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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第一号)


http://www.zhoucun.gov.cn   2003年4月25日  周村区人民政府网站

 

    为了确保我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措施的实施,规范社会防治行为,动员广大市民参与、配合防治工作,保护市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进入本市的人员实行检查体温和填写健康申报表制度

    1、凡乘火车、汽车等客运交通工具进入淄博的乘客和乘务人员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接受体温检查。道口、车站均设置留验站,负责体温检查。

    2、进入淄博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须在入淄道口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接受体温检查。

    3、外埠客人在淄博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办理入住登记时,须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接受体温检查。

    4、对从“非典”病例发生地返回淄博的人员,要由所在单位报告防疫部门作严密观察。

    二、加强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防范

    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高等院校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回淄的学生和儿童,应当在家观察两周;对家在外地的学生,学校要安排专门场所进行观察。市教育局和各区县教育局要承担起检查督促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

    对进入本市的火车、长途客货车和市内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车站、建筑工地的宿舍、学校、网吧、舞厅、卡拉OK、剧场、影院、商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保证通风换气。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卫生执法部门应责令停止整治。

    四、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

    近期,本市不再举办大型文化、旅游、经贸等人员聚集的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视情取消或推迟。各单位不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应停止组织去市外地的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外地旅行社,近期不要组织团组来淄旅游。

    五、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范

    本市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火车、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

    六、鼓励社会监督,加强防治管理

    l、市民发现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者两周内曾到过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人员,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经证实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由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奖励报告者。

    2、各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

    3、对故意隐瞒病情并传播疾病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4、“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辖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必须接受各区县统——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

    5、有关物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做好紧缺物资的生产、储备,保证市场供应。对哄抬物价、私自涨价的,工商、物价部门要迅速查处,严惩不贷。

    6、市和区县防治工作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公布热线电话,接受市民咨询和社会监督。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市政府另行通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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