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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会,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直属各企业,驻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广泛征集全区人民在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新周村进程中形成的大量珍贵档案资料,全面准确地再现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面貌,切实加强档案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利用,进一步优化和丰富档案馆馆藏,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珍贵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征集对象
全区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
二、 征集范围及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能、职责的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
1、省部级以上领导来我区指导视察工作的照片、题词、音像资料等。
2、历任周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标准照片、工作照片,参加全国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和全国性会议的照片及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合影等。
3、各部门、各单位编印的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和录制的音像资料。
4、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书籍和内部发行的报纸、杂志等。
5、建国前产生的历史资料、文献、照片及公开出版发行的货币、报纸、杂志等。
6、反映全区地理、自然资源、名胜古迹、旅游景点的照片、书籍、画册、录像等。
7、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基础数字统计资料、各种专题资料汇编、对外宣传画册、书籍等。
8、重大政治事件、重大自然灾情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
9、名优特产品的简介、奖牌及实物。
10、对外交往和外宾来我区考察、洽谈项目产生的照片、音像资料及有保存价值的纪念品等。
11、区志、地方志、地名志、专业志、专业史、年鉴、大事记等。
12、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机关授予的各种锦旗、奖杯、证章、证书、奖状等。
13、其它有价值的各种获奖载体的资料和实物。
(二)公民非职务行为归个人所有的珍贵档案资料。
1、知名人士的获奖书画作品、自传、日记、回忆录、信函、手稿、通讯录等。
2、反映政治、人文、风俗等方面的具有收藏价值的民歌、民谣、曲谱及剪纸、贴花等艺术作品。
3、具有收藏价值的建国前出版的旧书籍、报刊、纪念册、印刷品等。
4、建国前保存完好的照片、信件、印章、票证、纪念章、徽章等。
5、各种家谱、族谱、年谱、墓志、碑文和有价值的古书、名人字画等。
6、本区各个历史时期的历史名人,特别是革命烈士、英雄模范的照片、生平事迹材料。
7、“文化大革命”时期各群众组织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传单、“战报”、照片等。
三、征集办法
1、全区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属国家所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直接向区档案馆移交。
2、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珍贵档案,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区档案馆,也可寄存或捐赠。对寄存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区档案馆不得随意提供利用,如需提供利用必须事先征得寄存者的同意。对于捐赠珍贵档案的公民,档案部门应为其颁发证书。公民个人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珍贵档案,不得擅自出卖或赠送档案综合管理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属于国家和公民个人所有的珍贵档案资料,若出现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它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区档案局可直接接收、收购或征购。
4、征集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至4月底之前结束。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公民要迅速行动,积极向区档案馆移交、寄存或捐赠珍贵档案资料,依法履行好保护档案的义务,为全区档案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周村区珍贵档案资料征集情况登记表
中共周村区委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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