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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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086B/2021-None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
行政检查
二、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实施主体
淄博市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四、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
五、实施流程
1.立案;
2.调查取证;
3.提出处理意见报法制审核;
4.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5.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
8.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六、实施时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结果公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八、投诉渠道
淄博市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0533-6195305
九、救济途径
1.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村区人民政府或淄博市农业农村局提起行政复议。
2.提出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淄博市周村区农业农村局(地址:新建东路201号)
联系电话:0533-6195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