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标题: 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鲁牧政发〔2022〕5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086B/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08 发布机构: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鲁牧政发〔2022〕5号)

发布日期: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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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鲁牧政发〔20225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局有关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2019年我局印发的《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将《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文件有效期5年,自20221210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2117

  

附件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022年版)

 

    一、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58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五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五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十万元罚款。

二、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59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二)承办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涉及畜禽遗传资源价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涉及畜禽遗传资源价值金额二千以上一万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涉及畜禽遗传资源价值金额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畜禽遗传资源价值金额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畜禽遗传资源价值金额五万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59条第二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二)承办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无违法所得,未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有违法所得,未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二万以下。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二万以上五万以下。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五万以上。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59条第三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二)承办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无违法所得,未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有违法所得,未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二万以下。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二万以上五万以下。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五万以上。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五、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五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以上一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所得、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到三倍罚款。

六、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没有违法所得。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较重】

1)违法情形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严重】

1)违法情形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并多次违反本规定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的不足一千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多次违反本规定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八、销售种畜禽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销售种畜禽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销售种畜禽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以上到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3.【较重】

1)违法情形

销售种畜禽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二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4.【严重】

1)违法情形

销售种畜禽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一倍到三倍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销售种畜禽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多次违反本规定的。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九、销售种畜禽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销售种畜禽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销售种畜禽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3.【较重】

1)违法情形

销售种畜禽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二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4.【严重】

1)违法情形

销售种畜禽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到三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销售种畜禽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多次违反本规定的。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十、销售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销售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销售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3.【较重】

1)违法情形

销售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二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4.【严重】

1)违法情形

销售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到三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销售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多次违反本规定的。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十一、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3.【较重】

1)违法情形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二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4.【严重】

1)违法情形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到三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多次违反本规定的。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十二、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或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或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涉及销售金额五百元以下。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涉及销售金额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涉及销售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销售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销售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涉及销售金额三千元以下。

2)处罚标准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处三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涉及销售金额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涉及销售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涉及销售金额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

十四、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

2.【一般】

1)违法情形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3.【较重】

1)违法情形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4.【严重】

1)违法情形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并多次违反本规定的。

2)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十五、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种畜禽生产经营有记录但保存不当,有受潮受损的。

2)处罚标准

限期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大部分完整,但未按照规定保存。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内容不完整,只有近期的档案。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养殖档案内容严重缺失或档案丢失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养殖档案、伪造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养殖档案、伪造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2)处罚标准

限期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伪造养殖档案或养殖档案严重缺失。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销售带病的种畜禽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种畜禽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六)销售带病的种畜禽。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销售的种畜禽是带病的种畜禽的,涉及销售金额五百元以下。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涉及销售金额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涉及销售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销售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销售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八、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一)法律依据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农牧发[2011]4)第二条: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30倍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奶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不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处以货值的30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严重】

1)违法情形

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奶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处以货值的30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

(一)法律依据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农牧发[2011]4)第三条: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生产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不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20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20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

(一)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有关证据齐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一般】

1)违法情形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少量证据被损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处以1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3.【较重】

1)违法情形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毁灭部分证据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处以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4.【严重】

1)违法情形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毁灭有关证据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处以1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毁灭有关证据。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处以2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二十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

(一)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农牧发[2011]4)第三条: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收购生鲜乳2吨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8倍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收购生鲜乳2吨以上不足5吨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收购生鲜乳5吨以上不足10吨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收购生鲜乳10吨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罚款。

二十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

(一)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农牧发[2011]4)第三条: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收购生鲜乳货值金额2吨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8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一般】

1)违法情形

收购生鲜乳2吨以上不足5吨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3.【较重】

1)违法情形

收购生鲜乳5吨以下不足5吨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4.【严重】

1)违法情形

收购生鲜乳10吨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二十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一)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农牧发[2011]4)第三条: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收购生鲜乳2吨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8倍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一般】

1)违法情形

收购生鲜乳2吨以上不足5吨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3.【较重】

1)违法情形

收购生鲜乳5吨以上不足10吨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4.【严重】

1)违法情形

收购生鲜乳10吨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二十四、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办发[2010]42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两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农牧发[2011]4)第三条: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2.【一般】

1)违法情形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3.【较重】

1)违法情形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4.【严重】

1)违法情形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

2)处罚标准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办发[2010]42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农牧发[2011]4)第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处十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并多次违反本规定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二十倍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2)处罚标准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一)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在5000元(含本数)以下的;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含本数)以下的;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劣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或人用药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含本数)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或人用药品(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一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劣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或人用药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或人用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劣兽药,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或人用药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或人用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劣兽药,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两批次以上的;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疫苗的;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两批次以上的;生产的兽药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或人用药品,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或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累计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伪造、消灭、转移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累计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伪造、消灭、转移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或人用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十七、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一)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报请原发证、件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报请原发证、件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报请原发证、件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报请原发证、件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二十八、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一)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违法所得在1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造成重大兽药质量安全事故,两次以上违法被查处,伪造或销毁证据等严重情节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原发证、件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九、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一)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责令其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责令其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造成兽药安全事故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责令其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兽药安全事故的;一年内累计被查处两次以以上的,伪造、转移、消灭有关证据材料或物品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两批次以上的;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两批次以上的;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五批次以上的;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三批次以上的;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三批次以上的;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两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一)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未经批准即进行实验室研究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不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但未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不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导致病原微生物扩散,出现一到两个疫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不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导致病原微生物扩散,出现两个以上疫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一、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

(一)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且符合生产、经营假兽药一般情况的。

2)处罚标准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一般情况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报请原发件机关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3.【较重】

1)违法情形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又再犯的,且符合生产、经营假兽药较重情况的。

2)处罚标准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较重情况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报请原发件机关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4.【严重】

1)违法情形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且符合生产、经营假兽药严重情况的。

2)处罚标准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严重情况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报请原发件机关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二、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一)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且符合生产、经营假兽药一般情况的。

2)处罚标准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一般情况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报请原发件机关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3.【较重】

1)违法情形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且符合生产、经营假兽药较重情况的。

2)处罚标准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较重情况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报请原发件机关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4.【严重】

1)违法情形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且符合生产、经营假兽药严重情况的。

2)处罚标准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严重情况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报请原发件机关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三、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

(一)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兽药,违法所得在1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兽药,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3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兽药,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兽药,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一)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兽药使用单位,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立即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兽药使用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兽药使用单位,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严重】

1)违法情形

兽药使用单位,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造成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危害人体健康后果的;明知是假兽用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五、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一)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对含有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销售含有违禁药物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造成消费者群体性健康危害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六、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一)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货值金额在1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一)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3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造成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五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一)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再次被查处后仍推诿拖延,不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抗拒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多次出现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原发件机关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三十九、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一)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涉及药品货值金额在2000元(含本数)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涉及药品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1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涉及药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涉及药品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一)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

1)违法情形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较重】

1)违法情形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严重】

1)违法情形

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累计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或者伪造、转移、消灭相关证据材料或物品的以及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一定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一、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一)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散养户(存栏量禽等小型动物1000只以下,猪、羊等中型动物50头以下,牛、马等大型动物20头以下)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

1)违法情形

养殖场(存栏量禽等小型动物1000-5000只,猪、羊等中型动物50-200头,牛、马等大型动物20-50头)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较重】

1)违法情形

养殖场(存栏量禽等小型动物5000-10000只,猪、羊等中型动物200-500头,牛、马等大型动物50-100头)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严重】

1)违法情形

养殖场(存栏量禽等小型动物10000只以上,猪、羊等中型动物500头以上,牛、马等大型动物100头、匹以上)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二、有下列情形的(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一)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裁量标准

1.【第一种情形】

1)违法情形

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或某个兽药产品2年内速度累计3批次以上抽检不合格的;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20%以上或下限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擅自改变工艺对产品质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进口兽用疫苗无进口兽药通关单、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的。

2)处罚标准

报请原发证、件机关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第二种情形】

1)违法情形

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2)处罚标准

报请原发证、件机关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种情形】

1)违法情形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2)处罚标准

报请原发证、件机关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三、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非主观故意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且情节并不特别严重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处五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主观故意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3.【较重】

1)违法情形

主观故意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且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4.【严重】

1)违法情形

主观故意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主观故意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且情节特别严重,并致他人损失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十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四、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

1)违法情形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一般违法的。

2)处罚标准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2.【严重违法】

1)违法情形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五、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被及时发现并自行停止,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一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且不足十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且不足五十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且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四十六、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被及时发现且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且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非主观故意未如期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未如期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拒不整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四十七、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被及时发现且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货值一般,但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货值较大,但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货值巨大、情节严重,且拒绝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四十八、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被及时发现,或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但不足五万元,且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五万元但不足十万元,且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但不足五十万元,且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五十万元,或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已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九、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被及时发现,或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自愿改正。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但不足5万元,且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万元但不足10万元,且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足50万元,且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0万元,或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已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被及时发现,或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自愿改正。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但不足5万元,且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万元但不足10万元,且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足50万元,且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0万元,或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已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情节轻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未造成严重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已造成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已造成严重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五十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情节轻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未造成严重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已造成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已造成严重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五十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情节轻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未造成严重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已造成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已造成严重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五十四、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情节轻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未造成严重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已造成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已造成严重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五十五、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节轻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5%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节较重,但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节严重,但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但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五十六、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承办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虽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但拒不改正,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2万元,且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但不足10万元,且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且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且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0万元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十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2.【一般】

1)违法情形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未造成危害,虽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但拒不改正,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2万元,且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但不足10万元,且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且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且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0万元的。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十八、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虽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但拒不改正,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2万元,且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但不足10万元,且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且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且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0万元的,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移交司法机关,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十九、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 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虽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但拒不改正,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2万元,且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但不足10万元,且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且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且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0万元的,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移交司法机关,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十、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款 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未造成危害,虽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但拒不改正,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2万元,且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但不足10万元,且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且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且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0万元的,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移交司法机关,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十一、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款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虽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但拒不改正,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2万元,且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但不足10万元,且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且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且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0万元的,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移交司法机关,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十二、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款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2.【一般】

1)违法情形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情节轻微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情节较重,或者金额较大,或者在监管机关责令整改后未按期整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4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情节严重,或者金额巨大,或者在监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在监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且屡次再犯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情节轻微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情节较重,或者在监管机关责令整改后未按期整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4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情节严重,或者在监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在监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且屡次再犯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情节轻微,或者金额较小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情节较重,或者金额较大,或者在监管机关责令整改后未按期整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4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情节严重,或者金额巨大,或者在监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在监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且屡次再犯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五、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且及时召回产品并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2.【一般】

1)违法情形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未造成危害,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大,且及时召回产品并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3.【较重】

1)违法情形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虽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大,但在监管机关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及时召回,或者违法产品货值较大,且及时召回产品并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虽违法产品货值金额较大,但在监管机关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及时召回,或者违法产品货值巨大,且及时召回产品并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或者拒不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虽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巨大,但在监管机关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及时召回,或者违法产品货值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六十六、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情节轻微,货值较小,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销售。

2.【一般】

1)违法情形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未造成危害,在监管机关责令停止销售后未停止销售,但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的,或者违法金额未超过5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未造成危害,虽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但拒不改正,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但不足10万元,且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且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产品货值较大,但是屡次再犯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巨大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造成危害,影响恶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六十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轻微,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大于1万但不足5万。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但不足10万元的,或者有屡犯情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已造成危害,影响恶劣的,或者已经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通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八、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轻微,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大于1万但不足5万。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但不足10万元的,或者有屡犯情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已造成危害,影响恶劣的,或者已经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通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九、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情节轻微,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大于1万但不足5万。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但不足10万元的,或者有屡犯情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已造成危害,影响恶劣的,或者已经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通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 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但情节较重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但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屡犯情节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已造成危害,影响恶劣的,或者已经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一、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 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但情节较重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但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屡犯情节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已造成危害,影响恶劣的,或者已经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二、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 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但情节较重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但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屡犯情节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已造成危害,影响恶劣的,或者已经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三、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款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未造成危害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未造成危害,但情节较重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未造成危害,但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屡犯情节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已造成危害,影响恶劣的,或者已经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四、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款 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未造成危害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未造成危害,但情节较重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未造成危害,但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屡犯情节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已造成危害,影响恶劣的,或者已经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五、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款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未造成危害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未造成危害,但情节较重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未造成危害,但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屡犯情节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已造成危害,影响恶劣的,或者已经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六、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款 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未造成危害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未造成危害,但情节较重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未造成危害,但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屡犯情节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已造成危害,影响恶劣的,或者已经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七、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2.【一般】

1)违法情形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未造成危害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未造成危害,但情节较重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未造成危害,但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屡犯情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已造成危害,影响恶劣的,或者已经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八、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情节轻微,或未发生买卖,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未造成危害的,或案值不大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未造成危害,情节较重或案值较大的,或者不予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未造成危害,情节严重或案值巨大的,或者有屡犯情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情节特别严重或案值特别巨大,或者已造成危害,影响恶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九、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被及时发现并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2.【一般】

1)违法情形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被及时发现但不愿改正,或者未被及时发现但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严重警告。

3.【较重】

1)违法情形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情节较重,或者有屡犯情节的。

2)处罚标准

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严重警告,申请人在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4.【严重】

1)违法情形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情节严重,或者被多次严重警告仍再犯的。

2)处罚标准

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严重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情节特别严重的。

2)处罚标准

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严重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并向社会和属地管理部门通报。

八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被及时发现并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未被及时发现并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情节较重的。

2)处罚标准

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屡犯情节的。

2)处罚标准

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并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或已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并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轻微,货值较小,被及时发现并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2.【一般】

1)违法情形

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违法货值不足1万元,自愿改正的,或者情节轻微,但未如期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万元但不足10万元,且自愿改正的,或者货值不足1万元,但没有改正情节或有屡犯情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足50万元,且自愿改正的,或者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万元但不足10万元,但没有改正情节或有屡犯情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足50万元,但没有改正情节或有屡犯情节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危害、影响恶劣,或者已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轻微,货值较小,被及时发现并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2.【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违法货值不足1万元,自愿改正的,或者情节轻微,但未如期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万元但不足10万元,且自愿改正的,或者货值不足1万元,但没有改正情节或有屡犯情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足50万元,且自愿改正的,或者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万元但不足10万元,但没有改正情节或有屡犯情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足50万元,但没有改正情节或有屡犯情节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危害、影响恶劣,或者已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三、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情节轻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未造成严重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已造成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已造成严重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八十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

(二)承办机构

省级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产品批准文号,被及时发现并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2.【一般】

1)违法情形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产品批准文号,被及时发现但不愿改正,或者未被及时发现但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严重警告。

3.【较重】

1)违法情形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情节较重,或者有屡犯情节的。

2)处罚标准

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严重警告,申请人在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

4.【严重】

1)违法情形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情节严重,或者被多次严重警告仍再犯的。

2)处罚标准

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严重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情节特别严重的。

2)处罚标准

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严重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并向社会和属地管理部门通报。

八十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以欺骗方式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被及时发现并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批准文号。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未被及时发现并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以欺骗方式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情节较重的。

2)处罚标准

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屡犯情节的。

2)处罚标准

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并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情节特别严重或已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并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六、假冒、伪造、买卖产品批准文号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假冒、伪造、买卖产品批准文号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假冒许可证明文件,且情节并不严重的。

2)处罚标准

按权限收缴其许可证明文件,并予以警告。

2.【一般】

1)违法情形

伪造许可证明文件的,且情节并不严重的。

2)处罚标准

按权限收缴其许可证明文件,并予以警告。

3.【较重】

1)违法情形

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

2)处罚标准

按权限收缴其许可证明文件,并予以警告。

4.【严重】

1)违法情形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且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按权限收缴其许可证明文件,予以严重警告,并向社会公开其行为。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且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按权限收缴其许可证明文件,予以严重警告,并向社会公开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七、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被及时发现并自愿改正,或者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但不足5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万元但不足10万元的,或者违法货值不大,但有屡犯情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巨大,或者违法货值较大,但有屡犯情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或者违法货值巨大,但有屡犯情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

八十八、定制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

(一)法律依据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定制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定制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被及时发现并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定制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虽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但拒不改正,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2万元,且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定制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2万元,且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2万元但不足10万元,且自愿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定制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但不足10万元,且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且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定制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且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0万元的。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十九、违反《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草种

(一)法律依据

《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种行政管理机关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草种,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草种,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一般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处以两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草种,情节一般,没有违法所得但有屡犯情节的,或者违法所得金额不大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至七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草种,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金额不大但有屡犯情节,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草种生产许可证、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至十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草种,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草种生产许可证、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至十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十、未取得草种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草种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草种

(一)法律依据

《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种行政管理机关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取得草种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草种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草种,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取得草种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草种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草种,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一般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一千元至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草种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草种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草种,情节一般,没有违法所得但有屡犯情节的,或者违法所得金额不大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一点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五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草种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草种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草种,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金额不大但有屡犯情节,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至三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草种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草种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草种,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草种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十一、未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草种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草种

(一)法律依据

《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种行政管理机关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草种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草种,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草种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草种,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一般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一千元至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草种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草种,情节一般,没有违法所得但有屡犯情节的,或者违法所得金额不大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一点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五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草种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草种,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金额不大但有屡犯情节,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至三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草种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草种,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草种生产许可证或者草种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十二、为境外制种的草种在国内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一)法律依据

《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种行政管理机关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为境外制种的草种在国内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2.【一般】

1)违法情形

为境外制种的草种在国内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一般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为境外制种的草种在国内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情节一般,没有违法所得但有屡犯情节的,或者违法所得金额不大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一点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两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为境外制种的草种在国内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违法所得金额不大但有屡犯情节,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至三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为境外制种的草种在国内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十三、经营的草种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草种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草种生产、经营档案;草种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一)法律依据

《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种行政管理机关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经营的草种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草种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草种生产、经营档案;草种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营的草种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草种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草种生产、经营档案;草种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一般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经营的草种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草种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草种生产、经营档案;草种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情节一般,没有违法所得但有屡犯情节的,或者违法所得金额不大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经营的草种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草种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草种生产、经营档案;草种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违法所得金额不大但有屡犯情节,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至八千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经营的草种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草种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草种生产、经营档案;草种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八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九十四、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

(一)法律依据

《种子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种行政管理机关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情节轻微,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情节一般的。

2)处罚标准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情节较重的。

2)处罚标准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情节特别严重的。

2)处罚标准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十五、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草种

(一)法律依据

《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种行政管理机关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草种,情节轻微,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草种,情节轻微,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草种,情节轻微,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草种,情节轻微,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草种,情节轻微,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十六、在草种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一)法律依据

《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种行政管理机关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在草种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情节轻微,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在草种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情节轻微,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在草种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情节轻微,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在草种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情节轻微,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在草种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情节轻微,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十七、销售不合格畜产品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销售的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销售的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销售的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销售的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的。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销售的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违法所得九千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十八、冒用畜产品质量标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畜产品质量标志,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畜产品质量标志,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畜产品质量标志,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畜产品质量标志,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畜产品质量标志,违法所得九千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十九、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真实检测结果进行改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未经检测而随意出具结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真实检测结果进行改动,再次出现同样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4.【严重】

1)违法情形

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未经检测而随意出具结果,再次出现同样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未经检测而随意出具结果,再次出现同样违法行为,并造成损害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罚以下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一百、未保存或伪造畜产品生产记录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畜产品生产记录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畜产品生产记录,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伪造畜产品生产记录,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畜产品生产记录,再次出现同样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伪造畜产品生产记录,再次出现同样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一、引导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引导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县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单位二千元罚款,处个人二百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引导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跨县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2)处罚标准

处单位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处个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引导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县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未进行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单位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个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引导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跨县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未进行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单位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处个人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引导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2)处罚标准

处单位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个人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再次出现同样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三、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法所得9000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四、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再次出现同样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五、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六、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裁量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七、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期间饲养犬只没有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期间饲养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八、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九、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经责令限期处理,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处理,不予处罚。

2.【一般】

1)违法情形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经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经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一、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一般】

1)违法情形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在本县域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跨县域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二、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2.【一般】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3.【较重】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4.【严重】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一百一十三、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2.【一般】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3.【较重】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4.【严重】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一百一十四、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的

(一)法律依据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别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四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经备案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其从业范围在一个县域以内的,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经备案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其从业范围超出一个县域但未超过一个设区的市域范围,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经备案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其从业范围超出一个设区的市域但未超过本省行政区域,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经备案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其从业范围超出本省行政区域;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五、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外的其他物品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一)法律依据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不得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外的其他物品;(二)车厢密闭、防水、防渗、耐腐蚀,易于清洗和消毒;(三)配备能够接入国家监管监控平台的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车载终端;(四)配备人员防护、清洗消毒等应急防疫用品;(五)有符合动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别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四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外的其他物品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外的其他物品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外的其他物品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未进行视频监控,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台账的

(一)法律依据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下以罚款。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不予处罚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七、屠宰、经营、运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2.【一般】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3.【较重】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4.【严重】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一百一十八、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2.【一般】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3.【较重】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4.【严重】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一百一十九、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品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2.【一般】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3.【较重】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4.【严重】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一百二十、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及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及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及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上述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上述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整改不到位,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上述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二、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其从业范围在一个县域以内的,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其从业范围超出一个县域但未超过一个设区的市域范围,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其从业范围超出一个设区的市域但未超过本省行政区域,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其从业范围超出本省行政区域;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三、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半年,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半年以上,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四、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既未经输出地检疫、又未经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六、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七、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上述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严重】

1)违法情形

上述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2)处罚标准

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百二十八、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九、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总数在10头(只)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总数在11-30头(只)之间,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总数在31头(只)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未超出本省行政区域范围,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超出本省行政区域范围,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一、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二、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数量较少,涉案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涉案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涉案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三、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经责令改正,仍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四、违反规定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传播范围较小,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社会稳定、动物疫病防控没有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和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传播范围广泛,对社会稳定、动物疫病防控没有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和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对社会稳定、动物疫病防控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和后果;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五、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六、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涉案动物、动物产品没有流向食品安全领域,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涉案动物、动物产品没有流向食品安全领域,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涉案动物、动物产品流向食品安全领域;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七、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八、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2)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造成动物疫病扩散,能够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并迅速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动物疫病扩散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造成动物疫病扩散,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导致动物疫病大范围、跨区域扩散;或者导致出现人感染病例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百三十九、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2.【一般】

1)违法情形

一年内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3.【严重】

1)违法情形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百四十一、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没有发生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2.【一般】

1)违法情形

一年内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没有发生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3.【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导致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发生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百四十二、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一年内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发生动物疫情时,未按照要求参加相关活动的。

2)处罚标准

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百四十三、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涉案产品价格在一千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产品没有流向市场或者能够全部召回,没有发生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不予处罚。

2.【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涉案产品价格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产品没有流向市场或者能够全部召回,没有发生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涉案产品价格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产品没有流向市场或者能够全部召回,没有发生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涉案产品价格五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产品流向市场不能全部召回;或者导致发生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四、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动物疫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四十五、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

1)违法情形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四十六、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推诿拖延履行相关义务,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四十七、拒绝、阻碍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

(一)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拒绝、阻碍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经批评教育,能够认识到行为危害性,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拒绝、阻碍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经批评教育,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拒绝、阻碍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多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

动物疫情发生期间,拒绝、阻碍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或者导致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八、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

(一)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能够认识到行为危害性,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裁量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多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供国外科研、教学、生产等机构使用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的

(一)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

(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上述行为之一,涉案畜禽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畜禽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上述行为之一,涉案畜禽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畜禽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上述行为之一,涉案畜禽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畜禽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一)法律依据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上述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上述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整改不到位,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上述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一)法律依据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条件的。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一条: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

(二)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三)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

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周围应当建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二条: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活禽销售应单独分区,有独立出入口;市场内水禽与其他家禽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间应相对封闭,宰杀间、销售区域、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二)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

(三)建立日常监测、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条件,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条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整改不到位,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条件,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二、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严重】

1)违法情形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2)处罚标准

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百五十三、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一)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不予处罚。

2.【一般】

1)违法情形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改正时间不超过30日的。

2)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改正时间在31日(含本数)至60日(含本数)之间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改正时间在61日(含本数)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四、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

(一)法律依据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期间没有出现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

1)违法情形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期间出现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五十五、执业兽医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助理兽医师直接开展手术,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一)法律依据

1.《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三)执业助理兽医师直接开展手术,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执业兽医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执业兽医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执业兽医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六、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一)法律依据

1.《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经责令改正,执业兽医能够及时改正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2.【一般】

1)违法情形

执业兽医一年内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此类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3.【严重】

1)违法情形

执业兽医此类违法行为,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百五十七、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

(一)法律依据

1.《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期间没有出现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

1)违法情形

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期间出现动物疫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五十八、执业兽医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上述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上述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一年内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上述行为之一,在动物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期间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九、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一)法律依据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一、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一)法律依据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二、动物诊疗场所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

(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七)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

(八)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九)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动物诊所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二)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动物医院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二)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除前款规定的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严重】

1)违法情形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2)处罚标准

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百六十三、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一)法律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改正时间不超过30日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改正时间在31日(含本数)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四、动物诊疗机构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一)法律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诊疗活动无法被详细追溯的。

2)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1年以前的动物诊疗活动无法被详细追溯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造成1年以内的动物诊疗活动无法被详细追溯;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五、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二年内违法行为累计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二年内违法行为累计或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二年内违法行为累计或持续时间一年以上;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六、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

(一)法律依据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2)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造成动物疫病扩散,能够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并迅速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动物疫病扩散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造成动物疫病扩散,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导致动物疫病大范围、跨区域扩散;或者导致出现人感染病例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百六十七、诊疗活动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诊疗活动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予以处罚:

(一)执业兽医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执业兽医被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三)执业助理兽医师未按规定开展手术活动,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诊疗活动从业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诊疗活动从业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诊疗活动从业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八、参加教学实践的学生或者工作实践的毕业生未经执业兽医师指导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诊疗活动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予以处罚:

......

(四)参加教学实践的学生或者工作实践的毕业生未经执业兽医师指导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参加教学实践的学生或者工作实践的毕业生未经执业兽医师指导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累计或持续实践时间不超过30日,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参加教学实践的学生或者工作实践的毕业生未经执业兽医师指导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累计或持续实践时间在31日(含本数)至60日(含本数)之间的,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参加教学实践的学生或者工作实践的毕业生未经执业兽医师指导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累计或持续实践时间在61日(含本数)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九、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

(一)法律依据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二)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期间没有出现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

1)违法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期间出现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七十、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承办机构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    

1)违法情形

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七十一、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演出、比赛、展示、研究实验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清洗等工作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演出、比赛、展示、研究实验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清洗等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演出、比赛、展示、研究实验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清洗等工作,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演出、比赛、展示、研究实验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清洗等工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演出、比赛、展示、研究实验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清洗等工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二、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乳用动物及其产品,并处同类检测合格乳用动物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测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乳用动物及其产品,并处同类检测合格乳用动物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测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乳用动物及其产品,并处同类检测合格乳用动物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测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乳用动物及其产品,并处同类检测合格乳用动物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测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乳用动物及其产品,并处同类检测合格乳用动物及其产品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三、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信息,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数量、种类、标识、用途、生产单位、启运地、到达地等信息不一致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信息,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数量、种类、标识、用途、生产单位、启运地、到达地等信息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信息,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数量、种类、标识、用途、生产单位、启运地、到达地等信息不一致,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信息,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数量、种类、标识、用途、生产单位、启运地、到达地等信息不一致,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信息,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数量、种类、标识、用途、生产单位、启运地、到达地等信息不一致,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四、输入本省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隔离观察义务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输入本省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隔离观察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输入本省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隔离观察义务,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输入本省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隔离观察义务,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输入本省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隔离观察义务,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输入本省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隔离观察义务,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五、调运动物运抵目的地后跨县级行政区域再调运,货主未重新申报检疫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动物运抵目的地后跨县级行政区域再调运,货主未重新申报检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调运动物运抵目的地后跨县级行政区域再调运,货主未重新申报检疫,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调运动物运抵目的地后跨县级行政区域再调运,货主未重新申报检疫,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调运动物运抵目的地后跨县级行政区域再调运,货主未重新申报检疫,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六、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承办机构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半年,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半年以上,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七、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未经隔离或者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未经隔离或者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未经隔离或者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未经隔离或者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未经隔离或者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未经隔离或者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八、屠宰厂(场)出厂(场)的动物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屠宰厂(场)出厂(场)的动物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动物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屠宰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屠宰厂(场)出厂(场)的动物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动物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屠宰厂(场)出厂(场)的动物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动物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屠宰厂(场)出厂(场)的动物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动物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屠宰厂(场)出厂(场)的动物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动物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屠宰许可证。

一百七十九、未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二)承办机构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2.【一般】    

1)违法情形

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3.【较重】    

1)违法情形

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4.【严重】    

1)违法情形

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一百八十一、屠宰厂(场)、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且未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本厂(场)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屠宰厂(场)、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且未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本厂(场)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屠宰厂(场)、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且未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本厂(场)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期间没有未经依法处理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流出,没有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屠宰厂(场)、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且未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本厂(场)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期间没有未经依法处理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流出,没有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屠宰厂(场)、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且未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本厂(场)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导致未经依法处理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流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二、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期间没有未经依法处理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流出,没有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期间没有未经依法处理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流出,没有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期间没有未经依法处理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流出,没有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期间有未经依法处理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流出;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三、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期间没有未经依法处理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流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期间没有未经依法处理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流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期间有未经依法处理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流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四、在无疫区内动物交易市场交易来自非无疫区的易感动物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无疫区内动物交易市场交易来自非无疫区的易感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承办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在无疫区内动物交易市场交易来自非无疫区的易感动物,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交易动物尚未流出市场,并积极配合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2.【一般】    

1)违法情形

在无疫区内动物交易市场交易来自非无疫区的易感动物,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采取补救措施,但交易动物流出或部分流出市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3.【较重】    

1)违法情形

在无疫区内动物交易市场交易来自非无疫区的易感动物,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不配合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4.【严重】    

1)违法情形

在无疫区内动物交易市场交易来自非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导致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百八十五、过境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出入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开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过境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出入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过境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出入,系初犯,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开,超出时间在6小时以内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过境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出入,系再犯,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开,超出时间在6-12小时之间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过境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出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开,超出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六、过境无疫区,其运载工具未采取相对封闭的生物安全措施,或者卸载、出售、馈赠、抛扔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过境无疫区,其运载工具未采取相对封闭的生物安全措施,或者卸载、出售、馈赠、抛扔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过境无疫区,其运载工具未采取相对封闭的生物安全措施,或者卸载、出售、馈赠、抛扔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能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过境无疫区,其运载工具未采取相对封闭的生物安全措施,或者卸载、出售、馈赠、抛扔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过境无疫区,其运载工具未采取相对封闭的生物安全措施,或者卸载、出售、馈赠、抛扔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较大;或者多次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者导致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七、未按规定进入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入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的;

  ……”

(二)承办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按规定进入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涉案动物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下,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按规定进入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涉案动物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按规定进入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涉案动物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规定进入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涉案动物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导致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八、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二)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的;

……”

(二)承办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下,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导致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九、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三)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

(二)承办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下,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导致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未按规定报告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未按规定报告,经批评教育,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多次未按规定报告,或者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未按规定报告,导致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一、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一)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56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

……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

2.【严重】

1)违法情形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九十二、违反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一)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5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

2.【严重】

1)违法情形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九十三、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一)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0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2.【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百九十四、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一)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0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2.【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百九十五、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一)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0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2.【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百九十六、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一)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0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2.【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百九十七、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一)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0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2.【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百九十八、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一)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0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2.【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百九十九、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一)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0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2.【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二百、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一)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0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2.【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二百零一、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一)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整改。

2.【一般】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3.【严重】

1)违法情形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零二、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一)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

2.【严重】

1)违法情形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零三、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一)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二)承办机构

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2.【严重】

1)违法情形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3.【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零四、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一)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二)承办机构

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2.【严重】

1)违法情形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3.【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零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一)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二)承办机构

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2.【严重】

1)违法情形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3.【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零六、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一)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二)承办机构

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2.【严重】

1)违法情形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3.【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零七、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一)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二)承办机构

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2.【严重】

1)违法情形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3.【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零八、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一)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5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严重】

1)违法情形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3.【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零九、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一)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6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严重】

1)违法情形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3.【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一十、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一)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二)承办机构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严重】

1)违法情形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一十一、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没有违法所得。

2)处罚标准

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并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一十二、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一)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2)处罚标准

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处罚标准

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处罚标准

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2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2)处罚标准

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一十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一)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制度健全、遵守严格,但因工作疏忽,首次发生生猪进厂和生猪产品出厂记录不实,记录、凭证保存2年内可查。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理。

2.【一般】

1)违法情形

     制度不健全、遵守不严格,首次发生生猪进厂和生猪产品出厂记录不实,且记录、凭证保存2年内可查、数量在20头以下。

2)处罚标准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制度不健全、遵守不严格,生猪进厂和生猪产品出厂记录不实,且记录、凭证保存2年内可查、数量在20头以上。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制度不健全、不遵守制度,记录、凭证台账纪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或一年内发生2次违法行为。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制度不健全、不遵守制度,记录、凭证台账纪录保存期限少于1年的;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违法行为。

2)处罚标准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百一十、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一)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1)违法情形

已签订委托并保存屠宰协议,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理。

2.【一般】

1)违法情形

  按照规定签订但未保存屠宰协议,系初犯,主动承认并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按照规定签订但未保存屠宰协议,半年内仍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一年内仍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百一十五、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一)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首次违反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1项情形,且未造成影响。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理。

2.【一般】

1)违法情形

 首次违反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2项情形以上4项情形以下,且未造成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2次以上违反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或首次违反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5项情形以上,未造成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反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2项情形以上4项情形以下,造成一定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

2)处罚标准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反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5项以上,造成较大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

2)处罚标准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百一十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一)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健全,首次发生检验结果记录不全或不实,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理。

2.【一般】

1)违法情形

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健全,一年内发生2次检验结果纪录不全或不实,且检验结果记录2年内可查、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不健全,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结果纪录不全或不实的;或检验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不健全,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结果记录不全或不实的;或检验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不健全,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结果记录不全或不实的;或检验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百一十七、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一)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少于2000元或2头生猪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一般】

1)违法情形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3头生猪以上10头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1万以上2万元以下或生猪10-20头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2万以上4万元以下或生猪20-30头的,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4万以上或生猪30头以上的,或者给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百一十八、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

(一)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半年内发现1次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一年内发现2次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一年内发现3次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一年内发现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一年内发现4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或者造成动物疫病一定范围内传播的。

2)处罚标准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百一十九、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一)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18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22倍以上26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或造成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

2)处罚标准

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6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二百二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委托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

(一)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2)处罚标准

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处罚标准

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2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4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或造成肉品安全事件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百二十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一)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2)处罚标准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2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货值金额12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4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货值金额14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或造成肉品安全事件的。

2)处罚标准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货值金额14倍以上17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二百二十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一)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2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4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或造成肉品安全事件的。

2)处罚标准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百二十三、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

(一)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以下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7万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3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9万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二十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一)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二百二十五、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一)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百二十六、未按照规定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按照规定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但是部分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按照规定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但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属于厂(场)内管理不严,未能及时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厂(场)方故意不按照规定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厂(场)方故意不按照规定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且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停业整顿,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同时提请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屠宰厂(场)资格。

二百二十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初犯,有两项以下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累计2次发现有两项以下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初犯,发现有两项以上四项以下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累计2次发现有两项以上四项以下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四项以上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二十八、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及时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按照规定建立了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但是发现一次没有按照制度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按照规定建立了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但是发现2次没有按照制度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

2)处罚标准

处两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按照规定建立了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但是发现3次以上5次以下没有按照制度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同时一直没有按照制度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二十九、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初犯,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半年内发现2次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对畜禽屠宰厂(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半年内发现3次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对畜禽屠宰厂(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半年内发现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对畜禽屠宰厂(场)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半年内发现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或者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对畜禽屠宰厂(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三十、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初犯,没有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属于厂(场)内管理不严,员工投机取巧造成屠宰畜禽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一年内发现2次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一年内发现3次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并不服从管理,逾期不改正违规行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半年内发现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三十一、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畜禽委托屠宰协议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畜禽委托屠宰协议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已签订委托并保存屠宰协议,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按照规定签订但保存不全的,主动承认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按照规定签订但保存不全的,半年内发现2次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按照规定签订但保存不全的,半年内发现2次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签订、也未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三十二、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初犯,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半年内有2次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半年内有3次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半年内有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半年内有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并且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三十三、畜禽屠宰厂(场)收购、屠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畜禽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畜禽屠宰厂(场)收购、屠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初犯,未进行销售,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立即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半年内发现1次,并且销售过畜禽产品的,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半年内发现2次,并且销售过畜禽产品的,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半年内发现3次,并且销售过畜禽产品的,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半年内发现3次以上,并且销售过畜禽产品的,故意收购且屠宰第二十二条畜禽的,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2)处罚标准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三十四、个人收购、屠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畜禽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人收购、屠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初犯,未进行销售,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半年内发现1次,并且销售过畜禽产品的,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五日以内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半年内发现2次,并且销售过畜禽产品的,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五日以内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半年内发现3次,并且销售过畜禽产品的,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五日以内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半年内发现3次以上,并且销售过畜禽产品的,故意收购且屠宰第二十二条畜禽的,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2)处罚标准

责令五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百三十五、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初次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数量在3头以下(或者30公斤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初次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水其他物质,未造成严重后果,数量在3头以上5头以下(或者30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数量在 5 头以上 10头以下(或者5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数量在10头以上(或者100公斤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多次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百三十六、单位或者个人为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为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提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场所,时间在七日以内,情节较轻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提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场所,时间在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多次违法提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场所,时间在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多次违法提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场所,时间在三十日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多次违法提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场所,时间在三十日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