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行政处罚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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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051Q/2022-525104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2-07-06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水利局 |
行政处罚工作规范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作规范及要求
1.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发现违法事实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现场调查和取证时,应当调查或核对当事人年龄、精神状态等,调查应当客观、公正。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周村区水利局”公章。
4.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全过程录音、录像。
5.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条件时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7.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群众监督,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行政处罚工作规范
(一般程序)
一、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适用一般程序。
二、工作规范
1.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全过程录音、录像。
4.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条件时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按照《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水规字〔2016〕1号)执行,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合理确定处罚标准。
7.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群众监督,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