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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7-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7-02-21 发布机构: 周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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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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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目录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周村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21

(此件公开发布)

周村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目录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决策,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省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要求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梳理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拟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确保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施,推动依法决策。

二、主要程序

(一)拟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草案。区政府法制办根据区委全委会、区经济工作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等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要会议确定的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周村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范围,初步拟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草案。

区政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决策事项需要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应当在每年31日前向区政府法制办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的议题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草案征求意见。区政府法制办完成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草案后,就目录中的决策事项是否列入年度决策、是否履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以及履行的具体方式,征询各法定程序组织实施部门单位、相关承办单位和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的意见,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

(三)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公示。区政府法制办将审定的决策目录及时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决策目录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

(四)制订相关的工作实施方案。决策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及时与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沟通衔接,并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订相关的工作实施方案。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决策目录并公开。

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具体承办单位征求区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同时提请调整相应决策目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区政府反映需要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收集整理,提出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意见。拟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报区政府批准,同时提请调整相应决策目录。

(二)严格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事项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15日,按照《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周政办字〔201542号)要求,向区政府法制办提交合法性审查材料。

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三)强化考核追责。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核减相应分数,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区监察机关处理。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区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