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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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工作的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私自鉴定胎儿性别、私自实施引流产手术、私自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等行为,确保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特制定本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的重大意义

人口性别平衡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如果出生人口性别比过高,持续时间过长,必然会影响社会稳定、家庭幸福和长远发展。党中央对控制出生人口性别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高度重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治理活动。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治理力度,保证了全区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基本保持在正常范围以内,但个别年度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然偏高,甚至超出了正常范围。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控制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的重大意义和严峻形势,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确保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始终控制在正常范围内,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强化措施,全面加强出生人口性比控制工作

为切实加强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宣传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的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大力普及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继续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B超管理规定

1、对购置B超机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凡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B超机,须分别向区卫生局、周村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人口计生局提出申请,待三部门批准后方可购置。禁止个体门诊购置B超机,一经查实将予以没收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药品使用许可证》。

2B超操作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所在单位要与其签定责任书,加强对B超操作人员的监督、考核和管理。杜绝鉴定胎儿性别事件的发生。

3、坚持孕情、B超检查登记制度,对孕检妇女做好登记,医疗机构每月向区人口计生局通报名单,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违者追究单位法人代表及B超操作人员的责任。

4、在B超室门前设置禁止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标识。

(二)严格引流产手术管理规定

1、执业资格。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终止妊娠业务,必须经区卫生局批准,并报区人口计生局备案后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2、加强引流产手术管理

1)对计划内怀孕三个月及以上需要终止妊娠的孕妇,由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初诊后开具《实施引流产手术鉴定证明》(以下简称《鉴定证明》),区计生服务站进行复查鉴定,两名责任医生签字,服务站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实施引流产手术。城区四个街道辖区内需终止妊娠的孕妇,直接由区计生服务站诊断并出具《鉴定证明》。区计生服务站每季度向区人口计生局上报批准实施引流产人员名单。

2)对计划外怀孕和政策内怀孕三个月以下需终止妊娠的孕妇,本人须持身份证和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同意手术证明实施引流产手术。实施引流产手术的医疗机构须登记好受术者身份证号码,保存好镇(街道)手术证明。属区外流入育龄妇女的,凭其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卡和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同意手术证明实施手术。

3)各医疗机构对要求终止妊娠的孕妇,须要求对方提供其身份证、《鉴定证明》,方可施行引流产手术,无《鉴定证明》者不予接收,并及时通报区人口计生局。

4)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妊娠妇女及胎儿健康,需紧急终止妊娠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根据诊断结果进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由责任医生写出书面报告,经科室主任审查签字后报区人口计生局补办批准手续。

(三)严格孕期保健与婴儿出生管理规定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要查验并登记孕妇的身份证、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并每月向区人口计生局通报孕期保健信息。在接生服务时,须查验并登记产妇的身份证、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接生后接生医师要在本人《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上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发现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入院的,要在入院当日向区人口计生局通报情况。出具《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时要查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违法生育(抱养)案件处结证明书》。

(四)严格取环(取皮埋)、结扎吻合等手术管理规定

1、因育龄妇女身体状况、绝经、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等原因需要取环,或皮埋手术满8年需要实施取出、放置者,由所在镇(街道)计生办出具证明,到区计生服务站实施手术。

2、接受绝育手术的夫妻因特殊情况需要再生育的,由所在镇(街道)计生办出具证明,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同意后,凭该证明及《生育证》方可实施输卵管吻合等手术。

(五)严格终止妊娠药品和避孕药具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品,严禁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六)严格实施婴儿计划免疫管理规定

对实施计划免疫的婴儿,要查验并登记其父母身份证、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并将其父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居住地、联系电话登记清楚,城区医疗卫生单位每月上报区人口计生局,镇卫生院每月上报镇计生办,镇计生办负责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对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的由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查处。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

为加强对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控制,切实加大对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管力度,决定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协调工作。并成立由卫生部门牵头,人口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检查队伍,于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对全区医疗机构、药品市场进行两次专项检查,日常工作要根据实际需要和群众举报线索进行不定期抽查。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每月须将实施的引流产、放环、结扎、取环、皮埋、儿童防疫、出生(婴儿死亡)等情况,定期向区人口计生局通报。对在检查和通报中发现的问题,由区监察、卫生、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和行政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周村区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OO九年五月二十五

 

 

 

 

 

 

 

 

 

 

 

 

 

 

 

 

 

 

 

 

 

 

附件:

周村区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解翠红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艾书贵  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

    牛东升  区卫生局局长

    李 蕾  区人口计生局局长

    于宗杰  周村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局长

成 员:景丽红  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汪维忠  区监察局副局长

    吴卓春  区卫生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张玉博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杨 军  周村工商分局副局长

    王龙峰  周村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副局长

    毕立刚    区人口计生局党组成员、区妇保院院长、

计生服务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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