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版本下载)周政办字〔2021〕42号(关于印发周村区地震应急预案等12项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周政办字〔202142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地震应急预案等

12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地震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周村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周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周村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周村区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周村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周村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周村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周村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周村区鲁皖成品油管线安全隐患抢修应急预案》《周村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0

(此件公开发布)

 

 

 

 

 

 

 

 

 

 

 

 

 

 

 

 

 

周村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淄博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2  组织体系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和镇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等组成。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区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

2.1  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区政府领导担任(级、级、级响应时由区长担任,级响应时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级、级、级响应时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分管副区长为第一副指挥长;级响应时副指挥长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科协、周村交警大队、周村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移动公司、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电信公司、周村武警中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并组织信息发布与宣传;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决定派出现场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核实灾情,下拨防震救灾资金;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区内外政府、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请求省市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建议区委、区政府派出慰问团等。

以上事项一般由指挥部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

2.1.3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人武部、周村武警中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承办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指挥部的部署要求;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指导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与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之间的应急行动;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应急、武警、公安、消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卫健、人防、气象、交警、通信、电力等部门单位及高校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承担防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派出,在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主要由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任务的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同志组成。

其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和省、市、区有关工作要求,研究部署灾区防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防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措施;组织指挥和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志愿者等开展人员搜救、紧急救援和工程抢险排险;实施重点目标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测、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救济灾民,调运救灾物资等工作。

2.3  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要求;配合和协助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级。

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级响应;指挥部在国务院、省、市防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级响应;指挥部在省、市防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级响应;指挥部在市防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级响应;由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5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与应急响应级别(见下表)

 

地震灾害分类标准及分级响应表

地震灾害

等级

分级标准

应急响应

初判标准

响应级别

应急处置

工作主体

人员死亡

(含失踪)N(单位:人)

紧急安置人员

地震烈度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N≥300

10万人以上

≥Ⅸ

M≥7.0

级响应

省防震救灾

指挥部

重   大

地震灾害

50≤N300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

6.0≤M7.0

级响应

省防震救灾

指挥部

较   大

地震灾害

10≤N50

0.5万人以下

5.0≤M6.0

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

指挥部

一   般

地震灾害

N10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4.0≤M5.0

级响应

区抗震救灾

指挥部

4  应急响应

4.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1.1  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市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人武部、周村武警中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向市应急局提出启动级、级或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区政府根据省、市应急响应级别,迅速启动级或级应急响应,由区长任指挥长,指挥部在省、市防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迅速按各自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先期处置。

4.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局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区应急局应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区自然资源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4.1.3  应急部署

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组建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防范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应急救灾物资,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援。

10)向市防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省支援。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4.1.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应急局、周村武警中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区武警地震救援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区安全生产救援队等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协调区人武部立即组织驻周部队以及其他支援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助。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区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区应急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会同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转移和安置灾民。

区教育和体育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区供销联社等有关部门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区应急局及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周村移动公司、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电信公司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防震救灾通信畅通。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防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5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局、周村公路事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交通设施。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运输需求。周村交警大队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周村供电中心立即调集抢修队伍,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单位根据各部门职能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局负责组织震情监视,恢复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区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对造成次生灾害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及油气管线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区域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危险化学品企业、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的安全检查。

区水利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矿山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按照地震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区公安分局、周村武警中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港澳台事务。区委统战部、区外办、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

区委统战部、区外办、区委网信办等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周手续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事宜。

12)社会动员。区政府动员有关部门单位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区委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防震救灾活动。区民政局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区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省、市红十字会向中国红十字总会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区应急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5)恢复生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4.1.5  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急

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1.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应急局向市应急局提出建议,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需要根据市应急局的统筹安排提请省应急厅,最终由省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2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2.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同时通报区人武部、周村武警中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建议。

2)区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指挥部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3)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迅速按各自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先期处置。

4.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区应急局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2.3  应急部署

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防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组建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防范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应急救灾物资,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保护重点目标。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援。

10)向市防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市政府支援。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4.2.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矿山抢险救援队、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应急局按照有关救灾兵力调用规定,协调区人武部、周村武警中队组织灾区附近驻周部队、武警应急救援队就近参加救援工作。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援工作。

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周村武警中队地震救援队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行动。

2)医疗卫生救援。区卫生健康局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我区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指挥部派遣;会同区商务局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区应急局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区教育和体育局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周村移动公司、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电信公司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防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局、周村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周村交警大队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防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周村供电中心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

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防震救灾提供服务。

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及油气管线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区域加强环境监测。

区水利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水库堤坝、危险化学品企业、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

8)治安维护。区公安分局、周村武警中队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0)损失评估。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烈度评定。区应急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2恢复生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4.2.5  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急

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基本稳定时,区应急局提出建议,区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区应急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将震情信息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开展震情跟踪和分析预测,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5.2  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特别是针对地震重点地区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对现有地震应急准备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为各级政府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有针对性地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5.3  资金与装备物资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局等部门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防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装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调用和征用。 

5.4  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修抢险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5.5  应急避难场所

区级各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5.6  技术系统

根据市应急局地震灾害信息化建设工作要求,区应急局承担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与市级部门地震现场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系统。

区应急局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5.7  科技支撑

区应急局、区科技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报、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5.8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应急、科技、教育、文化、红十字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6  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6.1  强有感地震应急

区内发生小于4.0级有感地震后,区应急局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震情。区政府根据震情决定是否启动区级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市应急局。

区应急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织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给予指导。

6.2  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大于2.0级矿震,区应急局迅速将矿震信息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并通报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

区应急局及矿震所在的王村镇应当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应急局。

6.3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区应急局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区政府、市应急局。区政府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区应急局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区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6.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区应急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6.5  邻县(市、区)地震应急

与我区相邻的县(市、区)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区,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区应急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送区应急局备案。

7.2  监督检查

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应按照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有关规定,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大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周村区地震应急预案》(周政办字〔201954号)同时废止。

 

 

 

 

 

 

 

 

 

 

 

周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对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应急与救援行动,以及我区区域以外(可能)对本区造成影响的地质灾害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周村交警大队 、周村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区融媒体中心、周村武警中队、周村供电中心、周村移动公司、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和组织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紧急援救;指导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和区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具体方案;汇总、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应急防治与救援的信息、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件;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工作组组成及其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及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成。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及灾区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工作;协助当地做好前方指挥部在灾区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申请驻周部队、周村武警中队协助。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紧急转移和安置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应急专家组: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周村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单位专家构成。主要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为地质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组成。负责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调集,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爆发,做好灾后卫生防疫。

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和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击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宣传报道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承办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后勤保障组:主要由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周村移动公司、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电信公司、周村供电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周村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和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负责灾情的调查核查,评估灾情损失,编制调查评估报告。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新闻宣传、舆论调控和信息发布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舆情监测、舆情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区教育和体育局:组织遭受破坏的学校学生转移安置,负责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有关部门单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应急工程处置资金的筹集和落实;指导、监督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地质灾害险情。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灾情信息通知区应急局,及时调度灾情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应急调查、现场勘查,分析研判灾情动态,预测灾害发展趋势,会同区应急局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防范处置灾害造成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次生生态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灾区建筑物的安全性能调查评估鉴定,指导灾区重建。

区交通运输局、周村公路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公路抢通保通工作,组织修复损毁的公路设施,保障救灾物资运输。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负责水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田基础设施及农业生产损害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指导恢复农业生产。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治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区商务局:负责监测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稳定。

区文化和旅游局: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协调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开展风险监测和预警,对灾区生活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负责指挥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综合研判灾害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驻周部队、武警、消防救援队伍、矿山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临时转移安置,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协调做好省、市领导赴灾区的视察、会议、材料和安全等准备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和发布。

区融媒体中心: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卫星、融媒体、应急发射系统,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区发展改革局、周村供电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设施,保证应急指挥电力供应。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雨情监测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周村交警大队: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人武部、周村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周村移动公司、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信通畅。

3  响应机制

3.1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级情况,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

应对特大型地质灾害,启动级响应。在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指导、支持下,由省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大型地质灾害,启动级响应。由省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中型地质灾害,启动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小型地质灾害,启动级响应。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支持下,由区级指挥部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级、级、级响应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响应建议。

级响应由区政府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启动。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预防预警

4.1.1  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健全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密切配合,实施监测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分析预测地质灾害趋势。

4.1.2  区自然资源局和区气象局联合制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预警分级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信息。各级政府根据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2  灾情险情报送 

4.2.1  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已采取措施及建议意见。

4.2.2  报送流程

4.2.2.1  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应同时向应急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报告,区应急局和区自然资源局在获知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后,应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并根据灾情险情程度速报省市级主管部门。

4.2.2.2  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大型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重要地质灾害时,当地政府应立即上报省市指挥机构,应急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可越级上报,同时报告被越过的各级应急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4.2.3  时限要求

4.2.3.1  对达到报送标准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相关部门单位第一时间将初步情况报送至区委、区政府,并抄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要在事发后1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市报送时间不超过25分钟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区政府,同时报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事发后4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50分钟,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3.2  区应急局和区自然资源局在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的同时,需速报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信息报告时限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措施,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布设现场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研判。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受灾害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5.9  信息发布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0  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统筹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质灾害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5.11  灾害调查与评估 

区自然资源局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大型地质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相关部门单位要迅速上报至区政府,抄送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并速报市政府及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局。

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交通管控、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省、市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6.1.2  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镇(街道)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工作。

6.1.3  区政府应急处置

区应急局或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区政府提出实施突发地质灾害级应急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根据受灾情况,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级响应建议。国务院启动级应急响应后,指挥部在上级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专家、医疗卫生、社会治安、新闻报道、后勤保障、灾情评估等工作组,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1)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转移救治伤员。

4)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工作队伍,布设现场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做好灾害防范工作。派出灾害评估队伍,迅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指导灾区加强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灾区旅游,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2)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指挥部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省、市、区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交通运输、交警、邮政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省、市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2  大型地质灾害

6.2.1  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镇(街道)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工作。

6.2.2  区政府应急处置

区应急局或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区政府提出实施突发地质灾害级应急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根据受灾情况,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级响应建议。省政府决定启动级响应后,指挥部在省、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专家、医疗卫生、社会治安、新闻报道、后勤保障、灾情评估等工作组,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1)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转移救治伤员。

4)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工作队伍,布设现场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做好灾害防范工作。派出灾害评估队伍,迅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指导灾区加强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灾区旅游,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2)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指挥部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省、市、区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交通运输、交警、邮政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省、市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3  中型地质灾害

6.3.1  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镇(街道)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工作。

6.3.2  区政府应急处置

区应急局或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区政府提出实施突发地质灾害级应急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根据受灾情况,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级响应,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专家、医疗卫生、社会治安、新闻报道、后勤保障、灾情评估等工作组,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1)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转移救治伤员。

4)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工作队伍,布设现场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做好灾害防范工作。派出灾害评估队伍,迅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指导灾区加强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灾区旅游,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2)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指挥部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省、市、区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交通运输、交警、邮政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省、市、区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4  小型地质灾害

6.4.1  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镇(街道)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工作。

6.4.2  区政府应急处置

区应急局或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区政府提出实施突发地质灾害级应急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启动级响应,并迅速报告市政府。全区各部门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专家、医疗卫生、社会治安、新闻报道、后勤保障、灾情评估等工作组,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1)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转移救治伤员。

4)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工作队伍,布设现场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做好灾害防范工作。派出灾害评估队伍,迅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指导灾区加强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灾区旅游,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2)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指挥部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省、市、区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交通运输、交警、邮政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7.2  恢复重建实施

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进行落实。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地质灾害紧急救援、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险情监测和趋势判断、地质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监测预警、防治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区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灾情险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应急救援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应急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讯、通信指挥、后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区财政局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受灾害影响较大和救灾困难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给予支持。

8.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部门单位要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8.5  基础设施保障

周村移动公司、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电信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超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保底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区融媒体中心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在面临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利用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向公众播发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区发展改革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建立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区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灾减灾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灾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9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9.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

10  责任与奖励

10.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

10.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地质灾害:指特大型(级)、大型(级)地质灾害和省政府认为需要省指挥机构应对的中型(级)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11.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周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周政办字〔201954)同时废止。

 

 

 

 

 

 

 

周村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指挥有序,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森林草原火灾危害,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淄博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和调配各类扑火力量。

1.4.2  坚持分工协作、全面保障。本预案涉及的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1.4.3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火灾应对工作中,确保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保护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重要目标和重要设施安全。

1.4.4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5  坚持快速出击、科学扑救。尊重扑火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打早、打小、打了,提高首次扑救成功率。

1.4.6  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在扑火力量使用上,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消防救援、驻军和武警、民兵预备役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者有组织的群众性力量为辅。

1.4.7  区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区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镇(街道)和林区企业、集体及个体森林经营单位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重点体现先期处置的特点。

1.5  灾害分级

1.5.1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 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1.5.2  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

2.1.1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是全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应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  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镇(街道)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落实。

2.2  扑火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级负责指挥。

跨区县界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跨镇(街道)界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导小组指挥,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

航空支援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由区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协调和指挥。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开设和有关保障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组织实施。

驻周部队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部队扑火指挥机构,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具体负责参加扑火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2.3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总指挥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由区人武部有关负责同志、区公安分局政委、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以下部门单位为指挥部组成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履行相应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职责。

区应急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相关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级别,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全区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治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内森林防火隐患排查和督导检查工作;协助区应急管理局修订完善区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指导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早期处置,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参与全区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综合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演练;指导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协助做好火灾案件的侦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灾情损失的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火烧迹地生态恢复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力量和联系驻军部队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区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调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区委、区政府同志在灾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权限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参与森林防火相关规划审核和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对在校师生进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组织学生志愿者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组织师生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应急物资储备生产任务企业的生产。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研判,研究部署全区公安机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区民政局:协助火灾发生地做好死亡人员有关殡葬及因火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组织安排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所需经费,负责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补助资金,筹集拨付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需资金。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协调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和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通行费免缴等工作。

区水利局:指导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兼顾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提供全区水库和水源地等相关资料。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露天农作物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指导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森林景区的防火工作,加强对旅行社导游队伍的防火宣传教育,提醒游客不带火种进山,服从有关安全管理,确保安全。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院前急救及临床救治等工作。

团区委:在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组织志愿者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区医保分局:负责全区森林草原火灾中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落实。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广播电视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气象部门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指挥部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火灾扑救、火灾案件查处等信息及英模人物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全区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大风天气预警、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周村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全区消防救援人员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周村武警中队:负责指挥驻周武警部队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周村供电中心:负责保障火场应急用电供应。

周村电信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联通公司:负责为火场指挥建立起有线、无线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2.4  区森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指挥部在组织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过程中可设立综合协调组、火场指导协调组、专家与通讯组和支持保障组等工作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信息发布组和外地支援协调组。

2.4.1  综合协调组组成及职责。组长由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应急局工作人员、区自然资源局及区公安分局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建立与火场指导协调组的沟通联络;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扑火工作的指示精神;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任务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及时处理反馈国家应急管理部卫星林火草原监测信息;根据火场指导协调组提供的火场信息及时请示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扑火支援力量,必要时请示调动直升机参与灭火;负责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起草上报扑火信息和森林草原火灾事故总结报告;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4.2  火场指导协调组组成及职责。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人武部、区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武警中队有关负责人参加。负责指导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根据火情动态,制定扑火方案,使用扑火力量;指导相关镇(街道)落实上级有关扑火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现场扑火需要请示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扑火支援力量;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4.3  专家与通讯组组成及职责。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均设立专家与通讯组。专家与通讯组由熟悉森林草原防灭火、通讯、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方面专业知识的有关人员组成,配备火场及周边的地形图、有(无)线语音通讯、摄像及图传、测绘等设备。负责与综合协调组建立有(无)线通信联络,保证火情信息及火场图像传递畅通;根据火场信息对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气象、通讯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提供及时的火场气象服务和通讯保障。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提供火场地理信息资料。

2.4.4  支持保障组组成及职责。支持保障组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指挥部指令负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警

3.1.1  预警级别: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

3.1.2  预警发布:区自然资源、应急、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及时制作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和网站、手机短信息等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涉险区域内的各移动通讯运营商应优先发布预警信息。

3.1.3  预警响应:预警地区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按照《山东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细化各级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落实森林火灾预防责任,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物资装备,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相应待命状态。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预警级别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林火监测

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及时接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值班人员通报的火情、火警及卫星热点监测图像,核查火情地点,迅速上传下达。火灾发生地充分利用林火视频监控、人工望、护林员巡查等手段,密切监视火情,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动态。

3.3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逐级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下列森林草原火灾信息,事发地镇(街道)要在事发后2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25分钟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区政府,同时报区应急局(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自然资源局;事发后4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50分钟,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1)造成人员死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2)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区县及周边地市交界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4)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其他区域发生的森林火灾信息报告,根据《山东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逐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初判由区、镇(街道)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响应措施,逐级启动镇(街道)、区级森林草原火灾预案应急响应。

4.2  响应程序

根据火灾情况报告,当火情出现符合区级预案响应条件时,经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和有关人员启动应急响应。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消除后,由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3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响应级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4.3.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消防专业队伍和基层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驻周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增援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未经培训的人员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4.3.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对重伤人员根据病情需要及时实施异地救治。必要时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3.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相应专业消防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消防障碍物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3.5  扑火安全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过程中,现场指挥员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掌握火场天气情况,认真分析地理环境、火场态势和火情变化,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段,选定安全避险区域和撤离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扑火前检查参加扑火人员携带防护机具和配备紧急避险装备情况,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和气象条件等情况,扑火过程中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

4.3.6  伤亡人员安抚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和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启动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工作。

4.3.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加油站、化工厂、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3.8  信息调度与报告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火场指挥机构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和扑救工作进展,研判火情发展动态和资源保障需求,并安排专人向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逐级报告火场动态信息。采取各种通信渠道和手段架设火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信息传递畅通,报告的信息内容详实准确。

4.3.9  发布信息

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利用森林草原防火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经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相关责任追究情况等。

4.3.10  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当地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4  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应对工作在区级层面设定级、级、级、级四个响应等级。

4.4.1  区级级响应

4.4.1.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级响应:

1)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2)林区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

4)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4.1.2  响应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热点接收与反馈,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增援。

3)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4.2  区级级响应

4.4.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级响应。

1)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2)森林火险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林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目标的森林草原火灾。

4.4.2.2  响应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火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请求上级调派扑火力量增援火灾扑救。

3)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指挥部应根据扑火需要,向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4.4.3  区级级响应

4.4.3.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级应急响应: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2)林区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

4.4.3.2  响应措施

在区级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指挥部总指挥率领副总指挥和相关的成员单位领导成立工作组,靠前指挥,赶赴火场一线指导和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指挥部组织专业人员和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提出科学有效的扑救意见或建议。

3)指挥部工作组协助研究扑火措施和保障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扑救任务,落实责任,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4)按照跨区支援扑火方案,及时请求上级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驻淄部队、武警和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增援扑火队伍参加扑救工作。

5)配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6)申请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就近实施火场灭火和支援工作。

7)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4.4  区级级响应

4.4.4.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级响应。

1)森林草原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林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涉及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森林草原火灾;

4.4.4.2  响应措施

在区级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派专业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扑火,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2请求上级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相应部门单位抢修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6)根据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火场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7)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安抚受伤人员、抚恤死亡人员、安置遗属,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指挥部应当及时归还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森林经营者或当地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5.2  调查评估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区政府提出调查报告,按规定上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应急管理部、林草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5.3  总结报告

扑火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指挥部根据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区政府的要求及时上报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调查报告。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中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  保障措施

6.1  扑火力量保障

本区扑火力量以森林消防专业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周部队、武警、消防救援、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需市级增援扑火或调动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增援扑火时时由区指挥部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2  交通运输与携行装备物资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物资的配备与运输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6.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需要调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时,区政府提出申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请求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动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支援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作业时间为日出后30分钟至日落前30分钟,单机日飞行作业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确保飞行安全。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服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按照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频率、呼号,进行通讯联络,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火灾发生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安排专人携带火场移动图像传输设备赶赴火场,第一时间将火场图像传至指挥部。

6.5  扑火物资保障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森林防火任务,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171号)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6  扑火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所需资金,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并按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

6.7  培训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每年要有计划地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人员、专业工作人员、志愿者和专业消防队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驻周部队、武警部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和民兵预备役组建的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防火实战训练,熟悉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业务技能。指挥部定期召开典型火灾案例研讨会,不断总结实战经验,提高组织指挥能力。

6.8  演练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预案规定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演练,每年应进行1-2次扑火实战演习或者网上推演。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指挥部、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授权由区应急局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周村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周政办字〔201954号)同时废止。

周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灾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处置自然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区委、区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区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减灾救灾重要决策、规划和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2.3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驻周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舆情处置,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周村武警中队: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区发展改革: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上级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及储备物资管理、调运等工作。

区教育和体育局:协调配合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区科技局: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提供决策支撑。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减灾救灾物资生产工业企业生产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区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督促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司法局: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推动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规章、法规的贯彻落实。

区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通报表扬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规划内容要涵盖指挥中心等指挥机构,城市道路、排水、供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以及各类避震疏散场所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区交通运输局、周村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区人员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公路通行路线,协调高速公路相关事宜,确保国、省干线公路及进出灾区的公路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区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区水利局: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调拨区级救灾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区内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商业储备稳定市场。

区外办: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区境内外国、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协助外宣办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启动拟建设的应急广播系统,播报防灾紧急公告。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区应急局: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区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组织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负责救灾款物的管理和监督使用。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依据职责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区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监督全区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城市排水、城市防汛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发布天气预报;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保险公司不断拓宽灾害保险产品的覆盖面,指导灾后保险查勘、定损和赔偿工作。

区科协: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科普宣传活动。

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周村交警大队:做好灾区及周边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

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区应急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区应急局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通知区发展改革局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通知可能受灾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群众转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业领域、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到报送的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3人以上重伤、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及时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接报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上报到市应急局的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严禁瞒报、谎报和漏报。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天14时之前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每天15时之前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立即报送区政府和市应急局。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在3日内汇总灾情并报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市应急局。

4.1.3  对干旱灾害,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及时将旱情报送至区政府,并抄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区减灾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科学全面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及时发布救灾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报请党委、政府授权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灾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灾情稳定后,按有关规定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报告,区减灾委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减灾委组织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前方工作组,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局要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天向区应急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每天向市应急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区减灾委专家委根据区委、区政府或区减灾委要求,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区应急局可请市应急局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局向市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请求支援,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区应急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区人武部、周村武警中队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消防等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6)区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对口支援。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周村供电中心做好电力保障工作,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各通讯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组织开展灾区水利设施工程的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工作,指导做好灾区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区交通运输局、周村公路事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灾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区应急局视情组织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民政局等单位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减灾委或市应急局关于灾害评估的统一部署,区减灾委组织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配合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2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以上,9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6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报告,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加,分析研判灾情,研究落实救助措施。

2)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指导抢险救援、灾情核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等工作。

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天向区应急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按照要求,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区应急局可请市应急局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局向市财政局、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请求支援,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市时提供预警信息。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区应急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民政局等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根据市应急局统一部署组织受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1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00间以上,8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报告,由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视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4)根据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市财政局、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区财政局、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应急局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指导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评估、核定并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  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以上,700间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报告,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市财政局、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区财政局、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做好宣传和舆情处置,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经济欠发达、救助能力比较薄弱的贫困地区,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或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应急局根据救灾需求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尽快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发展改革局根据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及时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区应急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局监督检查灾情生活过渡性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区财政局、应急局应组织进行绩效评估。

6.1.4  支持社会各界、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局组织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6.2.2  区应急局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区财政局、应急局及时将省市救助资金及时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并做好救助台账登记。

6.2.4  区应急局通过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减免政策。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市政府统筹安排,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需要上级支持的,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6.3.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互帮、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安全。

6.3.3  区应急局视情组织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6.3.4  区应急局收到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区级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必要时,按有关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局将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对我区进行实地抽查和绩效评估。

6.3.6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重建规划、选址和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7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  各级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应保障好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

7.1.2  区财政局应按根据区政府统一部署,按照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确保工作需要。

7.1.3  区财政局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灾害预备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5  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6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

7.1.7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8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2.1  区应急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

区发展改革局应合理规划,建设功能完善、符合标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加快构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区发展改革局及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区应急救助保障系统。发生自然灾害后,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领域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救援队伍等。

7.2.2  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标准、制度,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单位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加强区级灾情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储备、装备设置、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7.3.3  加强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管理应急通信和灾情信息平台,使各级人民政府能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5.1  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高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7.5.2  应急救灾(救助)期间,对各级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  根据应急救灾(救助)需要,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单位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落实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7.5.4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设备和设施保障

7.6.1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

7.6.3  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利部门保障灾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讯、电力部门做好灾区通讯、电力保障。

7.6.4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各级政府应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灾队伍战斗力。

7.6.5  对需要采取智能化管理和服务措施的,要统筹考虑老年人需要,提供风险提醒、紧急避难场所提示、一键呼应、救援受灾人群转移安置、救灾物资分配发放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切实解决在应急处置状态下老年人遇到的困难。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

7.7.2  建立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他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居、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7.4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各级政府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部门与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7.9.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4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9.5  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9.6  区教育和体育局牵头我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受灾学校(幼儿园)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0  宣传教育

各级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救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教育培训

各级减灾委及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专业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培训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3  考核奖惩

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核查,督导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区委、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因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区应急局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预案作出修改调整,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单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周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周政办字〔201954号)同时废止。

 

 

 

 

 

 

 

 

 

 

 

 

 

 

 

周村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淄博市消防条例》《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周村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以及可能发展成为一般及以上火灾或导致其他一般及以上次生灾害的火灾事故。

1.3.1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2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3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4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工作原则

1.4.1  政府领导,部门参与。所有灭火救援力量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群策群力进行处置。

1.4.2  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在各级政府火灾事故处置指挥部的指挥下,各单位资源共享、互相配合、协同作战。

1.4.3  逐级负责,妥善处置。在各级指挥员的指挥下,实行逐级负责制,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积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

1.5  分级应对

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一般火灾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启动区级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处置;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时,启动区级预案,在市、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救援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周村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根据火灾事故处理工作实际需要,设立周村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和灭火指挥、安全警戒、应急保障、新闻宣传、事故调查、善后处理6个工作组。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气象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供电中心、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以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2.1.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主要包括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救援指挥、力量调集、后勤保障、信息发布等工作的人员。

2.1.3  指挥部工作组

1)灭火指挥组。由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应急局、区灭火救援专家组有关人员组成。

2)安全警戒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周村交警大队、事故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有关人员组成。

3)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气象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供电中心、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人员组成。

4)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人员组成。

5)事故调查组。由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和相关部门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6)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应急局有关人员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1)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处置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2)负责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救援;

3)确定总体灭火和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灭火和救援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调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

3)聘请有关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4)对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分析、处理和上报。

2.2.3  各工作组职责

1)灭火指挥组。了解掌握火情,调集救援力量;制定具体作战方案,组织指挥现场扑救;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火灾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各救援队伍之间的通信联络,确保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2)安全警戒组。组织设立现场警戒区域,疏导围观群众,维持现场秩序;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和运输装备、物资的车辆通行;协助疏散转移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至安全场所。

3)应急保障组。组织灭火救援所需装备、灭火剂和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做好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和做好救援人员医疗保障;监测分析事故区域和周边环境污染情况,提出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建议;实时监测事发地气象情况,做好因恶劣天气引发灭火救援次生灾害的预判预警;保障灭火救援处置经费、供水、电力供应和切断、应急公网通信;为火灾处置提供建筑、化工等专业技术支撑。

4)新闻宣传组。及时了解火灾动态和扑救进展情况,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根据指挥部统一安排,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新闻报道,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5)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清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6)善后处理组。针对灾情和波及范围,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及家属进行抚恤、救济、理赔以及事故现场恢复等善后工作。

2.2.4  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接到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报告后,及时主动调度、核实、研判,立即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及时传达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并调度落实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做好舆情信息综合管控工作;指导第一时间权威发布灾害事故信息及处置进展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协调主流媒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确保舆情平稳有序;负责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委网信办:加强对属地网络媒体管理,协调做好对微博、微信、网络媒体等互联网信息的管控,高度关注网上舆论热点,及时收集网上舆情反映,做好综合舆情分析研判,指导协调各方面主动回应网上关切,澄清虚假、错误信息。

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负责协调、指挥公安警力参与火灾事故的紧急处置;负责相关道路的交通管制,维持灾害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现场,排查询问火灾知情人,依法控制火灾嫌疑人;刑侦部门协助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做好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涉稳、涉访等情报信息的收集。

区民政局:做好因火灾事故紧急转移群众的必要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事权做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落实因工伤亡人员的相关工伤待遇及受灾人员的就业服务。

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事故区域和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有关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施工图纸和承接职责后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资料。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提供运输装备支持;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

区水利局:为事故发生单位周边区域的消火栓供水加压,紧急排除事故周边区域供水管网出现的故障问题;协调做好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医疗救援力量开展伤病员抢救、转运、救治等工作,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根据需要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区应急局:参与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保障和调查工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救援力量、灭火救援专家组和社会力量参加救援,负责其通信联络;指导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因火灾事故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和必要生活救助工作;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火灾事故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地和可能影响区域的风向、风速、雨量等气象监测资料和预报预警信息,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伍和其他形式消防力量开展现场灭火救援工作,负责其通信联络;牵头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周村供电中心:负责火灾事故单位或区域内的电力紧急切断和为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

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根据需要调集应急公网通信保障力量,为火灾事故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通信网络畅通。

3  应急响应

3.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调集充足的人员、有效的装备进行处置,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优先抢救被困人员、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控制灾害事故规模。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责任主体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

3.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办公室秘书一科、区委信息调研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局;区政府在事发后25分钟内(或在获知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委市政府,区应急局同时报市应急局;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要求,对于符合省级直报的事故,区政府及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在30分钟内完成事故省级直报。事发后4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50分钟),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初步上报的口径;对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要1小时内完成书面省级直报。(事故省级直报电话:0531-81792255,区委办公室秘书一科电话:6195111,区委信息调研室:6195023,区政府值班室电话:6195558,区应急局值班电话:6195211

比较敏感的一般事故详细信息须在1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局。

对要求核报的信息,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4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有关情况。

3.2.3  报告主要内容

突发火灾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以及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发展趋势、调动的救援力量、现场灭火救援情况、准备采取的措施等。未掌握的情况随后补报,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措施要随时上报。

3.3  启动响应

区政府接到突发火灾事故报告后,核实突发火灾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确认属于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应根据火灾事故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实施救援。指挥部实体化运行,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全程值守。指挥部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由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4  应急处置

4.1  力量调集

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后,指挥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火灾扑救的需要适时调集相关救援力量到场参与处置,各救援力量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带队,按照命令要求迅速到指定地点集结或直接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灭火救援工作。调派区灭火救援专家组有关专家到场,为现场指挥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超出区级消防救援力量控制能力范围的火灾事故,在听取消防救援部门汇报和建议后,经区政府同意,视情报请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跨区域增援,调派市应急救援专家指导处置。

4.2  处置行动

在火灾事故救援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根据火灾事故现场的不同情况,准确迅速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火灾事故,减少损失。现场指挥部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1)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派出若干个侦察小组立即开展火情侦察,主要查明以下情况:火灾事故的性质、燃烧范围和发展趋势;是否有人员受到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途径;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物质及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火灾事故现场的电源、水源等情况;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威胁的程度;火灾事故现场建筑物的特点、毗邻建筑的状况等;火灾事故现场的相关设施可利用情况;火灾事故现场的周边道路交通情况。

2)根据现场的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员受到威胁的地方或场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根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需要的其他方面。

3)当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胁时,及时派出若干个救人小组,第一时间展开救援,被困人员救出后第一时间实施救护。

4)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地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供水。

5)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并视情况实施交通管制。

4.3  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影响,会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有关部门按程序负责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指挥部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行动。

1)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4  应急结束

4.4.1  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

4.4.2  火灾事故引发的衍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

4.4.3  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的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有关主管部门对人员安置、补偿、社会救助、恢复重建、遗体安置、保险理赔等方面予以协调处理,妥善安排,维护社会稳定。

5.2  事故调查

在指挥部事故调查组的基础上,由区政府组织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尽快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3  评估认定

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事故损失评估认定,并将结论报区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装备物资保障

现场指挥部协调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成员单位调集灭火装备、灭火药剂及洗消、照明、破拆、供电、供水、救护等救援车辆,保障灭火救援需要;协调调集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为被救群众和救援力量提供生活保障。

6.2  通信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采用有线、无线、计算机通信等多种技术手段确保现场通信联络畅通。消防救援队伍组建内部通信组网,实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车辆、装备、设施。

6.3  医疗卫生保障

指挥部调派卫生健康部门急救人员、车辆、设备到场,对火灾和事故处置中受伤的人员实施紧急救治。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广泛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增强救援人员和社会民众预防火灾的意识和参与火灾处置的能力。

7.2  培训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和参与灭火救援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3  演练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协调各种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战演练,指挥部定期组织全区范围内的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演练,以增强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8  奖励与责任

8.1  奖励

对在处置火灾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在应急救援中受伤致残的救援人员,按规定评残并落实相关待遇;对在应急救援中为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牺牲的人员,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申报烈士。

8.2  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1.2  预案更新

本预案根据火灾事故的发展规律和处置过程中或组织演练后发现的新问题,不断修订完善。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周村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周政办字〔201954号)同时废止。

 

 

 

 

 

 

 

 

 

 

 

 

 

 

周村区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正确、有效、有序地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效率,最大程度减少停电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维护全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周村区范围内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电网、周村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区域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1.4  工作原则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并结合周村电网实际,周村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较大、一般二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设立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当发生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指挥部在淄博市处置大面积停电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当发生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超出周村区处置能力时,应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应急领导机构或市政府授权市发展改革委成立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2.2  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指挥、协调本辖区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联合有关部门、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发生跨区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时,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需要建立跨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合作机制。

2.3  现场指挥机构 

当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根据实际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2.4  电力企业 

电力企业(包括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下同)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国网淄博供电公司周村供电中心负责全区主网、所辖供电区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对处置,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程执行电网调度工作。各发电企业负责本企业的事故抢险和应对处置。

2.5  重要电力用户 

对维护基本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和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具有重要意义的政府机关、医疗、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泵站、污水处理、石化企业、工矿商贸等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完善非电保安等各种保障措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相关设施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负责本单位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2.6  专家组 

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电力、气象、地质、地震、水文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各电力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电力企业要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运行、发电燃料供应等情况的监测,建立与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气象、水利、交通运输、通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计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事件分级标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级)和一般(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电力企业研判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红色和橙色预警:由市应急领导机构提出预警建议,报省应急领导机构批准后,由市应急领导机构发布和解除。黄色预警:由市应急领导机构发布和解除。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3.2.2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动准备和非电保安措施准备。区政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维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气供热、通信、加油(气)、商品供应、交通物流、抢险救援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  信息报告

周村区区域范围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国网淄博供电公司周村供电中心应立即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影响用户数、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向区发展改革局报告。

区发展改革局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及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三级响应。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和应对措施。一级响应:当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升级需要将二级响应提升为一级响应时,启动一级响应,采取一级响应措施。二级响应:当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启动二级响应,采取二级响应措施。三级响应:当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启动三级响应,采取三级响应措施。

4.1.1  一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省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市应急领导机构根据省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指挥部在省、市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4.1.2  二、三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由市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负责协调应对工作。指挥部在市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由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立即组织召开小组成员和专家组会议,进行分析研判,开展协调应对工作,对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就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超出本区应对能力时,应立即向市应急领导机构求援。

4.1.2  对于未达到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但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协调应对工作。

4.1.3  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减少损失和影响。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抢修电网并恢复运行

周村供电中心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尽快恢复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运行;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向重要电力用户及重要设施、场所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援。

发电企业保证设备安全,抢修受损设备,做好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准备,按照电网调度指令恢复运行。

4.2.2  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停电后易造成重大影响和生命财产损失的金融机构、医院、交通枢纽、通信、广播电视、公用事业单位、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冶炼企业等重要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或采取非电保安措施,及时启动相应停电事件应急响应,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各类人员聚集场所停电后要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秩序地疏散,确保人身安全。消防、公安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置各类火灾、爆炸事件,解救被困人员。在供电恢复过程中,各重要电力用户严格按照调度计划分时分步恢复用电。加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扑灭各类火灾,解救被困人员,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2.3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住建、水利部门及相关企业启用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用水需求;采用多种方式,保障燃气供应和采暖期内居民生活用热。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调配和运输,保障停电期间居民基本生活。卫生健康部门保障好抢救、治疗病人的应急队伍、车辆、药品和物资,保证病人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4.2.4  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等部门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停电区域内繁华街区、大型居民区、大型商场、学校、医院、金融、车站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巡逻,及时疏散人员,解救被困人员,确保人身安全,防范治安事件。交警、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优先保障应急救援车辆通行。要积极组织力量,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行为。

4.2.5  加强信息发布

新闻宣传部门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媒体渠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向社会发布停电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4.2.6  组织事态评估

指挥部及时组织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恢复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4.3  响应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由启动预案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

2)减供负荷恢复80%以上,受停电影响的重点地区负荷恢复90%以上;

3)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

4)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重大次生衍生事故基本处置完成。

5  后期处置 

5.1  处置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包括事件发生原因和经过、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影响、事件处置过程、经验教训以及改进建议等,必要时可开展第三方评估。

5.2  事件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之后,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进行事件调查。各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政府组织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

5.4  恢复重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网架结构和设备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的,由区政府或授权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相关电力企业和受影响区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规划做好本辖区内电力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区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动员通信、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公安、消防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电力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交警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6.4  技术保障 

区气象、自然资源、水文、应急等部门应为电力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土质、地震、水文、森林防火等服务。电力企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制定电力应急技术标准,加强电网、电厂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

6.5  应急电源保障

提高电力系统快速恢复能力,加强电网黑启动能力建设。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充分考虑电源、电网规划布局,保障各地区黑启动电源,适度提高重要输电通道抗灾设防标准。电力企业应配备适量的应急发电装备,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应急电源,制定突发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非电保安措施,并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投入运行。

6.6  资金保障

区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相关电力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税务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给予税收减免政策支持。

6.7  宣教、培训和演练

6.7.1  宣传教育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电力企业以及重要电力用户等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大保护电力设施和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

6.7.2  培训

各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定期组织大面积停电应急业务培训。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还应加强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培训,开展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救援业务知识水平。

6.7.3  演练

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联合演练,建立完善政府有关应急联动部门单位、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应急协同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生产实际,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发布后,由区发展改革局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或支撑预案),各重要电力客户应制定突发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管理要求进行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发展改革局进行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周村区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周政办字〔2019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周村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2周村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附件1

 

周村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淄博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周村电网现有规模单独构不成重大及以上事件,可造成较大或一般两类大面积停电事件。当省、市发生重大及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周村区可能是停电区域之一。周村区较大、一般两类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情况如下:

一、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周村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供电用户停电数达到城市供电总用户数70%以上;

2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较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

二、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1周村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供电用户停电数达到城市供电总用户数50%以上70%以下;

2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一般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周村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

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指挥部及职责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发展改革局、国网淄博供电公司周村供电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区融媒体中心、周村供电中心有关负责人。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研判和综合评估,研究保证周村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可靠有序供应等重要事项,研究重大应急决策,部署应对工作;

2.统一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电网抢修恢复、防范次生衍生事故、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3.宣布进入和解除电网停电应急状态,发布应急指令;

4.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开展应对工作,组织事件调查;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6.及时向淄博市工作组或淄博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视情况提出支援请求。

二、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1.督促落实指挥部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下达的各项指令;

2.密切跟踪事态,及时掌握并报告应急处置和供电恢复情况;

3.协调各成员部门单位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4.按照授权协助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应对工作;

5.建立电力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随时抽调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指挥部现场工作组主要职责 

初判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指挥部根据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上级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电力企业贯彻落实;

2.迅速掌握大面积停电事件基本情况、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应对进展及当地需求等,根据各地和电力企业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对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3.对跨行政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4.赶赴现场指导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5.指导开展事件处置评估;

6.协调指导大面积停电事件宣传报道工作;

7.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四、指挥部工作组分组和单位职责

(一)指挥部工作组和职责分工 

指挥部可设立相应工作组,各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电力恢复组: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周村供电中心等参加,视情况增加其他电力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负责组织电力抢修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工作;负责重要用户、重点区域的临时供电保障;负责组织电力应急抢修恢复协调工作。

2.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周村供电中心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网络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涉违法犯罪的,及时落地查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综合保障组: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周村交警大队、区融媒体中心、周村供电中心等参加。

主要职责: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受灾情况进行核实,指导恢复电力抢修方案,落实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维护供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正常运行;维护铁路、道路、水路等基本交通运行;加强新闻宣传,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开展事件处置评估。

4.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周村交警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以及趁机盗窃、抢劫、哄抢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各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的安排,协助有关部门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负责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及时处置网络舆情。

2.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召集指挥部成员、办公室成员会议;迅速掌握大面积停电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组织研判事件态势,按程序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电力资源的紧急调配,组织电力企业开展电力抢修恢复及统调发电企业重点电煤供应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其他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重要电力客户开展应对处置工作;为指定的新闻部门提供事故发布信息;派员参加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协调综合保障,协调电力企业设备设施修复项目计划安排,为应急抢险救援、恢复重建提供资金保障。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指挥部协调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处置中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抢险救援工作。

4.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负责协助指挥部做好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由大面积停电引发的治安事件,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组织疏导交通,保障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地进行。

5.区民政局:负责因灾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

6.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应急抢修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做好政府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7.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为恢复重建提供用地支持。

8.区住房城乡局:负责协调维持和恢复城市供气、供热等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9.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客货运输车辆,保障发电燃料、抢险救援物资、必要生活资料和抢险救灾人员运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抢险救灾物资公路运输通道畅通。

10.区水利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的监测,提供相关信息,维持和恢复城市供水。

11.区商务局:负责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加强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控。

12.区文化和旅游局:加强新闻宣传,正确引导舆论。

1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重点指导当地医疗机构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和停电应急预案。  

14.区应急局: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地震监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情况。指导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协调组织扑救,提供森林火灾火情信息。

15.区气象局: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信息,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16.周村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灭火救援行动准备工作,及时处置因停电引起的各类灾害事故,抢救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7.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维护广播电视等设施正常运行。

18.周村供电中心:在指挥部、国网淄博供电公司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在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和救援中的指挥工作。

19.各发电企业:组织本发电企业做好电网大面积停电时的应急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周村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供水管理办法》《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淄博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严重影响城市供水水质、水量事件的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1)供水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渠道、涵管等发生垮坝、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雷电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主供配电系统因故瘫痪或发生爆炸、火灾的;

5)消毒、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6)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供水;

7)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8)其他影响城市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事故。

1.4  供水突发事故分级

供水突发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供水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供水或城市供水大量减供,对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命、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水事件。根据供水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紧急程度,将突发供水事故分为四个级别:I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其中:

1)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为I级供水突发事故:

受影响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30%以上;

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30%以上。

2)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为级 供水突发事故:

受影响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20~30%;

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20~30%。

3)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为级供水突发事故:

受影响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10~20%;

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10~20%。

4)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为级供水突发事故:

受影响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5~10%;

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5~10%。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重大及以上级别的供水突发事故由区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处置,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较大和一般供水突发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及供水企业负责处置。

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以各部门职责范围为主体,充分发挥供水企业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预防工作,不断建立完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信息共享、密切配合。

3)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城市突发供水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4)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强化政府监管与鼓励社会参与、规范企业管理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程序,落实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置责任。

2  组织体系

2.1  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设立周村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水利局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周村消防救援支队、周村交警大队、周村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周村供电中心、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以及涉事供水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供水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城市供水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工作;(2)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3)指导和协调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4)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5)组织指挥一般及以上供水突发事故的调查;(6)负责审定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通报、报告;(7)向区政府报告供水事故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启动、指挥、部署、组织实施和督查。

2.2  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办事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主任由区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水利局相关处室、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是:(1)负责落实指挥部的指令,制定和修订应急响应方案;(2)建立相关的专家库,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3)受理和收集有关供水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4)指导、组织供水企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5)发生供水事故时,负责甄别供水事故级别,初步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6)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之间的联络,根据分工组织开展水质、水量的监测和处置工作;(7)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的原因、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等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开展信息和通知发布,统筹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城市应急输水、调水和供水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保证应急抢险的顺利开展。

区民政局:指导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救援物资储备资金,建立相关管理、监督制度,对应急经费的申报、审批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实施水源周围环境检测,及时作出水源污染评估,制定水源污染应急处理方案,强化水源周围污染源的防控。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为应急抢险提供有关地下管线资料,负责协调、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因供水突发事故造成损坏的供热、燃气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及周村公路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应急供水和抢修的交通运输工具调集保障工作,负责因供水突发事故造成损坏的公路抢通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水利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故调查及处置情况的上报工作;负责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组织和督导供水企业供水应急预案的演练;负责调度城市供水水源,启动应急和备用水源,制定应急送水、集中供水、企业避峰用水方案;依托水利工程实施调水引流、引清释污等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组织协调防汛抢险,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处置提供雨情、水情信息。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我区各商业企业做好瓶装水的储备、调配工作,组织我区各大超市将储备瓶装水集中送达指定地点。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供水水质卫生监测,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组织和指导医疗单位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进行支援。

区应急局:参与协调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供水突发事故调查处理。

周村交警大队: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故现场交通疏导。

周村消防救援队:负责组织消防供水车辆对指定地点进行送水。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市场乘机哄抬涉水商品物价的违法行为。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市政绿化特种车辆对指定位置饮水供应,限制或停止洗车场用水,负责因供水突发事故造成损坏的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周村供电中心:负责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抢修提供电力供应,为应急供水提供电力保障。

城市供水公司做好供水设施运行及管理工作,加大供水设施巡视巡查工作力度,科学合理调度城市供水;供水设备设施出现突发事件时,按照供水企业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组建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修设备保养维护和物资储备工作,接受指挥部统一调度安排;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停水公告和水质信息。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工作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供水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抢险人员和物资,指挥实施抢险预案,确保实现应急供水目标。主要负责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对供水突发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尽快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指导有关单位统一发布有关信息,确保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

2.5  专家工作组

指挥部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专家工作组由相关专业部门、供水行业、大专院校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分析研判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研究制定供水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为应急决策、事故处理提供咨询和建议。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建立完善日常供水监测机制,做好风险评估,有效预防供水突发事故。

1)区水利局做好水源地、输水工程、水厂等重要环节的安全防护,预防和减少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发生。

2)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水质监测,为城市供水提供保障。

3)供水企业要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做好重点部位安全防控,保证设施设备运行安全。

4)供水企业要加强对供水调度、自动控制等系统的安全防范,实现供水水量、水压的实时监测,保证供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5)供水企业水质检测中心要做好供水水质检测,随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预防水质突发事件发生。

6)供水企业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厂和水质检测中心的危险化学品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消毒间应设置回收和报警装置。

7)指挥部依托供水企业水质检测中心,开展供水水质监测,强化水质抽检督察,为水质突发事件提供早期预警。

8)指挥部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9)指挥部指导供水企业完善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3.2  预警

根据早期信息、监测信息,区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供水突发事故级别,预警信息应及时上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预警和报警信息应包括:供水事故预警的级别、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3  预警级别

依据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级)、一般(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加以表示。

红色等级(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橙色等级(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消除。

3.4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

接到报警信息后,区水利局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红色、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请总指挥批准发布或解除,黄色、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发布的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受停水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市政、供暖等部门以及工业用户进行专门告知,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的及时、广泛、有效。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5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1)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布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2)指挥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搜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供水突发事故的监测和预警;

3)指挥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供水企业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4)指挥部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供水突发事故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5)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度抢修装备、物资、器材,确保随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指挥部做好启动保障居民基本用水、限制或暂时停止企事业单位用水方案的准备工作;

7)供水企业做好供水调度和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协助各有关部门、用户做好应对停水的用水保障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发现城市供水异常情况后,供水企业应立即派人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事故,供水事故一经确认,各供水企业要立即如实向当地供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按照供水企业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接到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起因、现状等,并予以核实,对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指挥部确认后,采取预警措施,通知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发生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10分钟内向区政府电话报告,并抄送区应急局,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40分钟。

4.2  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情况紧急,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补报的方式。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2)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用户(减压、无水)范围,伤亡人数,事故发展趋势;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5)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报告时间。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3  先期处置

确认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后,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妥善保护事故现场相关证据同时,要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4.4  响应启动

指挥部办公室或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科学研判事态发展,根据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并向指挥部报告,经总指挥同意后实施。

4.5  响应级别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我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实行三级响应:

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故时,由指挥部启动预案。指挥部调度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超出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动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级响应: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故时,城区由指挥部启动预案,其他区域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预案。在指挥部指导下,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单位、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设立现场指挥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超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时,立即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调动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增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级响应:发生的一般供水突发事故时,由相关供水企业启动应急预案,利用企业资源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超出供水企业处置能力时,立即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达事故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6  处置措施

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做好现场信息搜集整理工作,开展灾情研判,制定处置方案;

2)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城市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5)启用供水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在城市供水水量和供水水压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应合理调配供水水源,限制、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优先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必要时实行限额供水;

7)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8)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认为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供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主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当城市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根据供水管网布局,科学调度水量、水压。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和影响范围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3切换或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前,做好水源切换方案的制定和措施落实,并根据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水源切换。

4当城市供水水源设施发生垮塌、损坏致使水源枯竭,严重影响城市供水,需限量供水时,根据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生产,并做好组织调度。

5当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供电设施,同时联系电力部门提供应急发电车,尽快恢复供水。

6当消毒剂严重泄漏危及生产及人身安全时,立即启动吸收装置,迅速控制危险源;根据危害程度设置安全防护区,采取喷淋降解,并做好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等工作。

7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

8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供水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9当生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时,立即切断信息通道,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加强防范。

4.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供水事故的有关信息必须经区政府认定后,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权威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工作。

现场指挥部应成立宣传组,负责组织供水突发事故新闻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供水突发事故信息。

4.8  扩大应急

因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区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提供援助支持的,应及时上报指挥部和区政府,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9  响应终止

供水突发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般、较大供水突发事故由负责处置的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故经区委、区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间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2  调查和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参与处置的各部门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救援结束后1个月内上报。一般、较大供水突发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指挥部办公室;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区人民政府。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

1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2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3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等;

4对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以及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等。

5.3  恢复重建

应急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及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修复被损坏的供水设施,保证企业及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指挥部牵头,区水利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及涉事供水企业、供电等单位组建周村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抢险队伍组成,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6.2  科技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

6.3  物资保障

供水企业要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建立完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定期对物资进行检查、保养和更新。储备的应急抢险物资应服从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6.4  资金保障

供水突发事故处置所需财政承担的经费,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救援物资储备资金,从政府预备费中列支,同时建立相关管理、监督和专用账户制度,对应急经费的申报、审批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6.5  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网,执行相应的通讯保障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各单位通讯联络畅通。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机构成员、供水企业负责人和抢险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快捷、反应迅速。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实施及备案。

7.2  备案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报本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3  宣传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以供水安全和保护供水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7.4  培训

指挥部定期组织开展对水质检测、水厂运行、管网抢修、特种设备操作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水平。城市供水企业要将本单位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纳入全年培训计划,并抓好组织和落实。

7.5  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并及时进行演练总结评估。供水企业定期组织针对水源污染、火灾、爆管、消毒剂泄漏等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进行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7.6  考核奖惩

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供水突发事故有关信息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周村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周政办字〔201954号)同时废止。

 

 

 

 

 

 

 

 

 

 

 

周村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燃气安全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与救援。

1.4  基本原则

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平战结合、预防为主。

1.5  燃气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燃气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3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区域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2  组织体系

根据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际情况,设立周村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工作,对全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指挥部下设8个组:

1)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周村交警大队配合,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及组织现场有关人员的疏散撤离等。

2)技术保障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燃气、安全、刑侦、医疗等方面专家参加,负责组织各类专家对事故抢险救援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抢险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并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

3)抢险救灾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周村消防救援大队配合,负责组织燃气、消防专家制定救援方案,组织燃气抢险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抢险。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抢救。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等。

6)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对燃气安全事故信息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分管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3  预警预防

3.1  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燃气运行安全状况实施监测。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组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天气和冬季供气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水平。

3.2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与各燃气经营企业保持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燃气安全管理情况和动态。

3.3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燃气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  应急处置

4.1  事故报告

4.1.1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应急局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应急局报告。

4.1.2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并通知公安、人社、工会、检察院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等部门、单位。

4.1.3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应急局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视情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4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5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  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根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类型、气体介质、气象情况等因素,以及事故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将现场划分为3个区域,即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和受影响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即事故中心部位,此区域燃气浓度指标高,有燃气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伤亡。该区域属高度戒备范围,除消防队伍及现场抢险队伍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2)事故波及区域。即事故发生中心部位以外工作区,该区域空气中燃气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该区域仍带有一定危险性,除指挥部成员单位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受影响区域。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受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燃气危害。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工作

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组织事故上报。

2)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摸清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类型及事故原因,做出潜在危险性的评估。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区政府作出响应,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对先期处置仍未能有效控制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燃气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或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援,并依照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事故等级和发布预警信息。

3)启动本预案后,指挥部相关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并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现场控制区域(即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和受影响区),拟定事故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指挥部根据救援方案,召集成员单位迅速成立现场救援专业队(组),并部署救援工作,确定是否调集社会力量。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2  中期处置工作

1)安全警戒。根据划定的控制区域,设置警戒线,部署警戒力量,对影响区域实行交通管制,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影响救援工作。

2)疏散人员。将居住在事故中心区、波及区的群众及时疏散到安全区域,并做好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域的物资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的转移工作。

3)抢险救援。现场抢险人员应立即进入事故中心区,抢险人员应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按照救援方案和事故处理措施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抢救设备,实施切断泄漏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他燃气、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工作,迅速排除险情。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如发现爆炸征兆时,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并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4)医疗抢救。应迅速在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将重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

5)环境监测。立即组织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气体浓度动态情况。

6)后勤保障。及时组织抢险抢修物资,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4.3.3  后期处置工作

1)解除命令。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危害完全消除,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解除命令。

2)现场清理。采取各种措施,清理事故现场。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度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3)善后处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调查与评估。指挥部组织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对一般燃气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燃气安全事故,指挥部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5)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4.4  信息发布

指挥部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燃气安全事故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经费。遇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事故,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动用专项准备资金。

5.2  物资保障

本区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预案以及单位内部的应急预案,在经营区域内配备必需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信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在应急处置中,按指挥部要求,可以在本区道路、公路建设养护和燃气经营企业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相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建立抢险抢修应急救援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5.3.2  根据燃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各燃气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是本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

5.3.3  各燃气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负责组织实施经营区域内的燃气安全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服从指挥部指挥。

5.3.4  抢险抢修队伍应配备工程抢险车辆,以及焊接、挖掘等抢修设备,并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5.4  技术保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关注国内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适时对与现有燃气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不断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6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1  宣传教育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以安全用气和保护燃气设施为核心内容,通过新闻媒体等对燃气的安全使用和防护措施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技能水平。

6.2  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燃气安全事故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6.3  演练

6.3.1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会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燃气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通信联络工作,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6.3.2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演练。

6.3.3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并确保负责抢险抢修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燃气安全事故是指在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和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多种因素造成的燃气泄漏、火灾、中毒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区政府批准实施。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周村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周政办字〔201954号)同时废止。

 

 

 

 

 

 

 

 

 

 

 

周村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应对我区区域内公路突发事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恢复并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运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  公路突发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公路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区公路损毁、交通中断,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公路事件。

依照《山东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件(级)、重大事件(级)、较大事件(级)和一般事件(级),我区公路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台风、浓雾、雪灾、道路结冰、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社会群体性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可能导致的公路毁坏、交通中断、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等情况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应对。严格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采用科学的办法和先进的手段,保障公路交通持续安全畅通。同时,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果断采取应对措施,全力组织应急救援,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并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协同应对。公路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事发地人民政府在事发后的第一时间应立即组织指挥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区政府根据事件分级情况迅速作出应急响应,联动部门按指令予以指导协调、联动到位。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救援和平时预防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公路突发事件预防、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处置能力。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设立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和7个专业处置工作组,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

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周村交警大队负责人、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周村供电中心、周村武警中队、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等部门单位及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进行调整。

2.2  职责

2.2.1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

2)研究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防范与处置的具体措施,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3)根据公路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实施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级公路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全面组织、协调、指挥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应急处置评估等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公路突发事件超出级应急范围时,及时上报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规划、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设备。

5)上级预案启动时,按照上级指挥机构的指示开展救援工作。

2.2.2  办事机构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

1)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与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

3)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做好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组织开展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4)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

2.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

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维护、现场警戒等保卫工作,保障救援公路畅通;配合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负责有关直接责任人的控制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

周村交警大队:负责维护公路突发事件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根据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为抢险救援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分流疏导社会车辆并发布相关信息。保障现场交通秩序,确保抢险通道畅通。

区民政局: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及周边大气、水环境监测工作,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提出污染物、有毒有害物的处置建议。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抢通中断的公路;负责人员的转移运送、应急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急救和防疫工作。

区应急局: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协调提供救援装备和技术支撑。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公路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期间的气象预报信息;及时向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提供台风、暴雨、大雾、道路结冰、暴雪等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信息。

周村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参加抢通中断的公路。

周村消防救援队:负责提供由危险化学品所引发的公路突发事件的有关现场处置和救援方案。负责现场灭火、洗消、伤员抢救等救援行动;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在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负责设置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对过往车辆进行管制信息提示,负责现场车辆清障。

其他相关部门:服从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先期处置,配合上级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2.4  专业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1)救援保畅组:以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局、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救援组织配合,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事件性质,组织协调消防、武警等救援力量和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2)技术专家组:以区应急局安全专家及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应急救援专家为主,技术专家组负责对抢险方案、用材方案等进行论证审查,解决应急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3)公路抢修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周村公路事业服务中心、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配合,负责抢修、抢通中断的公路。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交警支队配合,组织有关医疗单位、相关卫生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同时,做好现场的防疫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临时救护站。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配合,负责应急处置资金、救援物资的筹集,重要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7)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2.5  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相关成员、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参与救援单位的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家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及救援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2.2.6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负责本辖区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接受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全力配合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渠道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我区公路突发事件日常信息。

1)公安部门负责因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社会群体性安全事件可能引起我区公路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收集。

2)区交通运输局、周村公路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公路、公路桥梁及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状况的信息监测、收集。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因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和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可能引起我区公路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收集。

4)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因放射性物质泄漏等环境污染可能引起我区公路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收集。

5)气象部门负责因台风、浓雾、暴雪、暴雨等恶劣天气可能引起我区公路突发事件的气象信息监测、收集。

6)公路突发事件信息还包括其他部门监测到的或由公众举报、反映的相关信息。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依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附后),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预警(级预警)、重大预警(级预警)、较大预警(级预警)、一般预警(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由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市公路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经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制度,每级上时间按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视情(特别重大和紧急)可越级上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发展态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对达到报送标准的公路突发事件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故,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办公室秘书一科、区委信息调研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局;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要求,对于符合省级直报的事故,区政府及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在30分钟内完成事故省级直报;事发后4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50分钟),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初步上报的口径;对较大及以上公路突发事件,要1小时内完成书面省级直报。(事故省级直报电话:0531-81792255,区委办公室秘书一科电话:6195111,区委信息调研室:6195023,区政府值班室电话:6195558,区应急局值班电话:6195211

比较敏感的一般事故详细信息须在1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局。

对要求核报的信息,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4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4.2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应迅速核实突发事件情况,建立现场应急工作机构,组织救援力量搜救伤员,控制危害;紧急疏散现场及周边地区群众、车辆,开展紧急医疗救援,抢通、铺设救援通道,组织疏导交通,对现场实行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障通信畅通,确保现场救援有序开展。

发生次生、衍生危害时,应果断控制和切断突发事件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利用广播、电视、手机、可变情报板、巡逻车等各种已有发布方式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4.3  分级响应

发生级公路突发事件时,由指挥部视情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由区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各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当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市政府。

发生级和级公路突发事件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并报告市政府,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对事故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各应急工作组人员在现场救援时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要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

4.5  应急疏散

根据公路突发事件的特点,并结合实际情况,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集合点、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4.6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指挥部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并纳入地方政府应急预案。

4.7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已经基本消除,由指挥部确认后,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由区政府组织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公路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车辆、装备和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通过善后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交通畅通和社会稳定。

5.2  恢复重建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交通运输局、周村公路事业服务中心、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组织技术专家对公路结构和附属设施进行评价,组织修复、重建。

6  信息发布和总结评估

6.1  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指导拟订发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经指挥部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发布。由区委宣传部协调各新闻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2  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汲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各自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完善。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要牵头组建区公路突发事件专业道路抢通保畅队伍,并建立信息库;建立公路技术专家库。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7.2  物资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满足应急处置需求。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应急状态时统一调配使用。

7.3  物资征用

发生本预案所涉及的公路突发事件时,指挥部根据事件的处置需要,统筹调用各部门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力量,被调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指令,不得延误和推诿。

7.4  经费保障

对全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管理(日常办公、演练、应急物资和设备储备)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7.5  技术保障

相关部门依托相应的科研和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公路事件应急技术支持系统,同时,加强先进技术应用和设备投入,如监控系统等,为有效处置公路突发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

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应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群众的公路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对指挥人员、专业应急人员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公路突发事件的能力

8.3  演练

强化应急演练工作,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对每次演练,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并认真总结,提高各单位防范和处置综合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9  附则

9.1  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9.2  预案管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有关部门、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与本预案相衔接,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路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公路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1当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国道主干线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48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或急需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出面协调有关地方、部门或军队、武警部队共同组织援救;或需要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紧急物资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时,为特别重大公路突发事件。

1)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发布级预警或响应时;

2)大江大河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暴雨引起重大山体滑坡,或突降暴雪或长时间浓雾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国省道主干线严重毁坏、中断;

3)大中城市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造成公路、桥梁、隧道中断;

4)公路建设工程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需要发出公路级预警或响应的其他特殊情况。

2当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国道、省道主干线交通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内、24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省以内;急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时,为重大公路突发事件。

1)大江大河干流水位超过警戒线,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洪水泛滥致使公路毁坏,或发生暴雪或浓雾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市内国省道、高速公路中断。

2)公路建设工程发生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需要发出公路级预警或响应的其他特殊情况。

3当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公路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通行能力的影响范围在本内,为较大公路突发事件。

1)大江大河干流水位超过警戒线,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洪水泛滥致使公路毁坏,或发生暴雪、浓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本范围内国省道、高速公路中断;

2)公路建设工程发生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需要发出公路级预警或响应的其他特殊情况。

4当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公路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内,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区内,为一般公路突发事件。

1)大江大河干流水位超过警戒线,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洪水泛滥致使公路毁坏,或发生暴雨、浓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本区范围内国省道、高速公路中断。

2)公路建设工程发生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需要发出公路级预警或响应的其他特殊情况。

5.本分级标准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周村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淄博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泄漏、爆炸、燃烧,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学生、现役军人、公安民警、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等特殊人群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高速公路各类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置工作,参照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由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指导和救援善后工作;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我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具体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有关专家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其他复杂、疑难、敏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运转高效,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和设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和环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高效性、规范性。

安全第一,防范到位。在救援工作中,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强化预防,平战结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重点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物资和经费储备、事故处理队伍建设、预案演习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等常态工作。

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设立周村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分管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任总指挥,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交警大队大队长任副总指挥,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人武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外办、区气象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任成员,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工作职责

(一)领导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启动(结束)预案应急响应,作出重大救援决策。

(三)指挥、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

(四)在必要时协调、调动区级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五)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六)迅速组织人员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救治受伤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七)及时向区政府、市应急局汇报现场人员伤亡、损失、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进展情况。

(八)负责向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2.2.2  有关单位工作职责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能,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政府、部门单位起草新闻通稿,统一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区委网信办负责管理互联网道路交通事故新闻报道,加强网上舆情监测、报告,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对处置。

区人武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现役军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响应级别,协调防化部队支援地方处置严重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及学生的交通事故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基层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调查取证、控制事故当事人、实施交通管制,适时调度消防救援队伍做好车辆破解和灭火施救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开展善后工作,视情救助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

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应急救援经费。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开展环境监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提出处置建议。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救援中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对营运车辆、驾驶人的营运资质以及营运路线进行审查,对事故发生路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评估。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拖拉机等农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救援及协助调查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现场有关区域的卫生防疫等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组织对事故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区外办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涉及外国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区气象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气象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报。

周村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车辆破解和灭火施救等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周村交警大队,周村交警大队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区卫生健康局、区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任副主任,具体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项。

2.4  应急救援专业小组

指挥部下设7个专业小组:

现场处置组。由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牵头,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疏导交通和维护现场秩序。

技术保障组。由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牵头,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抢险救援组。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组织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媒体记者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组织网信部门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民政局以及有关保险机构等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置工作。

调查评估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护、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收集事故救援和应对处置全过程信息资料,对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2.5  应急联动机制

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协调驻周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救援。

3  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I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I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III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

指在区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3.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3.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3.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4  预防和预警

4.1  预防和预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要进行全面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要严格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格局。

4.2  预警行动

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交通管制、设施维护等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3  预警体系建设

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卫生健康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区政府全面负责我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预警的第一响应队伍,区政府是预警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组织责任单位。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及复杂、敏感道路交通事故,区政府响应。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区政府及市政府响应。

5.2  事故报告

5.2.1  通讯联络

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值班电话,并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5.2.2  报告程序

一般以上及复杂、敏感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区公安机关、区政府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5.2.3  报告内容

初报内容: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确定事故等级,并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伤亡情况等逐级上报。

续报内容: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或事故发生24小时内,应将情况逐级上报。主要内容包括:

1)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道路类型(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或其他道路)、道路等级(二级、三级等)、道路横断面(分道或混合交通)、道路状况(直道、弯道半径、坡度)、路面材料(水泥、沙石)、路面状况(冰、雪、水、泥浆等)、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情况;

3)肇事驾驶人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有无驾驶证、驾龄、年度审验时间、所属单位、家庭住址等);死伤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伤者伤情、治疗情况、死者家属联系情况等);

4)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或车主、车辆厂牌、车型、车牌号、注册登记日期、年检时间、客车核载人数与实际载人数、货车核载吨位与实际载货吨位(货车、拖拉机、农用车的车厢载人须注明),车辆投保情况,危险品车辆载运货物基本情况及处置情况;

5)肇事车辆出发地及目的地、车辆行驶方向;

6)现场勘查情况;

7)引发事故原因:驾驶人违法行为、车辆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机件性能是否有效(如转向失灵、爆胎)、道路状况(如交通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道路设计是否合理等)、天气状况(如雨、雪、雾等以及能见度);

8)党政领导、公安部门现场处置和案件查处初步情况(如接出警时间、单位、人数、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处理结束时间等)。

5.2.4  事故报警电话

110122;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0533-2134866;周村交警大队指挥中心:0533-2139170

5.3  指挥与协调

5.3.1  先期处置

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迅速将现场情况报告指挥中心,并开展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等工作。指挥中心接警后,应立即报告有关负责同志,经负责同志批准,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5.3.2  响应启动

当发生先期处置无法控制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时,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立即核实和确认,将情况报告区政府,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总指挥的指令,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可视情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开通与市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的通信联系,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4  现场处置

区政府和有关单位接到较大以上及复杂、敏感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信息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载运危险品车辆事故,应急救援按照专项预案进行现场处置。

5.4.1  现场施救

各应急救援队伍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在医疗救治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分类检伤,对伤情危重者开展现场急救。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急救部门运送伤员,必要时可以征用过往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进行扑救。

公安机关其他警力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5.4.2  医疗救护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5.4.3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5.4.4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公安机关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4.5  恢复交通

现场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一时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5.5  信息报送与处理

按照分级报送信息原则,特别重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I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I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III级)信息应立即上报市政府。

指挥部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

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6  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以上及复杂、敏感道路交通事故后,按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现场采访和新闻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授权发布、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5.7  应急处置结束

在各项应急行动结束、应急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宣布应急期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补充物资和器材,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8  后期处置

善后工作:由区政府牵头,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公安、交警、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工会、保险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处置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人员安置和赔偿、丧葬抚恤、污染物收集处理等善后工作。

事故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

社会救助:伤亡人员较多,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均无力解决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无力垫付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垫付。

保险理赔:保险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原则,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和死者丧葬费,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总结备案:及时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系提供借鉴。凡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IV级、III级、II级、I级响应标准的道路交通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III级、II级、I级响应标准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总结情况,区政府需报市政府及是有关部门备案。

5.9  事故调查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调查评估组具体负责事故涉及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结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参与事故处置的区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各级预案,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讯手段,明确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参与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建立备用方案和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效展开。

6.2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及时拨付应急资金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施救及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为事故善后处理提供经费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支持。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等技术研究,不断提高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包括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药品储备等工作,确保救治及时,医药、器材充足。

6.5  治安保障

区公安、交警部门必要时可以实施交通管制,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外围的道路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现场的人员,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指挥事故现场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堵塞路段。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道路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的安全保护。

6.6  救援力量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公安、交警、交通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配备通讯器材、现场照明车、勘查车、吊车、清障车等应急救援装备,切实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同时,积极引入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选择信誉好、装备精良、施救能力强的单位作为救援联动单位,一旦发生一般以上及复杂、敏感道路交通事故,能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施救,迅速处置现场并及时恢复道路交通。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舆论氛围。

7.2  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常规性培训制度,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熟悉救援程序。常规性培训一般每年进行1次。

7.3  演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合成演习和模拟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8  责任追究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1.1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周村交警大队会同有关部门修订。

周村交警大队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并报区政府备案。

9.1.2  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周村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周政办字〔201954号)同时废止。

 

 

 

周村区鲁皖成品油管线安全隐患抢修应急预案

 

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应对鲁皖成品油管线安全隐患抢修过程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2  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鲁皖成品油管线安全隐患抢修过程发生的一般以上事故,包括以下内容:

2.1  特别重大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  重大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  较大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  一般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鲁皖成品油管线安全隐患抢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成立区鲁皖成品油管线安全隐患抢修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任成员。

指挥部下设8个专业组

3.1  现场指挥组。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国家管网集团华北山东分公司淄博站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制定救援方案、调集抢险救援力量、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2  抢险救灾组。由区发展改革局和事故发生单位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3  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和周村交警大队牵头,事故发生地派出所参加,主要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

3.4  技术环评组。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国家管网集团华北山东分公司淄博站和有关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刑侦、医疗等方面的技术专家参加,负责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对事故救援工作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解决处理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对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及危害进行检测、评估,并及时提报有关资料或报告。

3.5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护工作。

3.6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和现场有关人员的疏散撤离等工作。

3.7  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生活救助和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等善后处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3.8  调查取证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有关石油天然气专家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提取;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初步分析;对涉嫌犯罪人员实施管制或财产冻结以及案件的侦破;协助国家或省调查组开展工作。

4  信息报告和现场保护

4.1  通讯联络

紧急电话:110119120;区政府值班室电话:6195558;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局):6195211;区发展改革局:6195237;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2134866;区生态环境分局:6458011;区交通运输局:6038800;区卫生健康局:6195362;周村消防救援大队:2827208

4.2  事故报告

鲁皖成品油管线安全隐患抢修过程发生重大问题后,国家管网集团华北山东分公司淄博站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区发展改革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

4.3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事故发展的初步估计;

3)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方式。

4.4  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4.5  报告处置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做好先期施救、现场保护、秩序维持、人员疏散等工作。

5  事故的应急救援

5.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根据现场情况,立即组织现场值班领导或者有经验的职工开展自救、互救,迅速带领现场人员安全撤离或选择合适地点避险,并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

5.2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或企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迅速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初期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5.3  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后,按照要求侦察,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为指挥部制定下一步抢救方案提供现场真实情况和准确资料。

5.4  抢险救灾组、警戒保卫组、技术环评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调查取证组等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作配合,组织抢救。

5.5  根据需要,由指挥部确定调集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按程序请求驻周部队的支援。

5.6  事故抢险结束后,由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7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本专业规程和有关规定,科学、安全、有效实施救援,控制事态扩大。

6  附则

6.1  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6.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鲁皖成品油管线安全隐患抢修应急救援处置流程


附件

 

鲁皖成品油管线安全隐患抢修应急处置流程

 

 

周村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在我区石油(仅指成品油,下同)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2  适用范围

2.1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管道设施发生的一般以上事故。

特别重大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管道设施事故发生后,我区按照本预案规定进行应急处置。较大及较大以上管道设施事故发生后,我区按照省、市应急指挥部的安排,进行相关应急处置,并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2  本预案同时适用于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管道设施发生的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我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一般以上事故应急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的原则。

3.2  设立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任成员。

3.3  指挥部下设8个专业组

1)现场指挥组。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制定救援方案、调集抢险救援力量、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抢险救灾组。由区发展改革局和事故发生单位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和周村交警大队牵头,事故发生地派出所参加,主要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

4)技术环评组。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刑侦、医疗等方面的技术专家参加,负责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对事故救援工作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解决处理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对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及危害进行检测、评估,并及时提报有关资料或报告。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护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和现场有关人员的疏散撤离等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生活救助和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等善后处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8)调查取证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有关石油天然气专家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提取;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初步分析;对涉嫌犯罪人员实施管制或财产冻结以及案件的侦破;协助国家或省调查组开展工作。

4  信息报告和现场保护

4.1  通讯联络

紧急电话:110119120;区政府值班室电话:6195558;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局):6195211;区发展改革局:6195237;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2134866;区生态环境分局:6458011;区交通运输局:6038800;区卫生健康局:6195362;周村消防救援大队:2827208

4.2  事故报告

管道设施一般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区发展改革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

4.3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事故发展的初步估计;

3)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方式。

4.4  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4.5  报告处置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做好先期施救、现场保护、秩序维持、人员疏散等工作。

5  事故的应急救援

5.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根据现场情况,立即组织现场值班领导或者有经验的职工开展自救、互救,迅速带领现场人员安全撤离或选择合适地点避险,并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

5.2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或企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迅速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初期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5.3  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后,按照要求侦察,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为指挥部制定下一步抢救方案提供现场真实情况和准确资料。

5.4  抢险救灾组、警戒保卫组、技术环评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调查取证组等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作配合,组织抢救。

5.5  根据需要,由指挥部确定调集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按程序请求驻周部队的支援。

5.6  事故抢险结束后,由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7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本专业规程和有关规定,科学、安全、有效实施救援,控制事态扩大。

6  附则

6.1  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6.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石油天然气管道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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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一般以上事故应急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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