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标题: 烈士评定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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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10-29 发布机构: 周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烈士评定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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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评定办理指南

 

“烈士”是我们国家授予为国家和人民而献身的公民的最高荣誉称号。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无数烈士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社会主义事业矢志奋斗、英勇牺牲,铸就了以热爱国家、忠于人民、无私奉献、敢于牺牲为主要内容的烈士精神。

 

一、评定烈士的条件

 

《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牺牲评定为烈士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发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在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实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二、评定烈士的程序

 

(一)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申请人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评定烈士的基本材料。

 

(二)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评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对牺牲人员的牺牲情形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进行审查,对缺少的有关材料,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情形的给予政策解释及说明。

 

()县级人民政府申办

 

县级人民政府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查,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复查。需提交如下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的请示;

 

2、申请人提供的整体材料;

 

3、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调查核实报告。

 

(四)市级人民政府复查

 

市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评烈材料进行复查,符合《条例》规定情形,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形成请示报告,向省级人民政府申办。

 

(五)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市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评烈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意见。

 

(六)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报的材料审核后,向省人民政府上报烈士评定的报告,请省人民政府评定。并将评定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同时抄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七)省人民政府评定。省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最终批准。

 

(八)告知与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对评定烈士后,进入告知和备案程序。

 

1、及时告知申报部门评定结果;

 

2、告知有关部门发放烈士通知书;

 

3、告知申请人;

 

4、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

 

5、二十个工作日内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烈士评定备案报告。

 

三、评定烈士需要的材料

 

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或单位)的书面申请。

 

2、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和有关证明材料。牺牲人员如是被犯罪分子杀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犯罪分子的口供笔录,法院判决结果等材料。

 

3、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者证明材料。

 

4、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

 

5、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四、战争年代牺牲人员的评烈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烈士褒扬条例》实施前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工作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及其解释和相关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