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发〔2013〕74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3-None
成文日期
2013-06-28
发文日期
2013-06-30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周政发〔2013〕7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8日
周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制度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地方机构和职责
2.4 应急专家组
2.5 应急救援队伍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工作与能力建设
3.2 预测系统
3.3 预警及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响应程序
4.4 信息报送
4.5 应急处置
4.6 应急监测
4.7 信息发布
4.8 安全防护
4.9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5.2 调查处理
5.3 善后处置
5.4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人力资源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应急资源的管理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监督管理
7.1 预警管理与修订
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 预案解释
8.3 实施时间
周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全区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l.3.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
l.3.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污染。
注:上述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家指导,科学处置;充分准备,分级备案”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领导机构组成
成立周村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领导协调机构。必要时,区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环保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分局、区安监局、区林业局、区政府应急办、区气象局、周村广电中心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1.2 领导机构职责
(1)组织实施本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2)对突发环境事件作出评估、报告和通报;
(3)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4)调动所需人力、物力以及做好其他重要的准备工作;
(5)指定现场指挥、副指挥、有关专家和参与人员;
(6)对环境应急事件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况请求市应急指挥部、相邻区县应急指挥部提供资源支持;
(7)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与效果,经科学评估后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终止;
(8)负责往来信息的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报工作;
(9)负责应急事件的新闻发布;
(10)及时向市政府、市环保局等上级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11)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12)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及返回时间;
(13)指导应急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2.1.3 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发改局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2)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环境应急信息安全。
(3)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及其他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
(4)区监察局负责对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5)区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7)区人社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8)区住建局负责指导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指导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9)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公路运输部门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10)区农业局负责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1)区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及县界断面、重点水功能区水质状况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区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12)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13)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
(14)区环保分局负责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日常应急值班,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区政府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15)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16)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综合管理工作。
(17)区气象局负责与市级有关单位联系及协调,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8)周村广电中心负责通过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做好环境应急知识宣传工作,配合信息发布工作。
(19)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安排好食宿,稳定好情绪,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2 工作机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及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2.3 地方机构和职责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当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4 应急专家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科研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5 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必要时,请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工作与能力建设
3.1.1 开展污染源调查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区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和放射源情况的普查,掌握全区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强化日常风险管理;筛选和控制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源。
3.1.2 加强环境事件风险评价和信息库建设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环境突发事件风险评价管理及应急技术的研究应用,加强事故防范和处理处置的宣传教育。建立技术咨询支持系统、化学品特性和污染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为应急指挥部及时提供决策的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3.1.3 应急监察能力建设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环境监察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有针对性地添置有关安全防护的设备与器材,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值班制度、信息报送制度、案件调查制度,强化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必需的装备、车辆。
3.2 预测系统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全天候值班制度,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收集对本区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对突发环境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 预警及措施
3.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IV级、III级、II级和I级警报,对应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红色(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黄色(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IV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3.2 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市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报;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I级)、橙色(II级)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1.1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4.1.2 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区环保分局应同步向市环保局报告。
4.2 分级响应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和一般(IV级)响应四级。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政府。
4.2.1 发生特大(I级)、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由省、市级预案部门指挥并组织实施。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本预案,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2.2 发生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决定组织实施,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本预案,及时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超出其应急救援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3 发生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授权区环保分局或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置。
4.3 响应程序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启动本预案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1)开通与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立即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
(3)及时向区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进展情况;
(4)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进行情况分析,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集结待命,随时准备为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4.4 信息报送
4.4.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四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同时上报省环保厅。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或者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环境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4.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4.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县环保部门,并向区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县政府通报的建议。
4.5 应急处置
4.5.1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根据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情况和事件级别,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4.5.2 根据规定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6 应急监测
区环保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6.1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4.6.2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7 信息发布
4.7.1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7.2 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4.7.3 除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4.8 安全防护
4.8.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8.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有关部门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难场所。
4.9 应急终止
4.9.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4.9.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批准;
(2)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终止。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终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一般环境突发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会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4)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环保部门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5.2 调查处理
对一般或其他认为需要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环保分局会同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对发生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5.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4 保险
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要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特别是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污染事件的风险源单位应当进行强制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区政府投资安排的,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6.2 装备物资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监测能力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3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单位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4 人力资源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对辖区内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 技术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6 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在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和紧急避难场所,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企业应急物资储存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6.7.1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心理素质,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6.7.2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7.3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区环保分局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7.1 预警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区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应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制度。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7.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环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环保分局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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