市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把握,充分展示现代居住社区的理念,在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上同步配套建设,实施规范有序的物业管理,力求与城市化水平协调一致。

    三、审批的基本程序

    1、对拟申请列入旧村改造计划的村庄实行预审制度。即首先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区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预审后,方可正式提报申请。

    2、经预审列入旧村改造计划的村庄,村两委在广泛征求全体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形成书面意见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上报区旧村改造领导小组正式批准,方可列入旧村改造的范围。

    3、凡被确定列入旧村改造范围的村庄,须到国土部门办理旧村改造安置用地《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并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旧村改造详细规划。

    4、旧村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把关和组织专家论证,报规划部门和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由规划部门下达批复意见。

    5、旧村改造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并经批准后,由所在村制定旧村改造的具体实施方案。其中涉及到总拆迁户数及面积、拆迁安置办法、拆迁补偿标准、资金来源等内容,须先经村民委员会研究,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实施方案批准后,由区政府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分别签订《旧村改造目标责任书》。

    6、凡需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庄,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规划部门、镇(街道)、村共同商定旧村址土地出让条件,严格按照经营性土地“招拍挂”规定公开竞标确定合作的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确定后,村庄要将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报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约。未经批准,严禁村庄擅自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

    四、扶持政策

    1、规划部门负责统一委托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并对编制旧村改造详细规划的村择优给予经费补助。

    2、对旧村改造中的村民搬迁安置项目,免收区级行政性收费;建筑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区级留成部分,经区发改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等部门审查确认后,报经区政府批准,给予村集体等额财政资金扶持,于每年底兑付。

    3、《周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区内用于村民安置的先期周转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全部足额上缴后,由区财政将区级留成部分等额扶持村庄用于旧村改造。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外的周转用地,不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可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4、安置村民后村庄剩余旧址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拍挂”所得净收益的区级留成部分,在扣除先期周转用地同等面积区级应得土地收益后,区财政从余额中安排一定数额按照拆迁进度分期返还村庄,主要用于村民的居住安置补助和建立村民生活保障基金。

    5、在周转用地及村庄旧址范围内建设的村民安置楼,必须确保全部回迁安置居民。

    6、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村庄旧址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按照房地产开发有关规定办理,不享受旧村改造的优惠政策。所进行的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部门交纳设施配套保证金。待完成规定的开发任务后,由建设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对未按时完成规定的开发任务的,不予退还。

    7、按规划进行组团式集中安置、合村并点、异地搬迁的,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公共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和建设资金,由相关村庄及开发单位按照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与居住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8、经区政府批准的旧村改造项目,若不能按时完成年度旧村改造目标任务,停止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五、有关要求

    1、认真做好两个规划。一是适应农村人口逐步减少的趋势,本着发挥集聚效应,集约使用土地,降低人均公共设施配套成本的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编制辖区内村庄布点规划,科学预测和确定需要撤并及保留的村庄,引导农户集中居住。二是根据村庄布点规划,进一步编制布点村庄的详细规划,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布局,设计推广适合农民居住的新型住宅。

    2、认真做好试点村的旧村改造。旧村改造要按照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期实施、梯次推进的原则,坚持试点引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各镇(街道)要结合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制定旧村改造的工作计划,确定分批分期改造方案。对于靠近镇驻地的村庄,靠近309国道、庆淄路、张周路、张博路复线、姜萌路等交通主干道的村庄,具备条件的可以先期列入改造计划。各镇(街道)可确定1-2个村做为试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协调各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并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

    3、严格改造项目管理。旧村改造开发由区政府统管,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旧村改造开发纳入城市房地产开发计划管理,确定合理的旧村改造开发建设规模。各镇(街道)将各自辖区内的旧村改造开发意见汇总后,提报给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充分考虑城乡建设、村民住房需要等方面的基础上提出计划,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4、加强项目和用地管理。区建设、国土部门依据批准的旧村改造规划设计方案,会同各镇(街道)根据该村人口和住房现状、旧村建设用地和经济用地现状以及未来人口、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等,进行综合经济测算和分析,提出开发建设意见,报区政府研究。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改造开发,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一律先储备后开发,土地使用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方式获得。

    5、加强开发项目建设管理。旧村开发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按程序办理计划、规划、土地、建设手续。区建设部门要对改造开发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规范运作。

    6、旧村改造开发必须首先安置拆迁户,否则不予办理预(销)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7、旧村改造要实行整村改造,首次建设拆迁村民房屋应不低于村庄户数的20%,其余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六、组织领导

    1、旧村改造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将旧村改造工作纳入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进行统一考核。

    2、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从规划编制、拆迁安置方案制定以及拆建周期安排等各个方面加强业务指导,并对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旧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旧村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重点要严格把好村庄整合的布局关,确保村庄布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严格把好旧村改造具体实施方案的批准关,对涉及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来源等问题,要进行详细调查研究和科学测算,依法、依程序、依民意进行批准,确保方案切实可行;严格把好涉及旧村改造土地返还资金的使用关,确保专款专用,惠及每一个农民。

    4、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旧村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新闻舆论导向,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公开透明。要妥善处理旧村改造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确保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群众满意。

    5、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旧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停止执行。

    6、本《意见》由区政府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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