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文字解读)关于《周村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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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545G/2020-5576880 | 文号: | 〔〕号 |
| 发文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人民政府 |
《周村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名称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周村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起草背景
根据《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农业局、淄博市环保局、淄博市规划局、淄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河
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淄博市第5号总河长令《关于贯彻落实省第5号总河长令开展“河长制湖长制攻坚行动”加快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做好河湖治理工作的通知》,我区按照省、市水利部门关于河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了该《公告》。
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
(一)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10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保护范围根据堤防条件,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二)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按照《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及《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规定: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200米,中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100米,小型水库大坝坡脚外30至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至50米。保护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型水库主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300米,中型水库主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150米;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 70 - 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三)《公告》制定依据的技术规范
1.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农业局、淄博市环保局、淄博市规划局、淄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淄水管〔2017〕36号)。
2.《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试行)》。
四、制定过程
按照区委、区政府《周村区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市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起草了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