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第十四届一次会议第141123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汇龙湖广场流浪狗和不栓绳宠物狗的管理的建议》)
区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
141123
建议人:
主办单位: 周村公安分局
答复时间: 2022-05-09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马俊存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汇龙湖广场流浪狗和不栓绳宠物狗的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因不规范养犬、不文明养犬、流浪犬无主犬滋生的影响公共卫生、犬吠扰民、伤人事件层出不穷,区公安分局多次接到相关报警,也收到多份关于规范养犬的政协提案或人大建议,对此项工作区公安分局高度重,为彻底解决养犬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区公安分局多次专题研究养犬规范管理工作,多次专门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2018年9月区公安分局牵头制定了《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养犬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建立养犬组织机构,制定养犬管理规范,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对犬类养殖工作开展集中整治。2019年8月淄博市出台了《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携研犬出户不束犬绳、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进行查处。2021年12月29日,淄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今年3月30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7月1日起施行,我市对养犬行为有了专门的立法,正式实施后将有效的推动养犬管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针对提案提到的对汇龙湖广场流浪狗和不栓绳宠物狗的管理的建议,也是《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明令禁止的行为,《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区公安分局积极作为,多次在周村人民公园、天香公园、政务广场等地开展统一行动,张贴宣传告示、悬挂宣传标语,查处携犬出户未束犬绳、进入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于拒不改正的,根据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特别是《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公安机关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将靠前一步,主动作为,加大查处力度,对城区所有公共场所实行全覆盖,对不规范养犬的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整治,全力营造健康、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感谢您对公安机关工作的关心支持。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

                      202259

 

联系人:张文涛   联系电话:17805335526

周村古商城随着公房腾空工作和棚户拆迁的推进和开展,原居住者所养的宠物狗由于楼房不方便饲养,被饲养者遗弃成为流浪狗,经观察发现狗的繁殖能力较强,据调研以及不完全统计一只狗每年繁殖20余只幼崽,除此之外汇龙湖广场周边居民遛狗不栓绳的现象也极其严重。流浪狗和不按规定遛狗者增多,产生问题居多,遂提出相关管理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容易传播疫情和伤人。流浪狗无人喂养,以垃圾为食且流动性强,容易感染和传播疾病。流浪狗往往不打疫苗,如患有狂犬病,极易攻击人,威胁人身安全。 (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广场为居民休闲娱乐场所,但随着流浪狗和不栓绳宠物狗的加入,严重干扰居民和游客的正常生活,尤其宠物狗有追逐小孩的特点,虽不经常攻击人,但容易引起矛盾。 (三)对环境卫生造成负面影响。我市在力争创建国家文明城市,流浪狗和不栓绳的宠物狗到处大小便,容易给人造成环境卫生差、动物疫病防控有漏洞等负面印象,严重影响景区环境,同时对于卫生治理增加负担。 (四)随意投喂造成环境破坏。流浪狗增多就会有爱狗人士的投喂出现,无管理无组织到处投放,尤其是就餐后打包的食物到处乱投,白色垃圾食物残渣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  二、建议 (一)对宠物狗饲养者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责任心和文明意识,引导遛狗栓绳,便便清理的责任意识。 (二)加强管理,责任落实,明确主管部门,尽快对确实无主的流浪狗要设法进行统一圈养,并做好防疫和卫生工作。 (三)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违规养狗、违规遗弃,看管不利伤人行为进行应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