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标题: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索引号: 11370306MB28586338/2026-524749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5-20 发布机构: 周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发布日期: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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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二)优抚标准:残疾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开始享受残疾抚恤待遇。根据残疾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残疾性质分为因战因公因病,根据其残疾等级和残疾性质享受相应的残疾抚恤金。按照《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标准,按月发放。

(三)所需材料:

申请补办评定伤残等级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入伍时间、退役时间,因战因公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本人手写签名、申请日期。

2、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申请人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等。

3、申请人本人退役证件或者退役军人登记表。

4、申请人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山东省荣军总医院)对残疾情况进行鉴定。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的评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