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私采滥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08〕78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08-None
成文日期
2008-11-10
发文日期
2008-11-11
有效性
废止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私采滥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矿山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击当前全区矿产开发中的私采滥挖行为,确保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稳定好转。根据淄博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私采滥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淄矿整办发[2008]14号)要求,自即日起至年底,对全区私采滥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和重点
(一)坚决查处无证开采行为。重点是王村镇宝山一带部分村民私采滥挖砖瓦用粘土,王村与淄川、章丘交界处无证偷采耐火粘土等违法采矿行为。
(二)全面清查“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已关闭的露天矿山。对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行动中依法关闭的石英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对王村镇彭阳一带的石英矿进行全面检查,对无证开采、私采乱挖的石英矿点及加工点彻底取缔。
(三)严格依法开采。对全区持证矿山开采情况进行检查,凡有超层越界采矿行为和不按利用方案开采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要停产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四)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开展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机制建立情况大检查,切实做好在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开采矿山的关闭和非法采矿点的取缔工作。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生产矿山,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在周村国土资源分局设立举报电话,白天:6450218,夜间:13792160390。接到群众举报,各相关部门要立即行动,对私采滥挖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二、工作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从2008年即日开始,到2008年12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文件下发日-11月15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多渠道、多种形式宣传专项整治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普查清理阶段(11月15日-11月25日)。有关镇按照专项整治活动的目标、任务、要求,认真对辖区内的矿产开发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对清理排查出的各类违法行为,逐一登记造册,相关负责人签字后于11月25日前报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和区安监局负责收缴被关闭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
(三)集中处理阶段(11月26日-12月15日)。对清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到位。该处罚的处罚;该吊销证照的吊销证照;该关闭的关闭;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自12月16日开始,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对全区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在12月25日前整改完毕。有关镇要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针对辖区矿产开发实际,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责任区域,做到责任到人,确保本辖区矿产开发秩序的长期稳定。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镇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专项整治活动的部署,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整治活动落到实处。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区政府成立私采滥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落实监管责任,务求实效。《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5]144号)文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镇要严格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全力靠上抓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实效。
(三)严肃行政责任追究,严格执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明确规定,1年内凡发现1个县(市、区)存在2处、1个乡(镇)存在1处非法地下开采矿山,要追究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国土资源部规定,凡辖区内地下无证勘查开采1个月、地下开采矿山超层越界3个月、露天勘查开采10天、露天开采矿山超层越界1个月内未发现并取缔或查处,出现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或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推诿扯皮造成工作不落实,甚至引发重大责任安全生产事故的,严厉追究失职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要继续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反复抓,抓反复。宝山、杨古山区域动态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把各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处理力度,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该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严格依法追究。
附件:周村区私采滥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
小组名单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周村区私采滥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陈思林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吴祥林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成 员:张黎伟 区法院副院长
王德富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玉博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王 军 区安监局副局长
王吉栋 王村镇副镇长
李波涛 萌水镇副镇长
胡军基 南郊镇党委副书记
王贻栋 北郊镇副镇长
王德玉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
药春亮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周村国土资源局,吴祥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药春亮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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