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DR—2021—0020002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

周政办字〔2021〕40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各大企业,驻周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扎实做好我区供暖工作,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暖价格政策

(一)居民供暖价格,按照套内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收取;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加收30%供暖费;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

(二)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20.7元/平方米收取。

       (三)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仍执行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楼层高度超过3.5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15%的供暖费(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

(四)热源企业供热力公司取暖用蒸汽价格为每吉焦45.5元。

(五)热源企业供社会换热站取暖用蒸汽价格为每吉焦50.5元。

(六)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的,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收取300元供暖费。

(七)供暖期为120天,即自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二、对低收入群体供暖补贴政策

(一)对下列人员实行专项补贴:在区人社部门登记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在区民政部门登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困难残疾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

(二)补贴标准:对低收入群体的供暖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户补贴,每户补贴6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户补贴,每户补贴300元;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按人补贴,每人补贴300元。失业人员按人补贴,每人补贴185元。

(三)补贴方式:供暖价格补贴采取明补的方式。由区人社部门、区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核对应该享受供暖补贴的对象,核对无误后,按现行社会保障金和生活救助金的发放渠道,将供暖补贴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本人。失业人员的补贴由区人社部门负责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的补贴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补贴发放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发放完毕。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3日。期间如对居民供暖价格及补贴政策进行调整,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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