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公安分局

周村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

周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周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周村区房地产管理局

周村区畜牧兽医局

关于规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倡导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养犬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周村区城区,东至德阳路,西至信阳路,南至周隆路,北至恒星路。

二、个人养犬应具备条件

1.有合法身份证明;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独户居住的固定场所;

4.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标识)。

三、个人养犬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免疫登记

1.到居(村)民委员会登记相关情况,并签订《养犬责任书》;

2.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防疫免疫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物诊疗防疫免疫机构出具免疫证明(标识);

3.养犬人要根据免疫证明规定的期限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四、严禁下列行为

1.纵犬伤人;

2.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3.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

4.冒用、转借、涂改、伪造、倒卖免疫证明(标识);

5.妨碍执法人员依照本通告执行公务;

6.饲养犬只污染环境卫生。

五、处罚办法

1.养犬人携犬外出,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并携带犬牌(证)。要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犬只咬伤、抓伤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狂犬病处置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它经济损失。

2.携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要及时清除,对拒不清除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他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犬人按照规定处罚。

3.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到动物诊疗防疫免疫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定期检疫。对疑似狂犬病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动物诊疗防疫免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对确认患狂犬病的,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因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狂犬病犬只的,造成咬伤他人或者致人发生狂犬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由卫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从事犬类经营,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经营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擅自占压市区广场、主次干道、小街巷或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犬类经营或随意设点经营犬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其他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身体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行“养犬信用积分制”

对携犬外出未用束犬链(绳)、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不携带犬牌(证)、犬只扰民等行为,第一次查处要对携犬人或养犬人批评教育或警告,签订保证书,扣除3分;第二次查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扣6分;对被行政处罚或者扣满12分的,将组织犬主或携犬人进行养犬管理规定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对学习考试不合格的,将犬主或携犬人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在相关媒体、街面交通违章公示屏上公开相关图片、视频。

七、设立犬只留检所

对无主犬、流浪犬以及无人管理的未悬挂犬牌(证)的犬只进行收容。

居(村)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可制定公约,对居(村)民的养犬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园、图书馆、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养犬和犬只进入。

单位养犬的参照个人养犬规定执行。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殊犬类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区以外区域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本通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周村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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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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