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关于启用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系统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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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科技治超水平、提升公路运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山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十四五”布局规划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周村区将于2023年5月28日零时起,启用1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非现场电子抓拍不停车称重检测系统,采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信息,并依法进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系统点位 1.王村镇北河东村检测点(省道S102,桩号:K84+628M,双向) 二、处罚依据及标准 1.该系统经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检测系统所检测的数据、视频、图像等依法作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处罚证据。 2.违反《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采取锁闭车辆门窗、安装影响检测的装置等方式逃避、干扰检测的;(2)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3.车辆进入检测路段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记分。 4.经该检测系统检测超限超载的车辆必须进入指定地点卸载,车辆驾驶员应当及时主动前往超限超载检测站卸载超限货物,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对不主动进站卸载的,交通运输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根据系统采集的数据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按照每吨500元的标准实施处罚,并依法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违法装载货运源头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或逾期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当事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处罚机关及地址 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处罚机关:周村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处罚机关地址:周村区周隆路6567号(周隆路与姜萌路交叉路口西600米北侧) 联系电话:0533-6038857 请广大货运车主和驾驶员自觉遵守公路法律法规,严禁超限超载运输。 特此公告
淄博市周村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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