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省市级证明事项认领工作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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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6MB28662540/2020-5026957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 |
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和“通用清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区司法局《关于做好对省市级证明事项认领工作的通知》要求,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对省、市保留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经严格审核,形成了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和“通用清单”,现予公布。
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二十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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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 定 依 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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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份证明 |
著作权作品登记3700000740001000 |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1997年8月通过,2004年7月修改)第十一条:“作品自愿登记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应当持申请书、作品或者作品复制件、作品登记表、作品说明书、权利保证书和身份证明向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作品登记证。”。 |
公安机关 |
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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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权力归属证明 |
著作权作品登记3700000740001000 |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1997年8月通过,2004年7月修改)第十一条:“作品自愿登记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应当持申请书、作品或者作品复制件、作品登记表、作品说明书、权利保证书和身份证明向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作品登记证。”。 |
无 |
书面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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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住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370173016000;点播影院设立的审批370173023000; |
《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
不动产登记机关、场所租赁协议双方。 |
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到场所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房产的,凭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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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收入证明 |
周村区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设立370173018000; |
《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
银行机构 |
申请人到公司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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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身份证明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3700000132001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
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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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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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身份证明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3700000132002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六条:“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四)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五)营业场所证明。” |
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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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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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3700000132017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四)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
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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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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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370000013201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5.【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二)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四)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六)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七)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
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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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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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办公场地证明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3700000132002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六条:“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营业场所证明。” |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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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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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3700000132005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18年10月修订)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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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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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3700000132017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四)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六)办公场地证明;(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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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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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370000013201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5.【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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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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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初审3700000132021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部委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修订)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部委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修订)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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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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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地证明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3700000132022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下放至设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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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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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3700000132002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六条:“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 |
教育、人社、广电等业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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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或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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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3700000132017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四)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六)办公场地证明;(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
教育、人社、广电等业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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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或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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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3700000132005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18年10月修订)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教育、人社、广电等业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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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或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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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
周村区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370000013201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5.【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教育、人社、广电等业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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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或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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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证明 |
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3700000132005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18年10月修订)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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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信证明或资产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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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3700000132018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五条:“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七)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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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信证明或资产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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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初审3700000132012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7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部委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5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二十一条:“……(三)省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与境外机构制作的合拍剧剧本(或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3.【部委规章】《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年9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第七条:“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八)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第九条:“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六)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第十条 :“申请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提交下列文件:(六)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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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信证明或资产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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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370000013201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5.【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二)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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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信证明或资产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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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设备证明 |
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3700000132005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18年10月修订)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
设备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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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的入网许可证及厂家购买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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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370000013201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5.【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四)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
设备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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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的入网许可证及厂家购买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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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3700000132022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下放至设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
设备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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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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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从业人员简历证明 |
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核3700000132011 |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年8月国办发〔2004〕62号)第158项:“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部委文件】《国务院审改办关于直接转为行政许可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调整说明》“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条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4项和1个子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直接转为行政许可: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27052)”审批类别转为行政许可。” 3.【部委文件】《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一、广播电视台、电视台……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境内电视剧的制作,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文件】《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七、上述各项报批时须同时提交:1.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申报文件。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3.港、澳、台从业人员简历。4.制作单位与港、澳、台从业人员或所属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或协议书。须注明所聘用职位、期限、报酬等情况。5.节目制作计划、拍摄大纲、串联词等。” |
境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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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提供的简历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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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合同 |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不含影视剧)审批3700000132015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九条:“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2.【部委规章】《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第42号令)第三条:“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省级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3.【部委规章】《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第42号令)第十四条:“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二)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三)引进合同(中外文);(四)版权证明。” |
引进单位和境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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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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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合同 |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初审3700000132016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6月国务院令第228号,3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2.【部委规章】《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第42号令)第三条:“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省级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3.【部委规章】《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第42号令)第九条:“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下列材料:(二)引进合同(中外文);” |
引进单位和境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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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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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证明及授权书 |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不含影视剧)审批3700000132015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九条:“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2.【部委规章】《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第42号令)第三条:“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省级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3.【部委规章】《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第42号令)第十四条:“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二)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三)引进合同(中外文);(四)版权证明。” |
版权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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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证书复印件,授权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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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初审3700000132016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6月国务院令第228号,3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2.【部委规章】《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第42号令)第三条:“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省级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3.【部委规章】《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第42号令)第九条:“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下列材料:(三)版权证明(中外文);” |
版权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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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证书复印件,授权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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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或法人证明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3700000132017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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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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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初审3700000132021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部委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修订)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部委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修订)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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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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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初审3700000132012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7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部委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5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二十一条:“……(三)省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与境外机构制作的合拍剧剧本(或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3.【部委规章】《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年9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第七条:“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八)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第九条:“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六)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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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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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或法人证明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3700000132001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四条:“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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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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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370000013201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5.【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二)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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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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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合作意向证明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3700000132018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五条:“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合作甲乙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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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合作声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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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核3700000132011 |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年8月国办发〔2004〕62号)第158项:“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部委文件】《国务院审改办关于直接转为行政许可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调整说明》“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条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4项和1个子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直接转为行政许可: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27052)”审批类别转为行政许可。” 3.【部委文件】《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一、广播电视台、电视台……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境内电视剧的制作,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文件】《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七、上述各项报批时须同时提交: 4.制作单位与港、澳、台从业人员或所属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或协议书。须注明所聘用职位、期限、报酬等情况。” |
合作甲乙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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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合作声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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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授权证明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3700000132018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五条:“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四)编剧授权书;” |
剧本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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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授权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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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域名注册证明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初审3700000132021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部委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修订)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部委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修订)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
网站域名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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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域名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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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明 |
小功率(50瓦以下)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3700000132023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 3.【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小功率(50瓦以下)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以下文件(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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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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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估证明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频率指配证明的核发3700000132024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6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八条:“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微波、卫星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向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频率使用手续。” 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九条:“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提供以下文件(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
评估机构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
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获得技术评估报告。 |
有资质的频率测算机构提供的测算技术报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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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3700000132022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下放至设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文旅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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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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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证明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3700000132022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下放至设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开设单位和宾馆饭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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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合作声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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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题材需提交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书面审看证明 |
国产电视剧、动画片完成片审查许可370000013200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4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1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3.【部委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5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一)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第二十二条:“送审国产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审查时间为三十日。许可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4.【部委文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48号)“ 一、《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实行国家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两级管理。中央单位及所属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电视动画片,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后,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各省所辖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电视动画片,经当地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审查后,由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颁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5.【部委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5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二十二条:“送审国产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八)特殊题材需提交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书面审看意见。” |
相关题材主管部门 |
相关题材向有关方面提交审看申请和完成片样片,有关方面审看完成后出具书面审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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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许可3700000132010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4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1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3.【部委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5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一)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第二十二条:“送审国产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审查时间为三十日。许可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4.【部委文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48号)“ 一、《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实行国家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两级管理。中央单位及所属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电视动画片,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后,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各省所辖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电视动画片,经当地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审查后,由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颁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5.【部委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5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二十二条:“送审国产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八)特殊题材需提交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书面审看意见。” |
相关题材主管部门 |
相关题材向有关方面提交审看申请和完成片样片,有关方面审看完成后出具书面审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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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转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授权协议书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3700000132001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国家广电总局指定机构(中视卫星电视节目有限责任公司) |
广电总局指定机构与申请单位签订的收转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授权协议书或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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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
周村区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370000013201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5.【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四)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六)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七)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6.【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三)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五)资金保障及来源;(六)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七)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
信号源供应方、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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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同意使用信号源的证明函、播出机构信号落地传输覆盖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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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
周村区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370000013201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5.【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三)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五)资金保障及来源;(六)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七)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
本级人民政府 |
申请单位本级地人民政府行文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批复。 |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批复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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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3700000132017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
工商等行政审批部门 |
持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工商等行政审批部门,获取盖章的证明材料。 |
机构章程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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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产权证明 |
区级文物暂时保护单位的公布370722005000 |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1994年7月22日颁布)第十七条: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以由市、区县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为文物暂时保护单位,参照同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 |
房管部门 |
房产证:房屋产权所有人向房 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 集体产权:由镇政府或村委会出具 |
房产证可提供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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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二十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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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 定 依 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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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份证明 |
著作权作品登记(3700000740004) |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1997年8月通过,2004年7月修改)第十一条:“作品自愿登记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应当持申请书、作品或者作品复制件、作品登记表、作品说明书、权利保证书和身份证明向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作品登记证。”。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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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住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
1、电影放映单位设立(3700000199033) 2、点播影院设立的审批(3700000199028) |
《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
不动产登记机关、场所租赁协议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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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收入证明 |
周村区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设立(3700000199031) |
《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
银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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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 材料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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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身份证明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3700000132001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
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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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 材料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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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3700000132002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六条:“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四)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五)营业场所证明。” |
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 |
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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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3700000132017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 |
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 |
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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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材料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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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四)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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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370000013201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5.【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二)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四)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六)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七)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
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 |
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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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地证明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3700000132002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六条:“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营业场所证明。” |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
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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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3700000132005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18年10月修订)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
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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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3700000132017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四)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六)办公场地证明;(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
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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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370000013201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5.【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
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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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初审3700000132021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部委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修订)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部委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修订)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
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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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地证明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3700000132022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下放至设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
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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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3700000132002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六条:“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 |
教育、人社、广电等业务主管部门 |
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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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3700000132017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四)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六)办公场地证明;(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
教育、人社、广电等业务主管部门 |
学历或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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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3700000132005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18年10月修订)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教育、人社、广电等业务主管部门 |
学历或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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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
周村区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370000013201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5.【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教育、人社、广电等业务主管部门 |
学历或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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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资信证明 |
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3700000132005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18年10月修订)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
申请单位 |
学历或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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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3700000132018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五条:“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
申请单位 |
银行资信证明或资产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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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初审3700000132012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7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部委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5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二十一条:“……(三)省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与境外机构制作的合拍剧剧本(或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3.【部委规章】《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年9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第七条:“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八)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第九条:“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六)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第十条 :“申请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提交下列文件:(六)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 |
申请单位 |
银行资信证明或资产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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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370000013201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5.【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二)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
申请单位 |
银行资信证明或资产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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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设备证明 |
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3700000132005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18年10月修订)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
设备供应商 |
银行资信证明或资产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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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370000013201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5.【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四)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
设备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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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3700000132022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下放至设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
设备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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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从业人员简历证明 |
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核3700000132011 |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年8月国办发〔2004〕62号)第158项:“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部委文件】《国务院审改办关于直接转为行政许可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调整说明》“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条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4项和1个子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直接转为行政许可: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27052)”审批类别转为行政许可。” 3.【部委文件】《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一、广播电视台、电视台……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境内电视剧的制作,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文件】《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七、上述各项报批时须同时提交:1.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申报文件。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3.港、澳、台从业人员简历。 4.制作单位与港、澳、台从业人员或所属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或协议书。须注明所聘用职位、期限、报酬等情况。 5.节目制作计划、拍摄大纲、串联词等。 |
境外人员 |
境外人员提供的简历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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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合同 |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不含影视剧)审批3700000132015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九条:“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2.【部委规章】《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第42号令)第三条:“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省级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3.【部委规章】《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第42号令)第十四条:“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二)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三)引进合同(中外文);(四)版权证明。” |
引进单位和境外机构 |
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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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合同 |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初审3700000132016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6月国务院令第228号,3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2.【部委规章】《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第42号令)第三条:“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省级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3.【部委规章】《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第42号令)第九条:“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下列材料:(二)引进合同(中外文); |
引进单位和境外机构 |
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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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证明及授权书 |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不含影视剧)审批3700000132015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九条:“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2.【部委规章】《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第42号令)第三条:“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省级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3.【部委规章】《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第42号令)第十四条:“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二)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三)引进合同(中外文);(四)版权证明。” |
版权持有人 |
版权证书复印件,授权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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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初审3700000132016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6月国务院令第228号,3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2.【部委规章】《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第42号令)第三条:“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省级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3.【部委规章】《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第42号令)第九条:“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下列材料:(三)版权证明(中外文); |
版权持有人 |
版权证书复印件,授权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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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或法人证明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3700000132017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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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初审3700000132021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部委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修订)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部委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修订)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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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初审3700000132012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7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部委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5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二十一条:“……(三)省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与境外机构制作的合拍剧剧本(或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3.【部委规章】《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年9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第七条:“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八)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第九条:“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六)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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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或法人证明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3700000132001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四条:“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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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370000013201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5.【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二)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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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合作意向证明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3700000132018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五条:“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合作甲乙双方 |
合同或合作声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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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核3700000132011 |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年8月国办发〔2004〕62号)第158项:“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部委文件】《国务院审改办关于直接转为行政许可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调整说明》“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条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4项和1个子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直接转为行政许可: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27052)”审批类别转为行政许可。” 3.【部委文件】《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一、广播电视台、电视台……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境内电视剧的制作,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文件】《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七、上述各项报批时须同时提交: 4.制作单位与港、澳、台从业人员或所属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或协议书。须注明所聘用职位、期限、报酬等情况。 |
合作甲乙双方 |
合同或合作声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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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授权证明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3700000132018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五条:“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四)编剧授权书; |
剧本持有人 |
编剧授权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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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域名注册证明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初审3700000132021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部委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修订)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部委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修订)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
网站域名管理机构 |
网站域名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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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明 |
小功率(50瓦以下)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3700000132023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 3.【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小功率(50瓦以下)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以下文件(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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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估证明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频率指配证明的核发3700000132024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6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八条:“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微波、卫星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向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频率使用手续。” 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九条:“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提供以下文件(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
评估机构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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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3700000132022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下放至设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文旅部门 |
星级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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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证明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3700000132022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下放至设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开设单位和宾馆饭店 |
合同或合作声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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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题材需提交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书面审看证明 |
国产电视剧、动画片完成片审查许可370000013200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4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1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3.【部委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5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一)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第二十二条:“送审国产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审查时间为三十日。许可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4.【部委文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48号)“ 一、《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实行国家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两级管理。中央单位及所属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电视动画片,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后,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各省所辖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电视动画片,经当地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审查后,由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颁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5.【部委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5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二十二条:“送审国产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八)特殊题材需提交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书面审看意见。” |
相关题材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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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许可3700000132010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4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1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3.【部委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5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一)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第二十二条:“送审国产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审查时间为三十日。许可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4.【部委文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48号)“ 一、《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实行国家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两级管理。中央单位及所属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电视动画片,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后,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各省所辖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电视动画片,经当地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审查后,由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颁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5.【部委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5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二十二条:“送审国产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八)特殊题材需提交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书面审看意见。” |
相关题材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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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转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授权协议书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3700000132001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国家广电总局指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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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
周村区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370000013201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5.【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四)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六)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七)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6.【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三)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五)资金保障及来源;(六)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七)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
信号源供应方、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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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
周村区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370000013201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5.【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三)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五)资金保障及来源;(六)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七)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
本级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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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机构资格证明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周村区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审批 37012202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通过)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
相关学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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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周村区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审批 37012202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通过)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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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明 |
区级文物暂时保护单位的公布370722005000 |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1994年7月22日颁布)第十七条: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以由市、区县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为文物暂时保护单位,参照同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 |
房管部门 |
房产证可提供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