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 保障入世后周村经济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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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8日 周村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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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全体成员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接纳中国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经过15年漫长而又艰苦的谈判,我国终于加入了世贸组织,这在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发展中都是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阶段。
一、正确把握中国入世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加入WTO后,根据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司法审议制度和法制统一原则,法院司法改革的具体目标可以定位在五个方面:公平、公开、独立、统一、准确。所谓公平,就要求法院象裁判一样,严守中立地位,公平地对待国内外当事人;所谓公开,就是根据透明度原则,要求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与公开,实行庭审程序公开、判决程序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所谓独立,就是根据司法审议制度与审判独立原则,使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所谓统一,就是根据法制统一原则,维护国家的司法统一,有效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所谓准确,就是准确的理解和适用世贸组织规则及相关的国内法,这又与我国法官的知识面和素质直接相关。但在目前,法院还不能完全达到这一要求。比如,计划经济时代将法院看成是单纯的服务工具的思想影响根深蒂固,到市场经济时代,民事纠纷占了法院总工作量的90%,一些传统的提法如法官上门服务、为某类企业保驾护航等等,这都是与法院的中立地位不相符的;地方行政机关也对基层法院的中立地位产生了影响,有些地区政府强行要求基层法院参与行政执法活动,指派法官与行政官员一起划地界和催粮罚款等,迫使法院丧失中立地位。再比如,法官的整体素质亟待提高,我们绝大多数法官是好的,都能经受住考验,但是仍有一些法官存在着冷、横、硬、烦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在人民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
权利和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机遇与挑战并存,利益与风险同在,我们不能只看到中国入世后所带来的利益和好处,同时更要看到我们将面对的残酷竞争和逐渐在体制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以及随着市场的开放和经济全球化,在意识形态领域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这些都将使我区政府和法院在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的任务将会更加艰巨。
二、法院应适应入世的要求维护和保障我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随着我国入世,我区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司法工作等领域将发生不同程度的新变化,法院工作也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正确认识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保持清醒头脑,对于我们统一思想,做好入世后各项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入世后,法院在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方面的任务将更加突出,因此,依法做好刑事审判工作的意义重大。
周村区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历史进程反复证明了一个基本道理:扩大改革开放,实现经济与社会的顺利、健康发展,必须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环境。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在世贸组织的多边体制下,更加充分地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现在,众多外商纷纷抢滩中国市场,已经开始显示我国对外贸易将要发生的巨大变化。为适应这种形势的要求,我们在抢抓机遇,大力吸引投资的同时,必须建立良好、稳定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以增强外来投资者的安全感和稳定感;同时,随着外资的涌进和我区经济的繁荣,会增加许多新的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人民群众的生活将得到进一步的改善,但是,也会有一些成本高、管理差、技术含量低的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遭到淘汰,被迫退出市场,有些将被兼并或者重组,因此,这些领域的失业人员会有所增加,在利益格局的进一步调整中,种种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在有些情况下,甚至会出现严重刑事犯罪,易发、多发的犯罪现象加重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为此,法院必须全面做好入世后的刑事审判工作,必须继续贯彻中央关于“严打”整治斗争的部署,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重点打击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为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大环境。
(二)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根据我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法院必须加强民商事审判的工作力度,保障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调节各类社会和经济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入世后,各种市场主体之间和中外之间的交易活动更加频繁,交易范围更加扩大,交易风险会随之增加。由于一些企业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市场活动中违规、欺诈行为多有发生。因此,对于起诉到法院的骗汇、骗税、以及商业欺诈、逃避债务、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破坏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审理,通过公正、高效地的审理好各类民商事案件,规范我区各类市场主体和行为,维护好我区的市场经济秩序。一是严格执行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关于平等权利保护的规定,依法审理涉及不同性质市场主体的民商事案件,为我区的中外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二是妥善审理我区中小企业作为一方诉讼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依法促进我区民族工业的健康发展。入世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区的一些中小企业在经营观念、产业结构、经营方式等方面需要进行调整,法院应充分运用WTO协议的有关规定,在公平原则下给予保护。三是认真研究入世后我区企业破产案件的特点和审理对策。入世后,市场竞争加剧,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大,企业破产案件将有增加,如处理不当,对我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必将产生负面影响。我们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审判原则,引导我区的企业改革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四是审理好我区涉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案件,以及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利益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入世将带动我区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提高,涉及农业承包合同、农民负担、农民收入等问题的案件将会增加,直接影响我区农业基础地位。区法院应正确认识入世对我区农业发展提出的要求和带来的冲击,正确使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三)以入世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促进依法行政。
从根本上说,WTO规范是约束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是约束政府行政行为的。因此,加入WTO,最大的挑战是对政府工作的挑战,最大的影响是对政府管理体制的影响。比如,在观念和认识上,我们一些同志的观念还不同程度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认为政府管得越多越好,政活。多少年来,我们习惯于政府一包到底的管理模式,管理的中心环节就是审批,摆脱不了“审批”二字,重审批,轻管理,事后监管跟不上,又陷入到一个“放”字的怪圈。主要用审批方式来管理、调整经济生活,不可避免地产生弊端。由于审批常常是封闭进行,暗箱操作,程序不清,又不透明,老百姓对哪些事情要审批,要到哪几个部门审批往往都不清楚,既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又容易滋生腐败,激化了矛盾,影响了安定团结。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必须严格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同时还要全面考虑为履行WTO规则所定义而实施的政策。二是在行政诉讼中,要充分利用WTO规则和议定书所提供的条件,为我区调整产业和贸易政策提供法律支持,以维护整体的经济利益。三是积极探索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结合WTO规则对司法审查提出的一般要求,在行政诉讼的诉讼对象、审查范围、裁判方式、诉讼程序等各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为我区的经济发展和安定团结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以人为本,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入世后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使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为更好的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高标准要求,我们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就必须有更大的提高。这既是法院适应入世需要必须采取的应对措施,也是我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保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为此,我们必须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面对入世后面临的复杂形势,每个法官都必须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好为谁办案,为谁服务的问题,不断强化大局意识、公正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同时,努力提高运用政策指导办案的水平。入世之后,特别是在入世的调整期内,政府制定的政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我们法官应当对现有的国家政策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在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贯彻政策与使用法律的关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二是努力提高法官关于WTO规则的知识水平。法院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多层次、全方位的做好世贸组织规则的培训工作,使法官全面了解世贸规则及其对法院工作的种种要求,树立先进的司法观念,在审判工作中自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使自己成为一名适应入世后审判工作的高素质法官。
三是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是树立司法权威,赢得司法公信的一个关键因素,也是入世后树立我区法院形象的一个重要标志,这就要求广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坚决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好每一起案件,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心服,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为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 (周村区法院 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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