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字〔2020〕4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周村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卫生人才在引领和服务乡村振兴、推进健康周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齐鲁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133号)、《关于印发淄博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52号)、《中共周村区委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村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5个工作方案的通知》(周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村基层名医,是指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道德高尚、技术精湛、业绩突出、群众认可的优秀医师。

第三条  周村基层名医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周村基层名医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6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周村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周村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周村基层名医选拔范围: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在岗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口腔、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医师。

第七条  选拔人选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等行为;

(二)具备扎实的知识功底,业务技能在基层较为突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对带动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引导群众基层首诊、维护群众健康作出较大贡献,深受当地群众信任和好评;

(三)长期扎根基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长期在农村地区工作、在二级以上医院获得中级以上职称后调入基层或取得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可以适当放宽职称及基层连续工作年限要求,具体如下:

1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骨干医师,连续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可不受职称条件限制;

2在省定贫困村或山区村等村卫生室连续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可不受职称条件限制;

3在二级以上医院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后调入基层的医师,或取得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在基层连续工作年限可放宽至5年以上(含5年)。

(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师,或在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会等组织的岗位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或在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方面,在全市具有示范作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五)已入选区级及以上人才工程且享受政府津贴的,管理期内不得参与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周村基层名医选拔采取单位推荐、专家评审、考察公示、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单位负责推荐本单位及辖区内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根据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区委组织部、区卫生健康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单位组织所有人员进行申报,经初步评选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及辖区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人选需报送以下材料:

1周村基层名医申报表和推荐材料;

2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3.从事基层工作年限证明;

4获奖情况、主要创新成果以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对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医疗和公共卫生领域专家组成,在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周村基层名医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报刊和全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按程序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基层名医管理制度,今后省、市级基层名医原则上从全区评选的基层名医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条  建立周村基层名医联系咨询制度,区卫生健康局每年组织部分周村基层名医参加区情考察、咨询等活动,强化教育培训,区卫生健康局在评选当年或下一年度对新评选产生的周村基层名医实行轮训。

第十  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周村基层名医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

 

第五章    

 

第十  周村基层名医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机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参与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承担基层卫生人才政策咨询、专业领域基层技术指南、规范制定和培训教材编写等工作;

(二)推动所在机构主动承办基层卫生专项培训基地工作;配合中高等院校、全科(助理)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层实践基地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人才培训教学、科研等工作;

(三)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区域性调研、评价、交流等活动;

(四)配合做好基层卫生人才政策宣传,引导医学毕业生主动到基层工作。

第十  建立周村基层名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周村基层名医档案,每年年底委托各单位对周村基层名医工作履职尽责、医德医风、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管理期满后,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期满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考核评估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  周村基层名医实行动态管理,在管理期内出现以下行为,经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一)管理期内调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出现严重医疗事故、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周村基层名医的。

第十  各单位要加强对周村基层名医的联系,深入了解基层卫生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持续发挥好周村基层名医及其所在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  积极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周村基层名医先进事迹,为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第十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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