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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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十二·期间结核病

防治工作的意见

周政办发〔201325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驻周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做好十二·期间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文件精神,加强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控制结核病的发生和流行,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防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实施我国结核病控制策略,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积极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降低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机率,切实减轻结核病患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具体防治目标

1.提高结核病发现水平。加强对重点人群结核病主动发现工作,对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逐步对65岁以上老年人、学校师生、羁押场所人员开展结核病筛查,有症状者检查率达到95%以上。

2.规范结核病治疗管理。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5%

3.推进艾滋病、结核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筛查率达到90%

4.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综合医疗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医生、影像技术人员、实验室人员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9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95%

5.提高结核病实验室检测能力。区疾控中心结核病实验室在开展痰涂片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痰培养工作。

6.加大结核病防治社会宣传力度。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其中医疗机构、学校、羁押场所工作人员结核病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95%

二、防治措施

(一)扩大结核病筛查范围,做到提早发现患者

1.规范医疗机构结核病报告与转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区疾控中心要免费为肺结核可疑者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

2.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主动筛查与发现工作。卫生、教体、公安、司法、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羁押人群、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

3.探索建立普通人群结核病筛查机制。要充分利用深化医改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利时机,结合居民健康档案、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开展结核病线索调查,对疑似人群进行早期筛查。

(二)规范结核病患者诊疗服务,提高治疗水平

1.规范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区疾控中心目前承担我区结核病定点医疗单位诊疗职能。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逐步探索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规划协调、医疗机构负责初筛转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确诊收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患者全程管理的新型防治服务体系。

2.规范结核病诊疗服务。区疾控中心要切实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政策,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按照肺结核病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开展规范化的辅助检查与治疗。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减少院内交叉感染的发生。

3.加强结核病防治领域医防合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区疾控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对辖区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指导。区疾控中心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现场处置、结核病防控业务技术指导、实验室质量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绩效评估等工作,提升结核病预防和治疗效果。

4.强化结核病与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措施。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各机构间要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提供免费结核病筛查服务。

(三)加快建立耐多药肺结核诊疗网络,遏制耐药结核菌传播

1.扩大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监测范围。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结核病防治常规工作,逐步开展对耐多药/广泛耐多药患者的发现、治疗和管理工作,做好耐药基线水平监测和结核菌耐药情况常规监测。进一步界定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范围,重点对慢性排菌患者、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复治涂阳患者和治疗3月末痰涂片仍呈阳性的初治患者等进行筛查。

2.规范耐多药肺结核诊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疾控中心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区疾控中心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

(四)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

1.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治疗管理机制。实行结核病首诊负责制和属地管理制,区疾控中心负责登记、网络直报和治疗。当结核病患者离开后,由转入地的结核病防治单位继续按有关政策实施抗结核治疗与管理。

2.建立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信息通报机制。要充分利用结核病信息专报系统,落实结核病患者跨区域管理,对出院或转诊的患者,转出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及时通知转入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并及时沟通患者治疗信息。加强对治疗期间肺结核患者的定期访视工作,随时掌握患者治疗情况。

(五)大力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

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部门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结核病防治业务培训,提高诊疗服务能力

重点加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科室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的结核病诊疗与管理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诊疗服务质量。加强结核病防治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积极开展结核病流行危险因素、重点人群流行病学调查、防治模式、诊断新技术等领域的研究工作。

(七)完善结核病医疗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

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诊疗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卫生、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做好医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积极争取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结核病纳入门诊统筹补偿范围。不断完善耐多药结核病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措施,减轻患者负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本意见提出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我区结核病防治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全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改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教体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研究。公安、司法部门负责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的健康教育、检查和治疗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社、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逐步提高报销比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广电、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免费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协助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我区将组织卫生、发改、财政等部门不定期对规划执行情况、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三)保障经费投入。要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按照上级要求,区财政按人均不低于0.3元的标准拨付结核病防治经费,持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要加大对区疾控中心机构建设的投入,确保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和就医环境满足开展结核病诊疗的基本条件。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确保结核病实验室具备开展结核菌痰培养的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区疾控中心和各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国家卫生防疫津贴政策,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实施绩效工资时,应向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岗位予以适当倾斜。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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