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典型案例通报问题专项整改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19〕11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9-1717538
成文日期
2019-03-13
发文日期
2019-03-14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典型案例通报问题专项整改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9〕1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典型案例通报问题专项整改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
周村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典型案例通报问题专项整改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各级关于环境保护督察决策部署,切实解决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典型案例通报指出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普通柴油和其他高硫分燃油行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以铁的决心、铁的措施、铁的手腕坚决斩断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成品油黑色链条。
二、工作目标
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坚持问题导向,确保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普通柴油问题得到根本整治。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回头看”典型案例通报指出的问题,全面认账,确保认识到位,问题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举一反三,规范成品油生产经营秩序,着力构建成品油全链条监管长效机制。2019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三、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成品油市场集中排查整治和打击违法销售柴油集中行动。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全省成品油市场集中排查整治方案》和《全区打击违法销售柴油集中行动方案》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活动开展,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普通柴油和其他高硫分燃油问题专项整治方案》。一是落实成品油市场集中排查整治任务,坚决依法关停和取缔无照无证无资质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生产环节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加强运输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强油品质量抽检。二是杜绝违法销售、使用普通柴油和其他高硫分燃油行为,全面检查涉油企业的建设、生产、批发、仓储、零售、运输、使用、安全、消防、环评等资质资格,加强对车辆集中停放和使用场所的油品质量抽测,凡是必备证照许可等资质资格不齐全的,一律从严查处,直至关停取缔;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彻底斩断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黑色链条。
(二)全力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普通柴油和其他高硫分燃油行为。各级各部门对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将近40万吨普通柴油销往多家物流运输企业问题要举一反三,对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彻查。对已经采取处罚措施的,应按照省成品油市场集中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品油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函》进行重新评估,立案调查处理。
(三)全面查处物流运输企业违规使用、转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全面查清、彻底查处的原则,压紧压实整改责任,严厉查处物流运输、基建工程等成品油自用单位购买普通柴油或其他高硫分燃油等不合格油品用于运输车辆或擅自转售行为,依法取缔未取得相关必备资质的自备加油站点和加油设备设施。对移交的问题和线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查处取缔,查清物流运输、基建工程企业购买使用或转售不合格油品全部违法事实,依法进行处理。
(四)严格执行成品油质量升级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执行普通柴油标准,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按照国家要求,在车用汽柴油销售前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
(五)建立成品油监管长效机制。根据省市部署,建立区成品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成品油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依职责建立完善数据库,夯实市场监管基础,提高对生产销售运输使用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打击效率。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购销台账,建立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登记台账,详细载明油品名称、等级、来源和流向信息等内容。实行全行业信用管理,督促生产经营企业严格遵守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标准等政策法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要结合省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全面推行综合执法,强化基层执法能力。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的监督作用。
(六)建立成品油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工作专班及时汇总整治情况,梳理典型案例,及时进行通报,督导工作落到实处。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周村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典型案例通报问题专项整改工作专班,全面统筹协调推进整改落实工作。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班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向工作专班请示报告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工作专班,负责辖区内的整改落实工作,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落实属地责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典型案例通报问题整改实行属地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这项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强化督导检查。区政府将参照中央环保督察的工作方式方法,组织明察暗访、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坚决查处,确保整改工作扎实有效,坚决杜绝违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普通柴油和其他高硫分燃油现象。
(四)严格执法追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开展工作,加强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加强与司法机关的信息沟通、重大案件会商和移送衔接,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不落实、查处不力、整治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1.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典型案例通报问题专项整改措施清单
2.周村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典型案例通报问题专项整改工作专班及任务分工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禁产、禁购、禁销、禁用清单的通告
4.有关法律法规
附件1
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典型案例通报问题专项整改措施清单
部分物流运输、基建工程、汽车销售企业在自身停车场内私自安装加油装置,将所购违规油品自用(黑加油站)。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责 任 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摸底排查报送时间:2019年3月15日前。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加强对物流运输、基建工程、汽车销售企业排查,依法取缔黑加油站、未取得相关必备资质的自备加油站点和加油设备设施,依法查处购买普通柴油或其他高硫分燃油用于运输车辆或擅自转售的行为,杜绝普通柴油替代车用柴油。
整改措施:一是按照省、市、区成品油市场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和打击违法销售柴油集中行动要求,对物流运输、基建工程、汽车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清物流运输、基建工程、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使用或转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根据问题和线索,由企业所在地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查清物流运输、基建工程、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使用或转售不合格油品全部违法事实,依法进行处理。二是把排查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长期保持高压态势,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防 “死灰复燃”。三是加强对物流运输、基建工程企业的监管,督促物流运输、基建工程、汽车销售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企业购买使用台账等制度,强化对成品油使用环节的监管。
附件2
周村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典型案例通报问题专项整改工作专班及任务分工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李寅萍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丁 文 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旱码头物流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党支部书记
李永凯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徐新波 区商务局局长
韩 锋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董建生 区发改局局长
陈奇聚 区司法局局长
贺迎东 区财政局局长
郭存亿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路国盛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 芒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高书欣 区住建局局长
隋建玲 区税务局局长
王建国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王 屹 区市政工程维护服务中心主任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李溢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刘彦君(区公安分局直属大队大队长)、张玉成(区商务局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任务分工
各镇办:负责辖区内各类自用加油站(点)、自备油罐(库)、自用加油设施、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站(点)的全面摸底排查工作,负责各类违法行为的整改落实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建立联动机制,扎实组织相关执法力量全面推进整改工作。要层层传导压力和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整改,确保整改不留死角。
区发改局: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油品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区工信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牵头协调开展成品油违法犯罪的打击工作;依法确定成品油违法犯罪标准;负责打击成品油违法犯罪行为,惩治联合执法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司法局:负责受理有关行政复议案件;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监督指导有关行政执法活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将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纳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内容。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相关资金,对油品市场监管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处置行为的环境监督管理,防止因伪劣成品油处置造成二次污染;依法查处未取得环评资质的自用加油站(点)、自备油罐(库)、自用加油设施、黑加油站(点)的经营行为。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企业、车辆、人员和运输过程监管,摸清底数。加强对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车辆;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加强向不具备成品油销售、自用经营者运输成品油的车辆的管理;会同公安、交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查处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区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依法查处各类自用加油站(点)、自备油罐(库)、自用加油设施、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站(点)等无证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向不具备成品油销售、自用经营者销售成品油的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存在火灾隐患企业依法督促整改;依法查处未取得安全、消防资质的自用加油站(点)、自备油罐(库)、自用加油设施、黑加油站的经营行为;上报并协助公安部门安全处置及销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工具和设备。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计量违法作弊行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成品油违法行为;查处有证无照擅自经营成品油的违法行为。牵头开展打击油品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遏制规模性、重复性、链条化制售假劣成品油违法行为。
区税务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税收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偷逃税及骗取退税的违法行为。
区建设局:全面排查基建工程、房地产开发等成品油使用情况。
区市政工程维护服务中心:全面排查市政工程项目用油情况,保证油品供应。
附件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禁产、禁购、禁销、禁用清单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成品油整治相关政策法规,省政府研究确定了成品油禁产、禁购、禁销、禁用清单,现予以通告。
一、成品油禁产清单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生产成品油;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环评、消防等资质的不得生产成品油;
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车用汽油;
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不得生产成品油;
不得生产不符合现行有效标准的成品油;
禁止以化工原料非法勾兑调和成品油。
二、成品油禁购清单
经营单位不得购进不符合现行有效标准的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从未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买成品油;
物流运输企业等自用单位不得违法购进普通柴油、燃料油、其他高硫分燃油等油品;
物流运输企业等自用单位不得违法购进不符合环保政策要求的成品油;
未取得安全、消防、环评等资质的自用加油站(点)、自备油罐(库)、自用加油设施的经营者不得购进储存成品油。
三、成品油禁销清单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经营成品油;
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危化品经营许可的不得经营成品油;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环评、消防等资质的不得经营成品油;
禁止违反环保政策要求向有关地区销售成品油;
禁止经营不符合现行有效标准的成品油;
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
禁止违法向物流运输企业等自用单位销售普通柴油、其他高硫分燃油等非标油;
禁止批发企业向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加油站(点)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四、成品油禁用清单
禁止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禁止的成品油等产品;
禁止物流运输企业等自用单位违法购进使用普通柴油、燃料油、其他高硫分燃油等非标车用油;
禁止物流运输企业等自用单位违法购进使用不符合环保政策要求的成品油;
禁止向车用油中添加普通柴油、燃料油、化工组分油等非车用油。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
附件4
有关法律法规
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监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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