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生态环境分局
标题: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周村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6MB2866924L/2023-541512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2-17 发布机构: 周村区生态环境分局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周村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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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周村分局2023年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
频次
检查部门及
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污染源日常环境执法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全市每季度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5%、每季度一般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 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2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 类、类、类放射源应用单位,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核技术利用单位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信息完整情况,辐射事件和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情况,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情况,核安全文化教育情况等。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7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十一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六条;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