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周政复〔2023〕5号 | |||
|
|
|||
|
|||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周政复〔2023〕5号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1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3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向被申请人举报。举报内容:同志您好,本人于2023年2月12日在被举报人经营的“某旗舰店”天猫店下单购买研磨器。2023年2月16日根据买家秀提示联系客服,明确告知有好评返现,被举报人通过旺旺红包方式返现3元。后知后觉,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存在通过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作出虚假的用户评价。用户评价及追加好评后发送截图。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虚构用户评价,《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诈、误导消费者。(好评及参加商家好评返现,并不代表同意商家该行为,只为固定商家违法事实,真实存在)。众所周知,消费者选择商品下单时用户评价是一个重要的考虑要数,商家通过该种方式,操作评论,使得虚假好评飙升。诉求:1请求同志核实消费者举报的问题2期限内处理完成3行政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4依法给予最高奖励5请求同志给予重视。2023年3月1日回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已经责令商家进行了整改。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本案中被举报人违反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依照本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不属于自由裁量的范围,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且滥用职权。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其不能举证的应当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行为。 综上,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背离现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行政复议法》中应当撤销的情形,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身份不适格,无权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依法核查案涉第三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后,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的核查过程、不予立案决定和告知结果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利益是否受损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其申请人身份不适格。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适当,符合法律规章规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2023年2月20日被申请人从全国12315平台收到谢某某《举报单》,反映其从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某旗舰店购买胡椒研磨器后,该店通过旺旺红包方式给其返现3元,涉嫌诱导消费者作出虚假用户评价,要求依法处理、书面告知、给予奖励。2月2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到被举报人处进行核查,被举报人承认开展了征集买家秀活动,但在其天猫某旗舰店的胡椒研磨器销售页面未发现虚假宣传等违法情形。在被举报人仓库发现有涉案产品,标签标识符合规定,被举报人提交了相关进货单据。因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2月22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3月1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回复,告知不予立案决定。核查期间,被申请人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解,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 以上处理过程表明,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依法进行了核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四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三、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其理由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内容是:“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内容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当中,被举报人征集买家秀、买家自愿上传视频图片文字的行为,不属于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也不属于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未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所谓“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基本原则,不应姑息和纵容。 申请人有权举报违法行为线索,被申请人也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该案既没有冤枉合法经营者,也没有纵容违法经营行为,申请人反而以似是而非的理由,说被申请人滥用职权,暴露了其企图利用公权力获取不当利益的真实动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基本原则,也浪费了宝贵的社会资源,对这种行为坚决不能姑息和纵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处理适当、程序合法,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身份不适格,理由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其复议请求不应支持,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0日被申请人从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反映其于2023年2月12日从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某旗舰店”购买研磨器后,该店通过旺旺红包方式给其返现3元,涉嫌诱导消费者作出虚假用户评价,要求核实处理、书面告知结果、给予奖励。2月21日被申请人处的工作人员到被举报人处进行核查和询问(被举报人单位的客服经理蒋某某陪同检查并接受询问),被举报人承认开展了征集买家秀活动,但在其天猫某旗舰店的胡椒研磨器销售页面未发现虚假宣传等违法情形;在被举报人仓库发现有涉案产品,标签标识符合相关规定,被举报人提交了相关进货单据、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在询问时,案涉商家承认存在个别客服表达语言不规范,导致举报人有误解的情形,被申请人责令商家进行整改;因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2月22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3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告知内容: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已经责令商家进行了整改。核查期间,被申请人进行了调解,商家拒绝调解。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息页截图、产品购买记录和红包返现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单、现场笔录、检查照片、产品照片、询问笔录、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网页截图、被举报人的情况说明、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接收反馈案件办理情况截图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涉案的举报有依法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材料后,对举报事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核查和询问,在被举报人仓库的涉案产品,标签标识符合相关规定,被举报人提交了营业执照和相关进货单据,在其天猫某旗舰店的胡椒研磨器销售页面未发现虚假宣传等违法情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举报人对举报人举报的事情作出了解释和说明,对商家的不规范行为,被申请人已经责令其整改。核查后,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此案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告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