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无文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25-5564545
成文日期
2025-11-14
发文日期
2025-11-14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等规定要求和工作实际,结合我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情况,经区政府同意,现对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进行了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主体和范围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公布的单位、部门(见附件1、2、3)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本机构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其主管机关制定。未列入本清单的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机构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发。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和备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负责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三统一”相关工作。
(三)各单位要规范编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标记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正式文本。正式文本应同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四)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区政府及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第一部分为“ZCDR”,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第一部分为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ZCTR”;“D”代表区,“T”代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R”代表规范性文件。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单位代号和登记流水号。制定单位代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区政府的代号为“001”,区政府办公室代号为“002”,政府部门的代号按附件标注的编号;登记流水号为4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单位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机关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居中连接,不得随意增减登记流水号位数。
(五)各单位应在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15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2份报送区司法局备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负责相关报备工作,起草部门在文件印发后3日内将规定份数的纸质正式文本及word格式电子版报送区司法局,区司法局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区人大备案,电子文本通过山东省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备案。
(六)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部门持区政府办公室填写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通知单》,文件草案、起草说明、部门意见书面征求情况、网上意见征集情况、制定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情况、部门法制机构初步审核意见,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的还应报送专家论证、听证情况书面记录等材料按规定份数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交集体决策。
三、其他事项
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及时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确定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周村区司法局关于公布周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周政办函〔2019〕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区政府及其部门)
2.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组织)
3.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区政府及其部门)
|
序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称 |
编号 |
|
1 |
周村区人民政府 |
001 |
|
2 |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周村区大数据局、周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
002 |
|
3 |
周村区发展和改革局(周村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周村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办公室、周村区能源局、周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003 |
|
4 |
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 |
004 |
|
5 |
周村区科学技术局(周村区外国专家局) |
005 |
|
6 |
周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006 |
|
7 |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 |
007 |
|
8 |
周村区民政局 |
008 |
|
9 |
周村区司法局 |
009 |
|
10 |
周村区财政局(周村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010 |
|
11 |
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11 |
|
12 |
周村区自然资源局(周村区林业局) |
012 |
|
13 |
周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13 |
|
14 |
周村区交通运输局 |
014 |
|
15 |
周村区水利局 |
015 |
|
16 |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周村区乡村振兴局、周村区畜牧兽医局) |
016 |
|
17 |
周村区商务局(周村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017 |
|
18 |
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周村区广播电视局、周村区文物局) |
018 |
|
19 |
周村区卫生健康局(周村区中医药管理局、周村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019 |
|
20 |
周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020 |
|
21 |
周村区应急管理局(周村区地震局) |
021 |
|
22 |
周村区审计局 |
022 |
|
23 |
周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周村区政府服务管理办公室) |
023 |
|
24 |
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周村区知识产权局) |
024 |
|
25 |
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周村区城市管理局) |
025 |
|
26 |
周村区统计局 |
026 |
|
27 |
周村区信访局 |
027 |
附件2
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组织)
|
序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称 |
编号 |
|
1 |
周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28 |
|
2 |
周村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029 |
|
3 |
周村区残疾人联合会 |
030 |
|
4 |
周村区档案局 |
031 |
|
5 |
周村区烟草专卖局 |
032 |
|
6 |
周村区公务员局 |
033 |
|
7 |
周村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
034 |
|
8 |
周村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
035 |
|
9 |
周村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036 |
|
10 |
周村区国家保密局 |
037 |
|
11 |
周村区密码管理局 |
038 |
|
12 |
周村区消防救援大队 |
039 |
|
13 |
周村区新闻出版局 |
040 |
|
14 |
周村区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
041 |
附件3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清单
|
序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称 |
编号 |
|
1 |
王村镇政府 |
001 |
|
2 |
南郊镇政府 |
002 |
|
3 |
北郊镇政府 |
003 |
|
4 |
大街街道办事处 |
004 |
|
5 |
丝绸路街道办事处 |
005 |
|
6 |
永安街街道办事处 |
006 |
|
7 |
青年路街道办事处 |
007 |
|
8 |
城北路街道办事处 |
008 |
|
9 |
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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