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 | ||
|---|---|---|---|
| 索引号: | 11370306MB2866924L/2017-1122727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17-04-10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环保分局 |
关于印发《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各辖区环保所:
为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降低环境损害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现将修订后的《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
2017年3月18日
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强化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四项工作机制,提高我区环保系统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时,能够快速响应、有序行动、控制事态、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扎实构建全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保障群众生命健康,维护环境安全,为建设生态周村、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环境保障支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周村区行政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周村区界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影响我区的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按照《淄博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
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环保分局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实行分工负责,各相关科室、环保所各司其职。
1.4.3 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和风险源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响应和处置,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
1.4.4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应急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准备工作,加强培训,定期演练,充分发挥环保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在区政府和市环保局的统一领导下,设立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周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负责贯彻执行周村区人民政府和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指示和要求;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部门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周村区环保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及组成部门职责见附件2。
根据区政府、市环保局的要求,或应事发地相关单位的请求,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
2.2.1 接受任务,了解有关情况
为正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人员在接到任务时要尽快了解以下情况: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性质,必要时要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
(2)污染源的种类、性质、危险特点、数量、泄漏规模、污染范围、污染毒性特征、污染区、周边敏感点及其周围人员、动植物等中毒症状;
(3)事件危害的严重程度、发展趋势、受到控制的可能性以及预采取的措施;
(4)本部门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5)上级指挥机构及指挥员的位置、指挥关系及报告联络方法;
(6)外部接口单位的任务,可能得到的支援及协同;
(7)其他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情况。
2.2.2 下达预备通知
了解事件的基本情况后,应尽快下达预备通知,使所属各应急组人员尽快展开应急准备。其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的基本情况;
(2)需要启动的相关应急组及人员;
(3)应急准备的内容及要求;
(4)人员集结地点及达到时限;
(5)事件发生地相关单位所采取的工作。
2.2.3 派出先遣处理组
为及时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尽快协助或指导事发地相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在下达预备通知后,应组织先遣处理组,明确任务及职责,提出有关要求,迅速赶赴事发现场。
2.2.4 分析判断,明确任务
听取报告建议。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各应急组应依据各自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指挥协同、应急处置方案、应急保障等方面的建议,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参考。
明确任务。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在听取有关报告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确定应急任务,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内容包括:
(1)应急意图及目标;
(2)出动的力量及应急行动规模,包括应急人员组成、分工及应急行动要求等;
(3)所需仪器设备及应急器材、人员防护要求、完成准备工作及到达事件现场的时限;
(4)地形、气象及公众行动等对应急行动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
(5)行进路线;
(6)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应对措施。
2.2.5 下达应急通知
明确任务后,立即下达应急通知,内容包括:
(1)事件概况;
(2)应急目标;
(3)各应急组的成员、任务及有关要求;
(4)出动时间、行进路线、行进序列、进入应急现场的时机;
(5)指挥关系与方式,报告程序及方法,通信联络方式,与外部接口单位的联络协同方式;
(6)指挥员或代理指挥员的位置。
2.2.6 赶赴现场
按照指定路线组织应急车辆编队开赴现场,明确途中通信联络方式,妥善处置途中的各种情况,确保按时到达事发现场。
周村区环保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系统
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专家技术组、应急监测组、应急监察组、应急危管组、应急保障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监察大队,是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总 指 挥: 局长
副总指挥:各分管副局长。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负责组织和领导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2)指导、检查和督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的应急准备工作;协调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3)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提出建议,传达和执行区政府以及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指令;
(4)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区政府以及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的相关事项。
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设在监察大队,负责环境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促并组织全区环境安全预防和预警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全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开展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工作;完成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专家技术组:聘请区政府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等有关专家组成。协助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分析事态情况,提出应急措施建议或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进行事件后果评价。
应急监测组:由监测站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对污染物进行采样分析;鉴别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污染范围及程度;提供应急监测数据资料;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报告;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跟踪监测;完成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应急监察组:由监察大队及各辖区环保所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取证工作;配合事发单位做好人员的撤离、隔离和预警工作;完成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应急危管组:由流域科组成。协助有关单位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化学品进行鉴别鉴定,鉴别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污染范围及危害程度;提出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建议,协调调查涉及危险废物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提出区域隔离、人员撤离及其它防护建议;指导有关单位对污染区域、水域、建筑物表面等去污处理;对危险废物的善后处理和处置进行指导;负责协调对突发事件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的应急监测,处置或指导处置环境放射性污染源;指导环境放射性去污,提出保护环境和保护公众的措施和建议;指导有关单位安全处置泄漏物料、消防水、被污染的物品及其它危险废物;完成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应急保障组:由局办公室、综合科、法宣科、许可科、财务科组成。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提供信息支持;完成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4.1 受领任务。各应急组受领任务的内容主要有: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本组任务、人员、分工及准备工作要求;出动时间、行进路线、行进序列、进入应急现场的时机及方位;指挥关系与方式,报告程序及方式,通信联络方式;外部协助单位的任务及协同方式与要求等。
2.4.2 组织准备。各应急组接受任务后应立即集结所属人员,研究本组的行动计划,明确人员分工,检查准备器材和车辆,组织本组按照要求赶赴事发地区。
2.4.3 注重安全,加强防护。各应急组到达应急现场附近,应根据环境事件性质、事故等级、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进行个人防护,然后进入事故应急现场。
2.4.4 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各应急组根据任务和职责分工,按照应急处理处置程序和规范,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并及时将应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数据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
2.4.5 组织第二梯队。根据任务需要,适时组织第二梯队支援前方,始终保持应急队伍的战斗力。
2.4.6 应急后期工作。各应急组完成规定的应急任务或接到应急终止命令后,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事后环境恢复工作,同时各应急组应做好应急总结。
2.4.7 应急过程的记录。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应急组在应急过程中,均应准确及时地记录应急过程,为总结应急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供依据。记录工作需专人负责,必须记录的内容有:
(1)事件的发生、发展与终结;
(2)指挥程序,出动力量的规模;
(3)任务分工与完成任务的情况,各个接口的衔接情况;
(4)公众采取的防护措施及其效果;
(5)地形、气象等对应急行动的影响情况;
(6)其他各类有必要记录的情况。各类公告、通报、通知及重要指示等,均应收集整理。
各种情况的记录必须有时间、地点、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签字。应急终止后交应急管理办公室存档。
2.4.8 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视情况临时组建,主要担负事件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2.4.9 各镇办、有关企事业单位。各镇办、有关企事业单位分别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承担以下任务:
(1)负责构建本辖区、本单位环境安全防控体系;
(2)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确认,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4)负责处理发生在本辖区、本单位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指导公众进行个人防护;
(5)组织本辖区、本单位的环境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6)完成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1.1 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及其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 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各成员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涉及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事件的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大气科负责,监察大队、监测站协助,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2)涉及水环境、固体废物和土壤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流域科负责,监察大队、监测站协助,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3)涉及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监察大队负责,流域科、大气科、监测站协助,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4)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综合科负责,监察大队协助,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5)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和各镇办、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3.1.3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4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环保部门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3.1.5 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各镇办、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调查。进行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实施环境风险等级评估。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与环境风险源、危险地区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及演练工作。
(3)加强源头控制,实施新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制度。把落实环境风险评价和风险防范措施作为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的前置条件和关键环节,力争从源头上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均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专章,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工作,防止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7)定期组织环境安全应急管理队伍业务培训,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化水平。
(8)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环境安全防范意识。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2.2 预警发布
红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发布。
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当面告知等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3 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环保部门;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大小、影响范围、强度和级别;
(5)配合当地政府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I级、II级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准备;
(2)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应急监测组应做好监测工作,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为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解除预警提供决策支持。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及其组成部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予以核实并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初步研判。
对初步研判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或敏感事件的,应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上报,口头报告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 1 小时,书面报告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出现突发事件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情况。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局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环保部门先于下级环保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环保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邻县(区)的,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向相邻区域环保部门通报情况,同时向区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4.1 信息发布的权限和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或由市环保局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发布或接受媒体采访。主要通过网络、微信、广播电台、电视新闻等媒介发布。
3.4.2 信息发布的时机
(1)确认事件已经发生并对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
(2)预计对公众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突发环境事件;
(3)环境污染结果已经证实时;
(4)气象、地质等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变化产生重要影响时;
(5)事件终止、应急行动终结、公众防护解除、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时;
(6)其他必要时。
3.4.3 信息发布的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时间、地点、成因的初步判断;
(2)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
(3)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后续将开展的工作;
(4)对环境和公众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
(5)受影响地区公众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6)其他需要公众了解和配合的事项。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四级。
4.1.2 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 Ⅰ级、Ⅱ级响应。发生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指令,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信息,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立即开通与市局、区政府应急领导小组、事发地单位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相关企事业单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3)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环保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监测情况。
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根据预案分工要求,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1.2.2 Ⅲ级响应。发生III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市环保局和区政府的指令,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信息,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立即开通与市局、区政府应急领导小组、事发地单位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单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3)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环保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监测情况。
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根据预案分工要求,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1.2.3 Ⅳ级响应。发生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区政府的指令,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信息,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立即开通与区政府应急领导小组、事发地单位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单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3)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环保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监测情况。
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根据预案分工要求,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2 响应措施
4.2.1 组织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主要工作有:
(1)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2)组织各级、各专业环境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3)负责组织受威胁的周边地区环境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4)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通知工作;
(5)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6)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事发地单位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4 现场应急处置
各应急处置组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向事发单位了解情况,迅速收集和汇总事件发生的危害情况,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分析,对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出初步评估。应急监测组要迅速进行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和分析化验,及时确定事件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及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应急监察组要组织环境监察队伍迅速保护事发现场,划定警戒线范围, 防止污染扩散,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立即对事件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和资料,做好现场摄像、拍照等取证工作,掌握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周围地理概况、原因、性质、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和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等基本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 对涉案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应急处置各组组长随时向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区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现场情况和有关建议,决定是否增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赶赴现场增援。同时,应急领导小组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有关信息。
环境应急力量不足时,可申请市环保局支援。
4.3.1 应急终止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 应急终止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终止后,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市环保局和区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1)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区政府和市环保局的要求,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区政府和市环保局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区政府和市环保局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估工作;
(4)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组织对本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预案。
对一般或其他需要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对发生事件的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局财务部门根据全区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区人民政府投资安排的,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各组成部门能力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应急处置设备、监察监测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的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
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及时与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协调沟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保障,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宣传。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培训。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监察等专门人才;
(3)演练。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发生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区环保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及工作程序的建立、执行与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7.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较大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环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随着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监察大队、监测站、流域科、大气科等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遇有重要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或者工程建设、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时,以及每年汛期来临前,相关部门应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周环字〔2013〕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及组成部门职责
3.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外部应急联系电话
4.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内部应急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