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第十四届二次会议14210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加强对民用无人机监管)
区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
142100
建议人:
主办单位: 周村公安分局
答复时间: 2023-07-25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云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无人机”工作的关心关注。近年来,随着拥有无人机用户大幅增长,频频出现违规飞行、非法使用等行为,影响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航空安全,主要原因是在飞行层面,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欠缺,民航适用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空域管理法规,对低空域分类管理、空域划设、飞行安全管控、飞行准入监管等具体情况未做出具体规定。

为规范无人机管理,2018年工信部、民航局、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联合起草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颁布,202411日实行。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违规飞行的相关处罚,对生产、销售、培训等方面,公安机关无管辖权。为全面配合做好无人机飞行管理,区公安分局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切实加强对无人机飞行管控,对接到的违规飞行举报,公安机关积极组织查证和相关处罚,尤其是重大活动期间,区公安分局专门部署加强对重点敏感地区和敏感时段的飞行管控,实行无人机飞行干扰、禁飞、迫降等措施,全力确保重要地区、部位、时段的绝对安全。

下一步,区公安分局将根据您的意见建议,积极主动,认真履职,不断改进无人机飞行管理措施,有效杜绝影响安全的“黑飞”问题发生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

2023年7月25日

联系人:张光孝,联系电话:17805335066

1.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民用无人机的监管。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16年9月21日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2.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无人机实名登记、销售流通备案和计划申报制度应进行统一规范,确保实名登记系统实现“认证管理”。 3.无人机的使用,待进一步明确、细化。明确操控员执照的审批、颁发由行业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操控员必须在具有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系统性培训,掌握无人机相关法律规定和运行知识,并具有熟练的操控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员执照管理须要建立年检制度,确保操控员队伍满足技能要求。 4.无人机飞行的监管审批应方便群众,明确审批部门和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实现规范化飞行审批。 希望尽快出台我区《民用无人机治安管理办法》,将无人机使用纳入治安管理范畴,明确无人机治安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通过出台地方性法规加强执法的可操作性,使无人机这一新兴的工具在新时代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