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交通运输局
标题: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路国盛同志解读《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的通告》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422F/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26 发布机构: 周村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路国盛同志解读《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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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为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的通告》,现将通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法规规定,结合周村实际,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205国道,从公路路缘石向两侧距离70米;309国道,从公路路缘石向两侧距离30米;省道高淄路、青周路、泉王路、济青路,从公路路缘石向两侧距离20米。

以上路段如无路缘石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同侧公路路肩边缘开始计算。

二、为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完善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长效机制,明确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相关要求。

1.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2.未经许可,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和非公路标志等设施;

3.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重建。

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批准征用土地、划定宅基地和办理建筑审批手续。

三、为了保障国省干线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确保通行车辆和行人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禁止的危害公路安全活动及应承担的赔偿等法律责任。

1.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及未经许可超过干线公路及桥梁负荷的超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2.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线、悬挂物品;

3.破环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物;

4.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物品、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5.运载散装易遗洒、掉落或者漂散物品(如麦秸、木片、白灰、柴草、碎纸、沙石、垃圾、土、煤等)的车辆,应当加盖网罩或者采取其它密闭措施,不得抛洒污染公路;造成公路污染的,应当负责清除或者承担清理费用。

6.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国省干线公路及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有效期至20251130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的通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