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20〕7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20-5404316
统一编号
ZCDR-2020-0020001
成文日期
2020-03-27
发文日期
2020-03-28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有效性
失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字〔2020〕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周村区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周村区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实施办法
为积极推动绿色殡葬建设,全面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促进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减轻群众殡葬负担,根据《关于倡导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19〕75号)精神和《淄博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周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对象
(一)具有周村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无法查明身份并在本区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收养的被救助人员;
(三)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非法收养的除外);
(四)周村区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周村区户籍的学生;
(五)驻周村区部队现役军人及非周村籍军队离退休干部;
(六)与周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七)公安机关认定的未知名尸体及被家属遗弃的尸体。
以上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的对象,应严格遵守《淄博市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少数民族政策外,不得对遗体实行土葬、不得使用大棺木下葬。违反以上规定的逝者,不能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政策,并对葬事办理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
(一)周村区域内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二)殡仪馆内遗体搬运及消毒费;
(三)2天内遗体普通冷藏费;
(四)环保型火化炉遗体火化费;
(五)普通骨灰盒一个;
(六)1年内骨灰寄存费。
以上免费项目最高免除标准为每位逝者1500元,未发生的免费项目不折现、不折抵,免费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丧事经办人支付。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由周村区民政局择优选定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才能享受此政策。
三、申请程序
符合规定的免费对象死亡后,丧事经办人填写《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手续。
(一)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或是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逝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逝者为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抚养、救助的人员,需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逝者为驻周村区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周村籍学生,需提供学校的证明和逝者的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逝者为驻周村区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或学员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周村籍军队离退休干部,需出具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逝者为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驻周村区域内用人单位签订的生效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及逝者的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对于未知名尸体及被家属遗弃的尸体,由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单;
区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免费项目和标准免除相关费用。
四、经费保障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实行财政预拨制度,区财政局于每月初按照上月的实际支付额拨付。年终,按照实际支付额对预拨资金统一进行结算,区民政局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登记表》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五、监督管理
(一)区民政局及各镇、街道,周村经济开发区要负责做好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区财政局要加强基本殡葬服务资金的管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二)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费用的,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及时追回骗取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因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免除费用标准的,经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后,由区民政、财政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办字〔2016〕40号)同时废止。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