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标题: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086B/2025-551519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30 发布机构: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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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1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监督抽查计划。  监督抽查对象重点是当地重要农作物种子以及种子使用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农作物种子。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种子质量单项或几项指标进行监督抽查。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2 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兽药研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3 对农药登记审批的监管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4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从业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5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完善备案程序,组织实施畜禽生产规范,指导安全生产,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6 对农药经营许可的监管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已修改)》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7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8 对进口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及产品监督抽检 【部门规章】《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9 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第七十三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10 对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管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11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12 对饲料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13 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14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畜禽养殖监督检查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现场检查;  (二)调查了解畜禽养殖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畜禽养殖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15 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监管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16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部门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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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地点或者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监测、勘查、检查或者核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记录、凭证等;  (四)查封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  (五)扣押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18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修改)》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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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20 对生鲜乳的监管 【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21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监管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22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23 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及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资质认定和考核合格。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24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25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产品进行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26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修改)》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以下统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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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上市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以下统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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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第二十二条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29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中的农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修改)》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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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水产苗种生产的监管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已修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渔业工作。^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苗种质量管理,定期对苗种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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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种畜禽(蜂种、蚕种)的监管(对种畜禽(蜂种、蚕种)品种质量、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检查)) 【法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32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33 对水产苗种的监管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34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已修改)》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35 实施植物检疫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四条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l.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2.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3.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5.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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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监管 【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一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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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38 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修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39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已修改)》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