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办发[2008]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业,驻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根据《对区人防办<关于加“淄博市周村区民防局”牌子的请示>的批复》(周机编发[2007]21号),批准周村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加挂“淄博市周村区民防局”牌子。现制发“淄博市周村区民防局”印章1枚。印章自即日启用。
二OO八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