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村区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周政字〔2021〕13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21-None
成文日期
2021-04-23
发文日期
2021-04-2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宏观经济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村区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
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周政字〔2021〕1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好“六稳”“六保”工作任务,进一步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精神,区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系统地梳理了省、市、区有关政策措施,现将《2021年起实施的新政策清单》《2020年年底到期需继续实施的政策清单》《2020年年底到期不再延续的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起实施的新政策清单
第一批共计55项,从2021年第一季度起实施。
一、扩大内需
1.(1)2021年市重大项目名单公布后,印发实施我区重点项目名单。(2)全力推进总投资360.1亿元的63个区重点项目建设。一季度,8个项目新开工建设,完成投资10亿元以上。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情况(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关于公布周村区2021年重点项目及区领导和部门挂包重点项目责任分工的通知》(周办字〔2021〕2号)
联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电话:6195198
2.组织开展2021年度周村区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区级财政安排10万元资金,采用政府补贴、企业让利方式发放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发动我区优质文化旅游企业积极参加。并组织我区优质文化旅游企业参加第五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及2021年度淄博市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情况(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
联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电话:6195898
区财政局科技教育文化科,电话:7878157
3.鼓励我区批零住餐行业提质升级,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争取市扶持政策,即“鼓励我市批零住餐行业提质升级。对成长为规模企业的新注册企业、现有企业分别奖补15万元、10万元。对批发、零售行业年度销售额前10名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各奖补10万元;对住宿、餐饮行业年度营业额前5名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各奖补5万元。对批发、零售行业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增幅前10名的,各奖补10万元;对住宿、餐饮行业企业年度营业额同比增幅前5名的,各奖补5万元。对年度销售额达10亿元以上(含)分别结算的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城市综合体等,因实行统一结算成为规模企业的,奖补30万元。对零售行业年度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含)成为规模企业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连锁经营并成长为规模企业的,年度每新增1个销售额(营业额)统计到总部的直营店,奖补1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批发、零售行业企业年度入库税额(含因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予缴纳的税款金额)前10名的,各奖补10万元;住宿、餐饮行业企业年度入库税额前5名的,各奖补5万元。批发、零售行业企业年度入库税额同比增幅前10名的,各奖补10万元;住宿、餐饮行业企业年度入库税额同比增幅前5名的,各奖补5万元。”
政策出处:《淄博市商务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统计局淄博市税务局印发〈关于推动批零住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淄商务字〔2021〕3号)
联系单位:区商务局商贸流通科,电话:6195136
二、产业转型升级
4.积极贯彻落实省、市扶持政策,即“对主营业务收入、工业设备连接数、用户及开发者数、服务中小企业数等指标综合排名前10位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财政按上年度实际服务我省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收入总额的10-30%给予奖补,最高200万元;对新增带动提升企业数量前5名的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区,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各类试点示范项目,投入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复合增长率10%以上的,通过竞争方式给予技改贴息或股权投资支持。对年度新增重点工业设备上云1000台以上、新增上云上平台企业3000家以上的设区市(不含青岛市),给予最高500万元‘云服务券’补贴。对承建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以及可连接标识解析二级节点设备上云数量较多的设区市(不含青岛市),奖补额度最高1000万元。”根据市政策奖补情况,待奖补资金到位后,再视情况制定我区奖补落实措施。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情况(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企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20〕14号)
联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科,电话:6195207
5.积极贯彻落实省、市扶持政策,即“对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施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居前10位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根据市政策奖补情况,待奖补资金到位后,再视情况制定我区奖补落实措施。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情况(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
联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科,电话:6195170
6.积极贯彻落实省、市扶持政策,即“每年按照升规纳统、瞪羚、独角兽、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企业培育数量及增幅,以及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数量、质量等,对县(市、区)实施综合评价,省级财政对评价结果前3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纳入省级瞪羚、独角兽、单项冠军名单的企业,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予以重点投资支持。”根据市政策奖补情况,待奖补资金到位后,再视情况制定我区奖补落实措施。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情况(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
联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科,电话:6195170
7.积极贯彻落实省、市扶持政策,即“2021年1月23日起,对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购置费用(其中,相应设备、配套软硬件系统单项购置费在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省财政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坚持硬件改造与软件改造并重,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推动工业制造能力梯次提升。对装配型及劳动密集型企业,支持淘汰落后工艺、设备,购置先进适用设备,普及现代化制造模式。对基础较好的优势企业,鼓励开展智能制造成套设备及生产系统改造,使用柔性自动化生产装配线、大型控制系统、数控机床等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制造设备。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实际设备(软件)投资额,市财政按照最高不超过10%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情况(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出“五个优化”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20〕8号)
联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发展科,电话:6195170
8.积极贯彻落实省、市扶持政策,即“支持企业新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省级重大工业技改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省级财政按银行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情况(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
联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发展科,电话:6195170
9.积极贯彻落实市扶持政策,即“对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数超300家、连接设备数超3万台的,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对实现年度新增标识注册量超1000万、日均解析量超300万次的二级节点运营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工业企业探索基于标识解析的供应链管理、工厂内物流、关键产品追溯、个性化定制、全生命周期管理等应用,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视取得的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省级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园区,给予园区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1号)
联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科,电话:6195207
10.积极贯彻落实市扶持政策,即“加快培育高成长瞪羚企业。对首次获市级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入选奖励,对经培育列入山东省瞪羚企业名单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50%的配套奖励。”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0号)
联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科,电话:6195170
11.积极贯彻落实市扶持政策,即“加快培育和引进独角兽企业。对于首次获得国家权威机构榜单或省、市认定的市内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资金扶持,并在企业投融资、用地用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于新引入的准独角兽企业设立总部、独角兽企业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实行‘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0号)
联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科,电话:6195170
12.积极贯彻落实市扶持政策,即“支持大企业平台化发展。支持本地龙头企业打造开放协同的生态圈,成为优质新经济企业的发现者和培育者,对于本地龙头企业孵化培育出国家、省、市认定的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龙头企业20万元/家、100万元/家、300万元/家奖励。”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0号)
联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科,电话:6195170
13.积极贯彻落实市扶持政策,即“支持新经济应用场景示范。围绕文旅融合、智能社会、智慧政务建设等重点方面,面向企业发布新经济场景清单,统筹政府资源,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围绕清单需求开展场景建设。支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当年获得工信部、省级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牵头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0号)
联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科,电话:6195207
区发展改革局动能转换推进科,电话:6195388
14.积极贯彻落实市扶持政策,即“强化新经济企业发展空间支持。对新引入的准独角兽企业设立总部、独角兽企业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分别给予5年期不超过1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办公用房免租支持,5年期满可按照建设成本价购买。”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0号)
联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科,电话:6195170
15.积极贯彻落实市扶持政策,即“对于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企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20〕14号)
联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管理科,电话:6195206
16.积极贯彻落实市扶持政策,即“对主营业务收入、地方财政贡献两项指标年增幅均超过10%的跨越发展计划企业,按照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部分的50%予以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企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20〕14号)
联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管理科,电话:6195026
17.积极贯彻落实市扶持政策,即“对连续三年主要经济指标(营业收入、税收地方留成)增幅均超过全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第三年度税收地方留成(市级)超过企业上年增长部分的50%予以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企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20〕14号)
联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管理科,电话:6195206
18.积极贯彻落实市扶持政策,即“对经认定的市内哪吒企业,享受准独角兽企业优惠政策(已享受准独角兽企业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对于龙头企业孵化培育出国家、省、市认定的哪吒企业,给予龙头企业100万元/家奖励。对于新引入的哪吒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一事一议’给予专项支持。”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企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20〕14号)
联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科,电话:6195170
19.积极贯彻落实市扶持政策,即“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企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20〕14号)
联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科,电话:6195207
20.积极贯彻落实市扶持政策,即“跨越发展计划企业聘请国内外知名咨询机构,围绕发展战略、合规经营、法务管理、运营体系、激励机制、人力资源等方面开展专项咨询,市财政按照企业实际产生咨询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企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20〕14号)
联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管理科,电话:6195206
21.积极贯彻落实市扶持政策,即“从市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全职引进符合《淄博市全职引进优秀职业经理人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职业经理人的,根据引进职业经理人的来源,每引进1人分别给予企业奖励100万元、50万元。”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企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20〕14号)
联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管理科,电话:6195206
22.积极贯彻落实市扶持政策,即“对列入全市跨越发展计划企业主要负责人,颁发‘淄博优秀企业家荣耀卡’,享受绿色通道8类事项服务,优先受邀参加市级部门组织的休假疗养;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两代表—委员’候选人或推荐为中央、省荣誉称号候选人;优先受邀参加党委、政府召开的经济和产业发展类会议。”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企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20〕14号)
联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管理科,电话:6195206
23.积极争取省、市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积极对接落实“市对我区税收比上年增量市级分成部分全部返还”政策。区与镇(街道)、开发区税收分成按照《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村区镇(街道)、开发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周政发〔2020〕57号)政策执行。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情况(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博山区、周村区高质量发展的十四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淄发电〔2021〕2号)、《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村区镇(街道)、开发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周政发〔2020〕57号)
联系单位:区财政局预算科,电话:7878152
24.积极争取市级配套资金,即“2021年,省竞争性确定10个工业强县,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给予每个县不少于1亿元的资金支持(整合运用产业类、创新引导类、基础设施类专项资金以及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债券资金),用于县域重大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我市进入工业强县前10名的区县,市级整合工业专项资金给予配套支持。”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
联系单位:区财政局工商贸易科,电话:7878153
25.积极贯彻落实市扶持政策,即“培育壮大新旧动能转换骨干企业,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发展前景好、持续性强的‘四强产业’(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企业,统筹市级资金进行奖励。”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新旧动转换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19﹞2号)
联系单位:区财政局行政政法科,电话:7878161
26.2021年1月1日起,降低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5分。
政策出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52号)
联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价格科,电话:6195226
区供电中心,电话:2336966
27.2021年市农业农村局下达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0.5万亩。根据市年度考核评价有关规定,我区2021年0.5万亩建设任务须在年底前完成项目总投资的80%;2022年8月底前全部建设完成。按照市农业农村局要求,依据我区各镇域资源禀赋条件、工作基础、建设空间等因素将市级任务落实到具体镇村。(项目每亩投资标准1500元,其中中央1000元、省财政400元、市县财政100元。目前部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提前下达到市财政)。
政策出处:《淄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分配计划暨编制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农办字〔2021〕1号)、《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淄财农整指〔2020〕45号、淄财农整指〔2020〕46号)
联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电话:6195569
区财政局农业农村科,电话:7878175
三、科技创新
28.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先使用编制“周转池”。对我区引进的省外人才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的,统筹省级、市级财政和区级财力,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经费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周全职就业或创业的,区财政统筹市区两级资金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政策出处:《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淄组发〔2019﹞31号)、《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多彩活力的青年创业有好型城市25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淄发电〔2020﹞6号)、《中共淄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专项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意见(试用)〉的通知》(淄编办〔2020﹞3号)、《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柔性引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20﹞8号)
联系单位:区委编办机构编制科,电话:6195232
区科技局创新促进科,电话:6195926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工作科,电话:6126180
区财政局行政政法科,电话:7878161
29.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各项工作建设;强化对上沟通,及时掌握省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相关情况,积极争取资金支持。
政策出处:《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的通知》(鲁科办发〔2021﹞3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1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
联系单位:区科技局创新促进科,电话:6195292
区财政局科技教育文化科,电话:7878162
30.加大省、市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对上争取工作力度,在“氢进万家”等领域积极做好科技项目申报工作,力争在“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科技示范工程申报中取得新进展。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
联系单位:区科技局创新促进科,电话:6195292
区财政局科技教育文化科,电话:7878162
31.积极贯彻落实市扶持政策,即“对新列入国家质量标杆和省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工业品牌培育示范和省百年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关于加快企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20﹞14号)
联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发展科,电话:6195170
四、外贸外资
32.积极贯彻落实市相关政策,即“‘关税保’项下赔付损失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关税保’项下出现赔付损失的给予支持,对年度赔付总额超过‘关税保’年度保费收入150%以上、200%以下的部分,市财政承担15%;赔付总额超过保费收入200%以上的部分,市财政承担10%。(单户保险公司补偿额及最高补偿限额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核定为准)”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
联系单位:区商务局对外综合科,电话:6195135
区财政局工商贸易科,电话:7878153
33.积极贯彻落实市相关政策,即“建立外商投资‘首席服务’工作机制,对重点外资项目和企业设立首席服务官(CSO),由市、区(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每位首席服务官联系3家左右重点外资企业,并指定一名精通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首席服务大使,一口受理企业诉求,做到‘政策找人’‘随叫随到’‘全程代办’。”
政策出处:《淄博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首席服务”制度暨领导挂包责任制落实方案的通知》(淄商务字〔2020〕114号)
联系单位:区商务局对外综合科,电话:6195135
34.积极贯彻落实市相关政策,即“淄博市优秀企业家服务保障卡(外商投资企业)对符合我市外资政策导向的,实际投资累计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境外世界5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在我市设立对产业生态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国际专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颁发‘淄博市优秀企业家服务保障卡(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淄博市优秀企业家绿色通道相关服务。”
政策出处:《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关心关爱企业家的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淄发电〔2019〕11号)、《中共淄博市委关于大力实施改革开放赋能打造高水平开放型城市的意见》(淄发电〔2020〕3号)
联系单位:区商务局对外综合科,电话:6195135
五、金融支持
35.配合人行和农担公司通过加强农政银担合作,做好再贷款资金与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小微企业信贷担保精准对接机制的贯彻执行,引导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为“三农”主体、小微企业提供年利率不高于5.5%的信贷服务。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
联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协调科室,电话:6195838
区财政局农业农村科,电话:7878175
区财政局投融资中心,电话:7878015
36.配合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做好相关工作,即“结合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季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增速、利率情况的评估通报,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持续提升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根据省级关于做好小微、民营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年度评估工作的有关通知文件执行。”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
联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科,电话:6195322
37.配合市银保监分局做好相关工作,即“引导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提升普惠金融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2021年一季度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较2020年同期提高2个百分点。”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
联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科,电话:6195322
38.积极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政策,即“省级财政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同比增速前20名核心企业、商业汇票签发量同比增速前2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降低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签发量前20名企业,以及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机构、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对获得省级奖励的金融机构,市级给予30%配套奖励。”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
联系单位:区财政局投融资中心,电话:7878015
39.优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激励机制,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创产业信贷投放力度。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20〕16号)
联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科,电话:6195322
40.积极贯彻落实市相关政策,即“开通‘上市服务绿色通道’,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企业上市、再融资等过程中需开具相关证明文件的,实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函通办’制度。”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20〕16号)
联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电话:6195837
41.积极贯彻落实市相关政策,即“充分发挥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和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导向和放大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创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提升科创产业金融服务可得性。”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20〕16号)
联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科,电话:6195322
42.积极贯彻落实市相关政策,即“建立企业上市培育库,纳入企业上市培育库管理并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的培育补助。
“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力度,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照报IPO辅导、受理IPO、成功上市三个阶段,以3:3:4的比例,市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1500万元的奖励。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财政按照融资净额2‰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精选层公开发行并挂牌的,按照融资净额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在新三板精选层实现转板至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奖励补齐至1500万元。
“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形式在沪、深交易所实现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至我市且在我市纳税50%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市且在我市纳税80%以上的,享受‘一事一议’专项政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市且在我市纳税50%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于促进我市企业通过并购借壳方式上市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我市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在奖励新上市公司100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母公司150万元的奖励,并以此为基准,每成功分拆一家,按照多奖励50万元递增。
“企业按照上市、新三板挂牌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股权架构规范而形成的地方贡献,上市挂牌成功后,自然人股东按其实现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企业上市后前两年地方贡献净增部分,第一年按全额、第二年按50%给予奖励。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和法人限售股在我市解禁交易纳税的,个人按其实现地方贡献的90%给予奖励,法人按其实现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
“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财政按其年度实际再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提升上市挂牌奖补兑付效率,分阶段上市挂牌奖励申报3个月内给予兑现,其他奖补资金按年度组织实施。特殊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奖补政策。”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20〕16号)、《关于支持博山区、周村区高质量发展的十四条政策措施》(淄发电〔2021〕2号)
联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电话:6195837
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进行直接融资的区内企业,在享受省给予10万元补助基础上,落实市区给予20万元补助的政策。
政策出处:《区委、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淄发〔2016〕15号文件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周发〔2016〕15号)
联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电话:6195837
六、民生保障
43.积极落实省、市补助政策,即“2021年1月起,优化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政策,集中支持社会急需护理型床位建设,省级财政对我市每张新建护理型床位分别补助9000元。”区级补助政策将根据市级文件进行调整。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
联系单位:区民政局慈善社工科,电话:6433459
44.积极落实省、市补助政策,即“2021年1月起,优化民办和委托运营养老机构奖补政策,重点对收住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助,按照实际收住人数,省级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360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实行80-120%差异化运营补助。”区级补助政策将根据市级文件进行调整。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
联系单位:区民政局慈善社工科,电话:6433459
45.积极落实省、市补助政策,即“2021年1月起,优化农村幸福院、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补助政策,将建设和开办补助调整为运营奖补,省级财政每年分别给予最高6000元、12000元的奖补,并根据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补助。”区级补助政策将根据市级文件进行调整。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
联系单位:区民政局慈善社工科,电话:6433459
46.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可累积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300元/月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考虑学历层次、支付能力等因素实行分层级差别化租赁补贴保障,每上调一级上浮标准应不低于50元/月;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员工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定向配租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
联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电话:6411262
47.2021年完成2所中小学主体建设,确保大班额问题动态清零,不再反弹,一季度加快淄博大学城实验小学建设和开工建设周村一中改扩建项目;一季度大学城幼儿园完成内外装饰,新建中和街幼儿园完成主体框架施工。2021年完成淄博大学城实验幼儿园和新建中和街幼儿园的建设。
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消除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67号)
联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校管办,电话:7875115
48.统筹中央和省级、市级资金,改造老旧小区4440户。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49号)
联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镇科,电话:6408678
49.根据市相关政策,督促协调各镇政府、城北路街道加强农厕后续管护机制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
联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镇科,电话:6408678
50.2021年实施民生水利保障工程。实施周村区王村宝山小流域市级重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市财政安排资金350万元予以补助。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
联系单位:区水利局水生态建设管理科,电话:6195897
区财政局农业农村科,电话:7878176
51.积极贯彻落实市相关政策,即“自2021年起,将我市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住院个人负担费用合理纳入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提升职工保障水平。”
政策出处:《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淄医保发〔2020〕70号)
联系单位:区医保分局待遇保障科,电话:6195839
52.根据市级政策,协助对上争取,即“对新建综合性书店(书房、书吧)或引进知名品牌书店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店内图书1万册以上的,根据建设规模和运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创建为全省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全省夜间旅游发展示范区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十大攻坚行动方案〉〈淄博市支持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20〕12号)
联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科,电话:6195801
区财政局科技教育文化科,电话:7878157
53.2021年将涉农资金切块分配,与农业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新建农村公路25.39公里,实施养护工程37.2公里,改造完成存量危桥1座,实施村道三级及以上安保工程2公里。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
联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规划基建科,电话:6038818
54.积极配合上级相关工作,即“启动淄博市疾控中心改革试点,一季度试点工作全面推广”。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
联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与疾控监督科,电话:6195260
55.2021年起,村卫生室普遍配备重点人群智慧随访设备及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普遍配备血液分析仪、除颤仪、心电图机等设备。到2022年,全区不低于80%以上的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成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第一阶段,2021年度,启动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工作。至2021年底,全区公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中医医院全部建成老年友善医疗机构。第二阶段,2022年度,进一步推进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和推广工作。至2022年底,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成老年友善医疗机构的比例不低于90%。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周村区卫生健康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周村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行动三年规划〉的通知》(周卫健字〔2020〕16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函〔2020〕457号)、《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建设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工作方案》(淄卫办字〔2021〕3号)、《周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开展建设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工作方案的通知》(周卫健字〔2021〕12号)
联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电话:6195829
区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科(医养健康科),电话:6195121
2020年年底到期需继续实施的政策清单
2020年12月底,省、市、区前期落实“六稳”“六保”部分政策已经到期。综合考虑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15项政策到期后仍继续实施。其中,11项为到期接续政策,4项为到期后提高标准继续实施的政策。
一、到期接续类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实施至2021年6月30日。
政策出处:《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1号)、《淄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淄财税〔2021〕2号)
联系单位:区税务局税政二股,电话:6431137
区财政局税政科,电话:7878158
2.继续认真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即“(1)疫情期间,将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服务对象放宽至所有小微企业。(2)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银行机构放贷条件的业务‘见贷即保’。(3)小微企业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担保额度上限由单户500万元提高至单户1000万元,担保费率由1.5%下调至1%,取消反担保要求。”
政策出处:《淄博市财政局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淄财办发〔2020〕9号)
联系单位:区财政局投融资中心,电话:7878015
3.继续认真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即“(1)对省内市外等就近返岗人员,鼓励采用自驾、拼车或企业包车等方式返回,企业包车产生的交通费用由市财政、区县财政、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2)对省外等距离较远的返岗人员,企业、区县可采取包车或通过市里协调包专列(专厢)的方式,到人员来源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接回返岗,包车、包专列(专厢)产生的交通费用由市财政、区县财政、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
政策出处:《淄博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保障复工复产企业员工返岗的通知》(第157号)
联系单位:区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电话:7878156
4.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引导、带动全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开展创业实践。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上述政策。
政策出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460号)
联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就业促进科,电话:6195217
5.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20〕5号文件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20〕4号)、《市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关于印发〈淄博市“六保三促”工作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联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电话:6195426
6.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20〕5号文件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20〕4号)、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应对疫情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41号)、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转发鲁人社函〔2020〕6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函〔2020〕93号)
联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电话:6181169
7.对于民营企业已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并申请登记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积极推进、依法登记,专门设置绿色通道,确保民营企业不动产登记在最短时间内办结。
政策出处:《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手续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淄自然资字〔2019〕25号)
联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6428982
8.继续认真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即“持续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能力培训,对市组织开展的养老管理与服务人员培训,市财政按照每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购买培训服务。”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0〕115号)
联系单位:区民政局慈善社工科,电话:6433459
9.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政策出处:《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周政办发〔2020〕1号)
联系单位:区税务局征收管理股,电话:6238026
10.工业项目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并已缴纳预存款的,出让价款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首期交纳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50%,余款6个月之内缴清。
政策出处:《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周政办发〔2020〕1号)
联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电话:6452288
11.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对于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政策出处:《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81号)
联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协调科,电话:6195838
二、标准提高类
1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提高到580元,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40元提高到370元,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270元。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由74元提高到79元,确保居民均等化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政策出处:《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60号文件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淄医保发〔2020〕57号)
联系单位:区医保分局信息科,电话:8179192
区卫生健康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电话:6195829
13.2021年,将城市低保、城乡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在现行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区级补助政策将根据市级文件进行调整。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
联系单位:区民政局慈善社工科,电话:6433459
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电话:6195405
14.2021年,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均保障水平再增长5%,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190元。经与市人社局沟通对接,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正在研究2021年提标事宜,待文件出台后,按文件要求执行。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字〔2021〕21号)
联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电话:6195426
区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电话:7878170
15.实施以工代训补贴。(1)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30万元(原10万元)。(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200万元(原为50万元)。以上政策受理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受理期延长至2021年3月底。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以工代训力度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的通知》(淄人社函〔2020〕112号)
联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电话:6037369
2020年年底到期不再延续的政策清单
在2020年12月底到期的政策中,任务目标已经完成、拟制定替代性政策、执行国家和省政策到期等不再延续的政策49项。
1.2020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支持范围。
涉及政策文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20〕25号)
2.一次性用工补贴。根据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企业在岗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20〕5号文件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20〕4号)、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应对疫情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41号)
3.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20〕5号文件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20〕4号)、《市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关于印发〈淄博市“六保三促”工作方案(修订版)〉的通知》、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应对疫情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41号)
4.职业介绍补贴。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企业所在地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应对疫情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41号)
5.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20〕5号文件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20〕4号)、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应对疫情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41号)
6.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应对疫情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41号)
7.职业培训补贴。淄博市范围内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线上平台。根据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重点群体人数,按照当地该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向线上平台支付培训补贴。淄博市户籍的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重点群体,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申领次数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应对疫情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41号)
8.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2020年2月起,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应对疫情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41号)
9.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2790元。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20〕5号文件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20〕4号)、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应对疫情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41号)
10.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补贴。2020年2月至4月,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场地租金的省级平台,按照其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总额的30%给予补贴,每个省级平台最高50万元。减免场地租金的计算基数,以受疫情影响前各省级平台每月实收(免收)租金金额为准。对已提前预收房租的省级平台,退回租金或经双方协议减免后,也可申请。中小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涉及政策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补贴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20〕5号文件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20〕4号)
11.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20年3月11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的,每招用1人,给予最高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同一名高校毕业生的只补贴1次,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13部门《关于转发〈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3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98号)
12.我省高校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支持湖北籍高校毕业生留鲁就业创业,对我省高校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13部门《关于转发〈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3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98号)
13.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再延长1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到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加快全程网办,确保符合条件企业的稳岗返还资金及时足额返还到位。对列入国家、省和市去产能计划的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的企业,可按照不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给予稳岗补贴。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20〕5号文件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20〕4号)、《市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关于印发〈淄博市“六保三促”工作方案(修订版)〉的通知》、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20〕26号文件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50号)
14.临时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各区县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卡点值守、社区服务等临时性公益岗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金额由各区县研究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涉及政策文件:《市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关于印发〈淄博市“六保三促”工作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15.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科技园、小微企业园等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向应届毕业生免费提供,当地财政视成效给予奖补。制定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工作方案,支持应届毕业生来淄就业创业。
涉及政策文件:《市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关于印发〈淄博市“六保三促”工作方案(修订版)〉的通知》《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111号)
16.大学生创业引领资金调剂用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2020年12月31日前,允许各区县调剂使用大学生创业引领资金,用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涉及政策文件:《市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关于印发〈淄博市“六保三促”工作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17.湖北籍贫困劳动力到我市就业,参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和就业质量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8号),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企业吸纳湖北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我市就业,参照《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淄财社〔2019〕22号),给予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新招用湖北籍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及劳务经纪人组织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开展跨地区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根据有组织劳务输出人数,按照每人12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湖北籍创业人员在淄博市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正常运营时间放宽到6个月以上,由注册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鲁人社字〔2020〕59号文件支持湖北籍劳动者在淄博就业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106号)
18.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最长期限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124号)
19.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期未满,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不得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重复申领)。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转发鲁人社函〔2020〕6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函〔2020〕93号)
20.鼓励支持我市高校2020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留淄就业创业,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一对一”就业创业服务。
涉及政策文件:《市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关于印发〈淄博市“六保三促”工作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21.延长房租减免。(1)对承租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和幼儿园,包括租户不直接与房屋所有权属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的租户,继续执行“免收2020年一季度房产租金,减半收取二季度房产租金”的政策。(2)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落实已经出台的减免或减半征收房租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将减半征收房租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涉及政策文件:《市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关于印发〈淄博市“六保三促”工作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22.有序推动全市旅游景区恢复开放,举办好2020年淄博市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落实市、区县830万元财政资金发放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消费券补贴范围扩大至A级景区、旅游线路、乡村旅游点。
涉及政策文件:《市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关于印发〈淄博市“六保三促”工作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23.对组织一线防疫人员旅游休闲的企业给予补助。对旅行社单独组织一线防疫医务、疾控人员团队游的,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给予每人50元的奖补。鼓励A级旅游景区年内向医护人员免费开放,各区县给予一定奖补。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7号文件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3号)
24.对于规定期限内淄博市中小微企业从银行机构申请贷款,符合细则规定条件的,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贴息。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应对疫情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淄金监发〔2020〕5号)
25.对全市符合条件的“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保费补贴、超赔风险补偿和贷款本金损失补偿。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实施细则》(淄财金〔2018〕28号)
26.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银行共担原则,三方协议确定各自承担比例,其中市级承担比例不低于省级承担比例,合作银行承担贷款损失比例不低于30%。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期限为3年期以内,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年度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淄科发〔2019〕5号)
27.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依法登记备案的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实际收住的老年人床位数量,分别按照自理床位每张60元、半自理床位每张100元、完全不能自理床位每张28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运营补助。
涉及政策文件:《关于转发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第241号文件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的通知》(第284号)
28.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城乡社区养老设施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养老服务人才从业补助等资金补助政策。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发〔2015〕11号)
29.开通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延期缴纳配套费;调整预售许可、预售监管资金拨付标准等,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30日前已无继续实施必要,建议不再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房地产业建筑业平稳发展的通知》(淄建发〔2020〕34号)
30.提出疫情期间资产管理工作相关要求:(1)简化配置程序;(2)统筹调配使用;(3)完善内部管理;(4)规范资产处置;(5)加强监督检查。
涉及政策文件:《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4号)
31.转发财资〔2020〕4号,贯彻落实疫情期间资产管理工作要求。
涉及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资〔2020〕7号)
32.转发鲁财资〔2020〕7号,贯彻落实疫情期间资产管理工作要求。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淄财资〔2020〕12号)
33.市财政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实际收住老年人的床位数量,按照自理床位每张60元、半自理床位每张100元、完全不能自理床位28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运营补助。
涉及政策文件:《市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转发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第241号文件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的通知》(第284号)
34.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疫情期内进行的技改投资,按设备投资额的2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号)
35.对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减免中小微企业租户疫情期间租金的,市、区县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其中:(1)减免租金比例在50%以下的,财政不予补贴。(2)减免租金比例在50-75%之间的(均含本数),财政补贴减免额的20%。(3)减免租金比例在75%以上的,财政补贴减免额的30%。(4)财政补贴资金由区县拨付,市级按补贴额的50%补助区县。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号)
36.鼓励运营方全额或较大比例减免疫情期间租金,减免租金比例在50%以下的,财政不予补贴;减免房租比例在50-75%之间的,财政补贴减免额的20%,减免租金比例在75%以上的,财政补贴减免额的30%。财政补贴资金由区县拨付,市级按补贴额的50%补助区县。市级补助资金暂按1000万元安排,视工作开展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商务局印发关于做好减免企业承租经营用房房租工作的通知》(淄商务字〔2020〕7号)
37.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小微扶贫站点,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
涉及政策文件:《关于给予扶贫龙头企业和小微扶贫站点一次性生产补贴的通知》(淄扶办字〔2020〕11号)
38.(1)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凭2020年1月1日后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由省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2)享受贴息的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3)已享受中央贴息支持的企业,不能再享受省级贴息政策。(4)企业贷款不得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不得将资金从事非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申请超过企业疫情防控所需的贷款;不得将贷款用于企业一般性资金需求;不得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生产物资;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涉及政策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印发淄博市财政局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淄财办发〔2020〕7号)
39.(1)对中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贷款,按照年综合利率不高于1%的比例进行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贷款期限不满6个月的,以实际贷款使用天数计算。(2)单户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3)对于疫情防控期内支持中小微企业有突出贡献的我市银行机构予以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贷款本金损失补偿。
40.单户企业在各商业银行新增一年期应急贷款合计在1000万元额度内的,享受“零费用”政策性担保和财政贴息支持,企业贷款利率超过3.5%的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号)
41.单户企业在各商业银行新增一年期应急贷款合计在1000万元额度内的,享受“零费用”政策性担保和财政贴息支持,企业贷款利率超过3.5%的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设备物资生产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淄财办发〔2020〕3号)
42.统筹中央、省级资金,对精品旅游、文化创意、乡村旅游等在建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股权投资。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7号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3号)
43.(1)对组织一线防疫人员旅游休闲的企业给予奖补。(2)对旅行社单独组织一线防疫医务、疾控人员团队游的,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给予每人50元的补助。(3)对通过本年度中、高级导游晋级考试的导游人员,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7号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3号)
44.(1)2020年组织购买民间剧团演出3000场次,采取市、县分级负责的方式,给予每场1500元补助,市、区县各承担50%。(2)开展省、市、县三级联合购买文化惠民演出活动,以淄矿影剧院、桓台大剧院为主要阵地,全年开展50场由山东省演艺集团配送的专业演出,市级财政给予补助。(3)开展淄博周末戏曲大舞台活动,全年举办戏曲展演惠民活动不少于50场次,市财政给予资金补助。以上补助资金由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列支。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7号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3号)
45.(1)提供纾困贷款。由齐商银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微企业,每户提供1到3万元1年期的应急纾困贷款,总贷款额度不低于3亿元。(2)实行政策性担保。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小微企业给予全额无条件担保,免收担保费。(3)予以政策性贴息。对小微企业纾困贷款利息全额贴息。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对小微企业提供纾困贷款的通知》(淄财办发〔2020〕22号)
46.(1)限额以上批零业商品销售奖励。根据各市限额以上批零业商品销售额的绝对量与增长率,对排名前3位的市各奖励1200万元,对第4-10名的市各奖励600万元。(2)餐饮消费奖励。根据各市餐饮收入的绝对量与增长率,对排名前3位的市各奖励1000万元,对第4-10名的市各奖励500万元。(3)限额以上汽车类销售奖励。根据各市限额以上汽车类销售额的绝对量与增长率,对排名前3位的市各奖励1000万元,对第4-10名的市各奖励500万元。(4)旅游消费奖励。根据各市旅游总收入增幅与过夜游客人次,对排名前3位的市各奖励1000万元,对第4-10名的市各奖励500万元。(5)文体消费奖励。根据各市艺术演出观众人次及收入、城市影院观影人次及票房收入、大中型群众体育健康活动举办场次,对排名前3位的市各奖励1000万元,对第4-10名的市各奖励500万元。(6)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根据各市网络零售额的绝对量与增长率,对排名前3位的市各奖励1000万元,对第4-10名的市各奖励500万元。(7)消费券发放奖励。根据各市消费券发放额度,对排名前3位的市各奖励1000万元,对第4-10名的市各奖励500万元。
涉及政策文件:《市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关于转发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关于实施居民消费财政奖励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47.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
涉及政策文件:《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淄财税〔2020〕9号)、《淄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淄财税〔2020〕17号)
48.市级及各区县纳入财政管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淄政发〔2018〕33号)
49.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涉及政策文件:《淄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淄财税〔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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