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第135109号提案的答复
尹爱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因此,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限制权和禁止权属于县级政府,建议由政府牵头,组织应急、环保、公安、市场监管、民政等多部门综合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由烟花爆竹销售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等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销售摊点、开业庆典、结婚等喜事活动的的禁放宣传,在全社会营造禁放的浓厚氛围。
对违反禁放规定,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具体处罚依据是:1.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机关工作的关心支持。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