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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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周村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23

 

 

周村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1 前言

1.1 畜禽养殖布局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畜禽养殖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正向着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方向迅速发展,成为振兴我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在提供农副食品的同时,由于环保治理设施未健全,产生大量的畜禽粪便和有机污染,成为我区环境污染的重要污染源之一。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应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从畜禽养殖的布局上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减少污染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全市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淄政办发20153号)、关于印发淄博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淄生态办201519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周村区实际,制定周村区畜禽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的布局规划。

1.2 畜禽养殖布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1.3 布局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3)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5)节约、集约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原则。

2 畜禽养殖三区布局规划

周村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

2.1 畜禽禁止养殖区

畜禽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禁止养殖区包括: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区域:宝山水源地。杨古水源地。南闫水源地。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周村古商城、李家疃。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周村区城区规划区域。城镇规划用地,包括王村镇、南郊镇、北郊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区域。

4)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禁止养殖区。包括:青银高速公路周村段、滨博高速公路周村段、张周路周村段、新华大道、国道205周村段、国道309周村段、兴鲁大道等。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2.2 畜禽控制养殖区

畜禽控制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控制养殖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区环保分局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依法搬迁或关闭。畜禽控制养殖区包括:

1)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北河东水库、朱首湾水库、丁家水库、孝妇河外延150米范围内区域。

2)高密度饲养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2.3 畜禽适合养殖区

畜禽适合养殖区是指除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以外区域。在畜禽适合养殖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和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4)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6)我区适合养殖区主要有:王村镇、南郊镇的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一般农田。

3 实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措施

3.1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区环保分局、畜牧兽医局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抓好落实。

3.2 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以区环保分局牵头单位,组织各镇街道对辖区内养殖场占进行摸底排查,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点依法进行取缔;对控制养殖区、适合养殖区范围内已建成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改,采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污水和废渣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对适合养殖区范围养殖场内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并对适合养殖区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区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养殖业户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实现畜禽规范化养殖,会同区环保分局做好违规、违法畜禽养殖场点查处、取缔工作。

3.3 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养殖小区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6号令)第二十条规定。

对按期完成搬迁、关闭和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污染治理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区政府将给予一定经济补助和政策扶持。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搬迁、关闭和污染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将不予经济补助,并依法予以处理。

4 附则

4.1 规模化养畜场、养禽场:指畜禽养殖规模为常年存栏量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3000羽以上,兔存栏300只以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由淄博市畜牧兽医局确定后,再予以公布。

4.2 本规划自201510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930日。

 

周政办发〔2015〕25号(关于印发《周村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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