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大街街道办事处
标题: 淄博市市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2628/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20 发布机构: 周村区大街街道办事处

淄博市市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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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市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淄博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淄政办发20211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共财政、权责统一、分类管理、绩效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专项资金需按预算一体化要求规范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管理。市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及资金拨付,组织实施预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指导区县财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分配方案、任务清单、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立项和验收等,并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等方面的资金。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及救援体系建设、消防装备能力建设、应急消防员及专职消防员管理和业务、消防宣传等方面资金。

区县财政及同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在规定权限内安排和使用资金,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并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系统。预算编制中,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做到应编尽编,不留硬缺口,不出现遗漏。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六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专项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以及其他必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项目预算,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市财政局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较差的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绩效目标的原则,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  建立健全预算项目库管理机制。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全部支出项目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行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任务清单模式。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支持高危企业视频监控传输、安全员及专家隐患排查工作和危化品装卸运输平台运行维护;

(三)支持消防防救援队伍建设、装备建设、业务能力提升,做好消防安全宣传;

(四)支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和标准化建设;

(五)支持城市安全风险评估自然灾害安全性评估、救济普查应急物资储备管理

(六)支持森林防灭火、自然灾害的防治和灾后重建

)其他灾害防治与应急管理支出。

第十一条  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编制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财政局备案。市本级支出的资金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

上级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程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下达。

第十三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科学遴选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意见。区县应及时制订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的,由市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通过专家评审、招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方式择优遴选项目,并根据招标结果或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公示,确定项目名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项目安排情况及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市级资金是否与上级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完整,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等,并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各区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使用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公务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用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批准。重大变更事项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选择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项目,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加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市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开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支出事项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4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4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