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标题: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6MB28586338/2025-5516418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06 发布机构: 周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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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根据《淄博退役军人事务、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发202426号)精神,从202481日起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1、附件2

二、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增加1321元。我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省财政提高部分,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周村区75%,即对周村区每人每年补助900元。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责落实。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见附3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378提至每人每年9828元。提高部分,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周村区75%,即对周村区每人每补助283.5元,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责落实。

四、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10584元。提高部分,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周村区75%,即对周村区每人每补助378元,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责落实。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10584元。提高部分,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周村区75%,即对周村区每人每补助378元,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责落实。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92元,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

七、对从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提高部分,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周村区75%,即对周村区每人每补助24元,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责落实。

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193777日至19459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11976元;194593日至19499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10824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级负担

、各镇、街道按照标准尽快测算好优抚对象每人需补发金额待上级资金到位一并纳入账户。

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

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

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4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31880

因公

124164

因病

116736

二级

因战

119340

因公

109932

因病

102852

三级

因战

104712

因公

95688

因病

87108

四级

因战

85824

因公

75324

因病

67284

五级

因战

67032

因公

56988

因病

51444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六级

因战

52368

因公

48180

因病

39564

七级

因战

39084

因公

33996

八级

因战

24672

因公

21960

九级

因战

20484

因公

16008

十级

因战

14400

因公

11964


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48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

新标准

 

41856

34956

31968

 

 


附件3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表

 

2024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入伍时间

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抗日

33878

2521

36399

解放

33274

2521

35795

建国后

33226

2521

35747

 

 

 

 

 

 周村区2024年优抚对象提标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