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通告如下:

一、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在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划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未经许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区域。

二、本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205国道,从公路路缘石向两侧距离70米;309国道,从公路路缘石向两侧距离30米;省道高淄路、青周路、泉王路、济青路,从公路路缘石向两侧距离20米。

以上路段如无路缘石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同侧公路路肩边缘开始计算。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国省干线公路安全的活动:

(一)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二)未经许可,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和非公路标志等设施;

(三)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及未经许可超过干线公路及桥梁负荷的超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四)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线、悬挂物品;

(五)破环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物;

(六)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物品、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四、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重建。

五、运载散装易遗洒、掉落或者漂散物品(如麦秸、木片、白灰、柴草、碎纸、沙石、垃圾、土、煤等)车辆应当加盖网罩或者采取其它密闭措施,不得抛洒污染公路;造成公路污染的,应当负责清除或者承担清理费用。

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单位不得在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批准征用土地、划定宅基地和办理建筑审批手续。

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国省干线公路及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群众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积极进行举报。

九、本通告自2020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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