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周村区司法局2021年随机检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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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3934/2021-518119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1-07-04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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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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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
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
律师事务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律师执业监督检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等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四条:“司法行政部 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 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六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 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3.【部委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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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证执业监督检查 |
公证执业监督检查 |
公证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和行业规范等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公证质量情况;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1.【法律】《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2.【部委规章】《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3.【部委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司法部令第101号发布)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 4.【部委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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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和行业规范等情况;组织建设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公证质量情况;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公证档案管理情况;公证收费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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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主要检查基层法律服务所加强党的建设、遵守宪法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施规范管理的情况;党建工作情况;资质管理情况;队伍建设情况;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履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2.【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 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 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3.【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 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印章样式 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鲁司﹝2018﹞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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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检查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服从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的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办理各类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理论研讨等活动的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受行政、行业奖惩的情况;遵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党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党的纪律,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