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村区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发〔2015〕54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5-5028709
统一编号
ZCDR-2015-0010010
成文日期
2015-12-25
发文日期
2015-12-2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有效性
失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村区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政发〔2015〕5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
周村区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中小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设立“周村区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转贷应急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过桥资金。转贷应急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企业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成立周村区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资金使用办法和原则,落实资金来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与相关承贷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为资金运行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定期听取转贷应急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区财政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设立首期转贷应急资金。根据转贷应急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通过财政增加拨付专项资金、镇(街道)和企业参与等方式扩大资金规模。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我区企业共同参与,参与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一)优先使用转贷应急资金;
(二)借用资金额度最高可扩大至出资额的10倍;
(三)借用转贷应急资金时,出资额部分免于计息;
(四)按出资比例享受收入分配。
企业不得以借款方式抽回出资。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区转贷应急资金使用运营平台(以下简称“资金运营平台”),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具体运作。资金运营平台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转贷应急资金日常收支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转贷应急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在周村区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企业和拟上市挂牌企业;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业财务人员;
(三)企业无银行贷款不良记录、无不良纳税信用记录;
(四)企业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经续贷银行确认已办理续贷批复手续并承诺给予续贷。
第八条 转贷应急资金原则上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各合作银行承认本办法,在本区设有分支机构开展企业贷款业务,在合作协议约定范围内开展本业务。
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九条 转贷应急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原则。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贷款银行就使用转贷应急资金相关事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应急资金。合作银行和资金运营平台均指定专人负责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为提高运转效率,转贷应急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并采取差别化利率,正常情况下1~2天按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3~6天按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收取,7~10天按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收取,10天以上按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收取。
第十二条 严格确保资金安全,资金运营平台设立转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并出具意见后方可使用转贷应急资金。单笔转贷应急资金借用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80%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参与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使用转贷应急资金应会同贷款银行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企业按要求填报转贷应急资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并落实企业或企业股东个人资产抵押。
第十四条 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有关镇办和部门进行会审,确定借款金额并提出初审意见。特殊情况需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商,形成会商意见,确定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周村区转贷应急资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并初审意见或会商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复审后签字批准。
第十六条 拨款。资金运营平台依据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凭转贷应急资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及有关抵押担保证明,代表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从转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向借款企业、合作银行指定账户汇入资金,并及时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合作银行。
第十七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支付,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转贷应急资金足额划转至资金运营平台专用账户,转贷应急资金使用产生的利息或费用应一并划转。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转贷应急资金收回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资金运营平台按照分工,将借款申请审批、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六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对转贷应急资金使用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转贷应急资金提供依据;按照程序报送借款申请审批手续,并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运营平台应严格按照程序放款,做好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自觉接受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运营平台对转贷应急资金使用情况,每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汇报转贷应急资金运行情况。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年安排或委托相关机构对转贷应急资金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虚报、瞒报手段骗取资金,逾期不归还转贷应急资金的企业,依法追缴转贷应急资金,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二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转贷应急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转贷应急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转贷应急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取消该银行当年评比各项先进荣誉和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转贷应急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四条 转贷应急资金的利息收入用于支付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资金运营平台日常办公相关费用、缴纳相关税费,剩余部分统一结转为资本金或风险准备金。
第八章 解 散
第二十五条 转贷应急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领导小组讨论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决定停业或解散,解散时的资产按各方入股比例返还原出资方。
第九章 其 它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使用转贷应急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设备、林权等抵押事项时,国土、房管、工商、林业等部门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优先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合作银行应积极为查阅相关企业信用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周村区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
附件
周村区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
管理使用领导小组
组 长:陈思林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耿玉河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区委宣传部部长
苏振华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王 星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朱玉刚 区发改局局长
解勤生 区经信局局长
张国华 区公安分局局长
刘冀中 区财政局局长
杨延明 区审计局局长
张国平 区工商分局局长
曲庆霞 区房管局局长
吕志学 区服务业办主任
董建生 区金融办主任
吴胜东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张开俊 王村镇镇长
王永庆 南郊镇镇长
霍暇方 北郊镇镇长
周 强 大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曙光 丝绸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鲍 滨 永安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涛 青年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永凯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城北路街道
办事处主任
李瑞东 农业发展银行周村支行行长
邹华民 工商银行周村支行行长
苗 茂 农业银行周村支行行长
田福生 中国银行周村支行行长
王冬青 建设银行周村支行行长
邵 军 交通银行周村支行行长
邢 超 中信银行周村支行行长
高 波 齐商银行周村支行行长
牛文辉 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
曹 栋 邮储银行周村支行行长
毕 勇 招商银行周村支行行长
金玉庆 周村青隆村镇银行董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转贷应急资金运营日常工作,王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冀中、董建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服务业办、区金融办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各金融机构负责出具续贷承诺和借款企业信用报告,尽快完成续贷放款,协调借款企业出具支付委托或授权,确保资金足额划转至资金运营平台专用账户,确保转贷资金安全;区工商分局负责完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防止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未足额归还转贷资金本息企业通过变更或注销企业登记而转移资产;区审计局负责对违规企业进行资产审计;区公安分局负责对违规企业的立案、信息收集和案件侦破工作;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服务业办等部门负责对违规企业取消各类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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