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办字〔2020〕19号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现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严格征收标准。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住宅、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商业建设项目、工业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严格按照市文件《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表》标准执行。

二、严格征收主体。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部门。供热、供气、供水企业分别是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的收费主体,直接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收取配套费。

三、严格减免缓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执行,减免缓程序严格按照市文件执行。

四、严格行业监管。供热、供气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供水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由区水利局负责监管,不按照标准收取配套费或擅自予以减、免、缓缴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政办发〔2009〕2号)和《关于加强供热配套费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办发〔2015〕15号)即日起废止。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19号附件.PDF

周政办字〔2020〕19号(转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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