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节能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09〕20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09-None
成文日期
2009-04-01
发文日期
2009-04-02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节能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各大企业,驻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周村区节能表彰奖励办法》业经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周村区节能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08〕45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31号)、《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村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周政发[2007]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表彰奖励的推荐、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节能表彰奖励纳入全区综合考核表彰奖励范围。
第四条 区经贸局会同区人事局负责区节能表彰奖励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经贸、建设、人事、财政、统计、水务、国土、科技、质监、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专业人员和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表彰奖励条件的,不重复表彰奖励。单位、企业和成果获得当年市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不再参加区级评选。
第六条 节能表彰奖励评选范围:
(一)节能先进单位从区直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评选。
(二)节能先进企业从我区用能企业中评选。
(三)节能优秀成果从我区推广实施的节能节水技术、产品、工程项目中评选。
(四)节能先进个人从我区节能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中评选。
第七条 节能表彰奖励评选条件:
(一)节能先进单位: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和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或节水10万吨以上;与区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且年度节能考核得分85分以上。
(二)节能先进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市以上领先水平;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措施完善,当年实现节能量在3千吨标准煤以上或节水5万吨以上;与区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且年度节能考核得分85分以上。
(三)节能优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全市以上领先,在我区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区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或节水10万吨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先进个人: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2年以上,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节能管理方面,对推动节能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区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所在单位和部门超额完成各级政府责任书规定的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
2、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方面,承担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3、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过程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节能效益。
4、在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5、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6、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第八条 区节能表彰奖励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区有关部门、单位。
第九条 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向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单位提出申报,并提报区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单位将推荐材料报区经贸局。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区经贸局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后,会同区人事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表彰奖励候选名单,并在区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区节能表彰奖励建议名单,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区政府对评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企业、优秀成果获得者及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对节能先进企业、节能优秀成果获得者同时颁发奖金。
第十三条 节能奖奖金数额:周村区节能先进企业,奖金2万元/个;周村区节能优秀成果,奖金1万元/项。
第十四条 节能奖励资金从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参评单位或者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已获表彰奖励的予以撤销,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十六条 对参与骗取节能表彰奖励的推荐单位,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制订并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节能表彰奖励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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