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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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12-31 发布机构: 周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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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11231日,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周政办字202146并向社会公开,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二、决策依据

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07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厘清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构建起审批权、监管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确保行政审批部门与各监管部门在审批与监管方面有效衔接。

重要举措

《实施办法》共5部分,明确了审管联动含义及原则、审批与监管部门职责及分工、审管衔接机制内容及责任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明确了审管联动机制的含义,是指周村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后,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明确了审管联动的原则,是“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部分,部门职责及分工。主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行政审批部门主要履行的职责;按照“审管分离”的原则,明确了监管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第三部分,审管衔接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依托审批监管互动平台,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共享,确保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无缝衔接。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监管互动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每月通报审批信息、监管信息上传认领情况,确保平台稳定高效运行。

二是建立信用审批办理衔接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信用审批改革,与监管部门共同制定信用审批事项目录和承诺条件、材料,并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审批标准和程序。监管部门对采取信用审批的申请人与通过一般程序审批的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三是行政审批部门应充分运用行政审批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对重要审批事项进行会商(重要审批事项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涉及重要招商引资、重要产业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要审批事项”),审批后及时跟踪了解许可事项的落实、监管、发展等情况,并将监管存在的问题即时告知监管部门。

四是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中涉及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及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工作,重要审批事项应邀请监管部门参与并充分听取意见。

五是对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的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行政审批部门应与监管部门共同制定联合踏勘评审事项目录。对需联合踏勘评审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与监管部门对接。监管部门应在专业人才、技术支撑等方面主动配合、大力支持,并将相关结论书面反馈行政审批部门。

六是建立业务沟通函询机制。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业务沟通可采取函询方式,对存在疑问的行业规划、政策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等进行沟通咨询,受询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是对确需解决的行政许可历史遗留问题,由监管部门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处理。审核意见要求申请人整改的,申请人整改完成并经监管部门核验合格后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明确要求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部分,责任追究。主要明确了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审管责任,明确要求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对审管联动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审管联动工作顺利开展。凡因信息推送、接收不及时,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到正常工作推进落实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分别据实出具情况说明报区政府,区政府将根据双方职责及实际情况划定责任,并作出处理决定,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责任划定移交纪委监委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部分,附则。主要明确了《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实施办法》内容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由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解读单位:周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解读科室:业务指导科

解读人:许哲

政策咨询电话:6195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