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文件
周公发〔2020〕43号
C类
对区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134115号提案的答复
许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城区内禁止喂养大型宠物犬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因不规范养犬、不文明养犬滋生的影响公共卫生、犬吠扰民、伤人等事件层出不穷,区公安分局多次接到相关报警,也收到多份关于规范养犬的政协提案或人大建议,对此项工作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为有效解决养犬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区公安分局专门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多次专题研究养犬规范管理工作,2018年9月制定了《周村区养犬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周村区养犬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养犬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原则。2019年8月,淄博市出台了《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分别对携犬出户不栓犬绳、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行为进行规范,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和依据。
针对您提案的建议,《周村区养犬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明确规定。区公安分局将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严格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治安案件。方案还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工,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督促做好犬只饲养情况动态排摸登记、养犬责任落实。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和防疫标识的发放工作,组织对疫犬尸、无主犬尸、狂犬病犬的无害化处理,依法监督犬只诊疗经营活动,做好犬只检疫、防疫等工作,对无害化处理进行依法监管;区工商局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区文明办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规定、卫生防疫和养犬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根据《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条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区公安分局将加大查处力度,对不规范、不文明养犬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为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氛围作出应有的贡献。
感谢您对公安机关工作的关心支持。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
2020年9月17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办公室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指挥中心 2020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