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标题: 周政办字[2021]6号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周村区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63586243529/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4-20 发布机构: 周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周政办字[2021]6号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周村区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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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周村区第一批证明事项

免提交清单的通知

 

周政办字〔20216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减证便民总体要求,推进落实区委、区政府2021年实施一号改革工程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攻坚,我区自20213月份以来全面开展无证明城市建设,本着梳理一批、成熟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全面梳理精简各类证明材料,形成《周村区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相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实现证明免提交,确保改革实效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淄博市市本级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对市级免提交证明事项中需我区有关部门单位核验的,要积极配合做好核验工作。

(一)对我区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中,明确为直接取消的证明材料,自发布之日起不再收取,其他证明材料自202151日起实现免提交,有关办事部门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周村区证明事项核验实施办法(试行)》《周村区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周村区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投诉举报办法(试行)》《周村区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和容错免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就推行证明事项免提交,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和落实

(二)对采取告知承诺数据共享”“部门核验方式免提交证明材料的事项,各级各部门要配合大数据部门加快推进无证明城市应用系统开发和应用,确保实现数据共享、部门核验功能,实现告知承诺网上办理、数据留痕。同时,进一步梳理证明、证照数据共享清单,规范数据标准并加快数据归集,努力实现应享尽享

(三)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免提交证明材料的事项,有关办事部门单位应当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提供申请人使用,告知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责任等,并联合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对采取部门核验方式获取证明信息的事项,证明需求单位与出具单位建立协查核验反馈工作机制,逐项编制协查函、反馈函模板,明确协查方式、协查流程、协查时限,建立明晰化、标准化、规范化操作流程,并分别确定联络员和代办员,证明出具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协查结果,提高协查核验效率。在无证明城市应用系统尚未完全运行前,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事项外,各级各部门可采取协同办公系统、传真、公务邮箱等多种方式实现信息交换,畅通工作运行的各个具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不断档、不脱节。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将共享和核验信息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做好工作有序衔接,确保改革落地

各级各部门要持续深化减证便民改革,着力抓好工作衔接,保证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证明事项取消和调整办理方式后,各办事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修订完善办事指南及山东政务服务网等相关网站公示信息,并在办事服务窗口予以公示公告。申请人能够提供也愿意提供的,办事部门单位不得拒绝。对我区市民在市外办事,需我区相关部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部门单位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应当出具。对有关证明材料应当由市外机构或者组织出具,我区相关部门单位不能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的,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提供。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改革长效

(一)各办事部门单位要认真梳理工作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证明事项免提交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制定防控措施防范审批风险。要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虚假承诺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制度,通过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对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或者依照告知承诺书等承诺事项依法撤销相关行政决定。申请人因承诺不实而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同时对办事部门和经办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对申请人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二)区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单位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列入实施一号改革工程等工作考核内容。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设立建设无证明城市监督服务专窗,专门受理群众关于证明事项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协助引导群众办理证明事项等相关工作。各办事部门单位对发布的免提交证明事项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办事部门单位在执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区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附件:《周村区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2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周村区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

审批服务

部门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证明

材料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出具证明单位

免提交方式

区委统战部

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1

收养证明

民政部门

部门核验

区委统战部

2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委统战部

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查

3

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委统战部

4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委统战部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5

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委统战部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6

主要教职注销备案证明

宗教事务部门

部门核验

区委统战部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7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委统战部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

8

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委统战部

民族、宗教团体变更登记内容前审查

9

新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总工会

特殊困难劳模帮扶金申报

10

劳模本人上一年度全部收入证明和配偶收入证明

所在工作单位

部门核验

区总工会

生活困难劳模帮扶金申报

11

劳模本人上一年度全部收入证明和配偶收入证明

所在工作单位

部门核验

区总工会

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深度困难职工家庭)

12

家庭房产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房产具有所有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部门核验

区总工会

困难职工家庭建档

13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所在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

部门核验

区残联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14

车主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

告知承诺

区教育和体育局

学生申诉处理

15

身份证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教育和体育局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16

身份证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教育和体育局

教师资格认定

17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教育部门

部门核验

区公安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8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公安

保安员证核发

19

体检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部门核验

区公安

20

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机关

部门核验

区公安

21

身份证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公安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22

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公安

23

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司法局

法律援助实施

24

经济困难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

部门核验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养老保险待遇终止拨付、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退休人员死亡)

25

死亡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民政部门

告知承诺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

26

死亡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民政部门

告知承诺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核定支付

27

无经济收入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

告知承诺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28

死亡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民政部门

告知承诺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

29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数据共享

区自然资源局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30

储量备案证明

省自然资源厅、区自然资源部门

部门核验

区自然资源局

采矿权新设登记

31

勘查许可证注销证明

省自然资源厅、区自然资源部门

部门核验

区自然资源局

32

储量备案证明

省自然资源厅、区自然资源部门

部门核验

区自然资源局

采矿权延续登记

33

储量备案证明

省自然资源厅、区自然资源部门

部门核验

区自然资源局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

34

储量备案证明

省自然资源厅、区自然资源部门

部门核验

区自然资源局

采矿权抵押备案

35

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省自然资源厅、区自然资源部门

部门核验

区自然资源局

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

36

储量备案证明

省自然资源厅、区自然资源部门

部门核验

区自然资源局

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

37

勘查许可证注销证明

省自然资源厅、区自然资源部门

部门核验

区自然资源局

38

储量备案证明

省自然资源厅、区自然资源部门

部门核验

区自然资源局

采矿权变更开采主矿种和变更开采方式

39

储量备案证明

省自然资源厅、区自然资源部门

部门核验

区自然资源局

探矿权新设登记

40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

矿业权所在地的区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

部门核验

区自然资源局

41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

发改部门

告知承诺+部门核验

区自然资源局

探矿权变更登记(扩大勘查范围变更)

42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

发改部门

告知承诺+部门核验

区自然资源局

探矿权变更登记(勘查主矿种变更)

43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

发改部门

告知承诺+部门核验

区自然资源局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44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部门核验

区自然资源局

不动产首次登记

45

小微企业证明

行业主管部门

告知承诺

区自然资源局

46

房屋灭失证明

建设单位

告知承诺+部门核验

区自然资源局

47

受让方为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且符合宅基地条件的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

部门核验

区自然资源局

不动产变更登记

48

小微企业证明

行业主管部门

告知承诺

区自然资源局

49

土地或房屋面积、用途或界址范围等变更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部门核验

区自然资源局

50

收养证明

民政部门

部门核验

区自然资源局

51

完税证明

税务部门

数据共享

区自然资源局

不动产转移登记

52

小微企业证明

行业主管部门

告知承诺

区自然资源局

53

受让方为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且符合宅基地条件的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

部门核验

区自然资源局

54

收养证明

民政部门

部门核验

区自然资源局

55

完税证明

税务部门

数据共享

区自然资源局

不动产抵押登记

56

小微企业证明

行业主管部门

告知承诺

区自然资源局

57

收养证明

民政部门

部门核验

区自然资源局

不动产注销登记

58

房屋灭失证明

建设单位

告知承诺+部门核验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确认

59

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

部门核验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60

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部门核验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61

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落实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部门核验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62

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部门核验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63

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排水等)验收合格证明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部门核验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64

公用配套设施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建设完成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部门核验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65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或移交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部门核验

区交通运输局

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

66

三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证明

交警部门

部门核验

区交通运输局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67

三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客运)

交警部门

部门核验

区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68

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69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70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71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

72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

73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号牌核发

74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补领、换领牌证和更正

75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

76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加准驾机型申领

77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补证和更正

78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和转入

79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

80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文化和旅游局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的审核

81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文化和旅游局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82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文化和旅游局

83

办公场地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文化和旅游局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84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文化和旅游局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变更审核

85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文化和旅游局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

86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文化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

87

资信证明

银行等金融机构

告知承诺

区文化和旅游局

88

办公场地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村(居)民委员会

告知承诺

区文化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89

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

文化和旅游部门

部门核验

区文化和旅游局

90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文化和旅游局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91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文化和旅游局

92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文化和旅游局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93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应急局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给付

94

民主评议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

部门核验

区应急局

95

审核证明

乡镇、街道

部门核验

区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96

安全资格证明

应急部门

部门核验

区应急局

97

特种作业资格证明

应急部门

部门核验

区应急局

98

培训合格证明

应急部门

告知承诺

区应急局

99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证明

应急部门

部门核验

区应急局

100

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证明

应急部门

部门核验

区应急局

101

场所产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102

安全标准化等级证明

应急部门

部门核验

区应急局

103

未发生死亡事故证明

应急部门

部门核验

区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其他事项

104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司设立登记

105

公司住所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住所具有所有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106

住所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住所具有所有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

107

公司注销证明或公司变更证明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部门核验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司合并(分立)申请变更登记

108

公司注销证明或公司变更证明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部门核验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

109

公司注销证明或公司设立、变更证明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部门核验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110

经营场所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住所具有所有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场所登记

111

经营场所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住所具有所有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12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住所具有所有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住所变更登记

113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住所具有所有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14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住所具有所有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115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住所具有所有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分公司设立登记

116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住所具有所有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登记

117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住所具有所有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118

住所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住所具有所有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119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住所具有所有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120

地址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住所具有所有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登记

121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住所具有所有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22

清税证明

税务部门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123

公司注销证明或公司设立、变更证明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部门核验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24

经营场所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住所具有所有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25

经营场所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住所具有所有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登记

126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住所具有所有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登记

127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住所具有所有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128

住所使用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29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住所具有所有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

130

住所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住所具有所有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登记

131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住所具有所有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132

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有分支机构的)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部门核验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33

清税证明

税务部门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34

清税证明

税务部门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135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经营范围)

136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店名、变更负责人)

137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广告发布登记

138

场所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住所具有所有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139

拟设立网点经营场地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住所具有所有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新申请)

140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41

土地使用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部门核验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补证)

142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43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企业名称)

144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45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注销)

146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147

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48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149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

150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药经营许可(设立分支机构)

151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52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药经营许可(调整分支机构)

153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54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药经营许可(补发)

155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56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住所)

157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58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经营者名称)

159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60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61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62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药经营许可(注销)

163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饲草草种经营许可

164

经营场所产权或合法使用权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65

仓储设施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66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167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68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169

苗种场所有权、经营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70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71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172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新申请)

173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74

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补证)

175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176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注销)

177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生鲜乳收购许可

178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79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新办)

180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81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82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补证)

183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84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变更生产经营者)

185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86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87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88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189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新申请)

190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91

聘用证明

聘用机构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补证)

192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注销)

193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乡村兽医登记(备案)

194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动物诊疗许可(新申请)

195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动物诊疗许可(变更诊疗机构名称)

196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97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动物诊疗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98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99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动物诊疗许可(注销)

200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注销)

201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补证)

202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变更企业名称)

203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4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05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6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取水许可变更

207

身份证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208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9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210

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资格认定

211

培训合格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212

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213

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变更注册资金

214

资产变更证明或资信证明

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银行等金融机构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迁址、增加执业地点、注销执业地点)

215

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地址门牌号)

216

地名、路、牌号变更证明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

部门核验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变更地址(地址门牌号)

217

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公安机关、民政部门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218

工作单位证明

所在工作单位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19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法定培训机构

部门核验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医师执业注册

220

拟聘用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医师执业范围变更

221

拟聘用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医师执业地点变更

222

拟聘用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223

遗失证明

所在工作单位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224

学历证明

毕业学校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25

拟聘用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乡村医生变更注册

226

学历证明

毕业学校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27

拟聘用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228

学历证明

毕业学校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29

拟聘用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三年内申请护士执业首次注册

230

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31

健康体检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32

临床实习证明

省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33

拟聘用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超过三年申请护士执业首次注册

234

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35

健康体检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36

临床实习证明

省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37

拟聘用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护士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申请护士执业重新注册

238

健康体检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39

拟聘用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受《吊销护士证书》处罚满2年的人员申请护士执业重新注册

240

健康体检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41

拟聘用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护士执业延续注册

242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再婚夫妻无共同生育子女申请再生育

243

婚育情况证明

乡镇、街道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

244

婚育情况证明

乡镇、街道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再婚夫妻(各育一个子女)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

245

婚育情况证明

乡镇、街道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因鉴定为病残儿申请再生育

246

婚育情况证明

乡镇、街道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因不孕不育症申请再生育

247

婚育情况证明

乡镇、街道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

248

举办者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机关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49

房屋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250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教育部门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51

工作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机关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审批

252

拟任举办者同意举办学校的资格证明

申请人自备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53

身份证明(举办者为自然人)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54

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举办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55

企业缴税证明

税务部门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筹设

256

教学及实习场地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57

身份证明(举办者为自然人)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58

营业执照(举办者为法人)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变更学校地址

259

办学场地产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变更负责人

260

新旧法人身份证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

261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62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63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许可

264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65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266

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67

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机关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68

在鲁工作证明

所在工作单位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69

在鲁住所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270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271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272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273

实习鉴定或职业经历证明

当事人实习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法律职业经历所在单位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74

同意接收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所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75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

276

同意接收证明

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77

与原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

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

告知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

278

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79

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交付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280

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81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282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283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84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285

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证明

交通运输部门

部门核验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道路班车客运(含班线)经营许可

286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公安机关

部门核验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287

在国外的居留证明

华侨定居国相关部门

直接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侨考生”身份确认

288

身份证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门头牌匾设置(备案)

289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备案

290

完税、纳税证明

税务部门

部门核验

区税务局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291

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机构编制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292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293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

294

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机构编制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295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

296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自用土地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297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自用房产3年内免征房产税备案

298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血站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299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血站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

300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01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物流企业办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02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03

土地用途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落实私房政策后的出租房屋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04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05

落实私房政策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办理减免车船税

306

纳税困难证明

消防部门、保险公司、中介机构

告知承诺

区税务局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办理符合条件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07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08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办理商品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09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办理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

310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青藏铁路公司及所属单位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

311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12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企业因改制、资产整合,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核准

313

投资、联营双方资质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

314

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

中介机构

告知承诺

区税务局

企业办的各类医院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

315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16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办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17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18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企事业单位办理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319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备案

320

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备案

321

改造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22

不动产权属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23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24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

325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26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办理减征耕地占用税备案

327

占用耕地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农村居民等困难群体办理减免耕地占用税备案

328

单位性质、个人身份证明

扶贫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办理免征耕地占用税备案

329

占用耕地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等交通运输设施,办理减征耕地占用税备案

330

占用耕地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军事设施,办理免征耕地占用税备案

331

占用耕地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缴纳税款

332

不可抗力的事故证明

公安机关

告知承诺

区税务局

纳税人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办理免征房产税备案

333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率不超过20%,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核准

334

开发立项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丢失损毁,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发

335

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36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37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备案

338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39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40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

341

总分机构证明

市场监督管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备案

342

不动产权属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43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44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45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46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

347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48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备案

349

单位性质、个人身份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备案

350

单位性质、个人身份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51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52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

353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天然林二期工程专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54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55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天然林二期工程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

356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57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

358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

359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60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361

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

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62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企业改制过程中按规定不再贴花的资金账簿、合同,以及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备案

363

改制证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64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65

土地用途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66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67

 土地用途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备案

368

单位性质、个人身份证明

农业农村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备案

369

单位性质、个人身份证明

水利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备案

370

土地用途、性质证明

水利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减免车船税备案

371

农村居民车船证明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减免房产税备案

372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73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74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75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76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77

 土地用途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免征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以及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契税、印花税备案

378

改造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免征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备案

379

单位性质、个人身份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80

改造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煤炭企业免征规定用途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81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煤炭企业规定用途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82

 土地用途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83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84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85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

386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备案

387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证明

科技部门、教育部门

部门核验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88

海域使用权证明

海事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89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及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90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91

政府主办或确认为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监狱用房免征房产税备案

392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监狱免征房产税备案

393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备案

394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95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集贸市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96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397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备案

398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核工业企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399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00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备案

401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证明

水利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备案

402

单位性质、个人身份证明

发改部门、公安机关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国家石油储备基地项目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03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404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

405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406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07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

408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409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10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免征印花税备案

411

单位性质、个人身份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12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413

政府主办或确认为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备案

414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415

出租住房相关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公共交通车船减免车船税备案

416

公共交通车船证明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免征印花税备案

417

发行单位资格证明

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个人无偿受赠不动产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

418

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公证证明

司法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备案

419

单位性质、个人身份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备案

420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421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22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423

土地用途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24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25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426

土地用途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27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地下建筑用地暂按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28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备案

429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30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431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

432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资产免征房产税备案

433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资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34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35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36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437

土地用途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38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439

土地用途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备案

440

单位性质、个人身份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备案

441

决定撤销金融机构的证明

人民银行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442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43

决定撤销金融机构的证明

人民银行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444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备案

445

撤销金融机构证明

人民银行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土地办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46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矿山企业办理生产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47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448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办理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备案

449

转制证明

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经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办理其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450

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人民银行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建材企业办理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51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452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广深公司承租广铁集团铁路运输用地办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53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供热企业办理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54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供热企业办理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备案

455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456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个人销售住房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457

个人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办理暂免征收印花税备案

458

单位性质、个人身份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59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

460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461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福利性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62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向省税务局办理退税商店备案

463

退税商店符合有关条件的证明

税务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

464

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

465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66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67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68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

469

单位性质证明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470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房管部门办理经租的居民用房免征房产税备案

471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472

出租住房相关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用于生活居住的,办理免征印花税备案

473

单位性质、个人身份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等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大秦公司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74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大秦公司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

475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为社会提供服务,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

476

残疾人证明

残联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

477

残疾人证明

残联

直接取消

区税务局

478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直接取消

周村供电中心

用电报装(低压非居新装、低压非居增容、高压新装、高压增容)

479

固定车位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证明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

部门核验

周村供电中心

用电报装(充电桩使用)

480

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

部门核验

周村供电中心

销户业务

481

政府相关拆迁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

部门核验

周村交警大队

校车驾驶资格认定

482

身体条件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数据共享

周村交警大队

483

无犯罪、酗酒、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公安机关

部门核验

周村交警大队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484

身体条件的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数据共享

周村交警大队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

485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税务部门

数据共享

周村交警大队

48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

数据共享

周村交警大队

487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税务部门

数据共享

周村交警大队

48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

数据共享

周村交警大队

机动车登记-变更登记

48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

数据共享

周村交警大队

49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

数据共享

周村交警大队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49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

数据共享

周村交警大队

492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税务部门

数据共享

周村交警大队

49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

数据共享

周村消防救援大队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494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周村消防救援大队

495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周村规划管理办公室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96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部门核验

周村规划管理办公室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497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部门核验

周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提取住房公积金

498

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

数据共享

周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499

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机关

告知承诺

周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500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周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家庭直系亲属合力贷款

501

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机关

告知承诺

周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502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周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503

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

数据共享

周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504

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

数据共享

周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505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周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506

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

数据共享

周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507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周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508

旧房翻建许可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

告知承诺+部门核验

周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509

大修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告知承诺+部门核验

周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510

户籍注销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周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

511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数据共享

周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512

死亡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民政部门

数据共享

区医保局分局

长期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513

异地工作证明

所在工作单位

告知承诺

区医保局分局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514

异地居住证明

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

告知承诺

区医保局分局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515

异地居住证明

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

告知承诺

区医保局分局

生育医疗费支付

516

出生医学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告知承诺

区医保局分局

生育津贴支付

517

出生医学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告知承诺

区医保局分局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518

出生医学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告知承诺

区医保局分局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519

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机关

告知承诺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

520

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扶贫部门

直接取消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521

生活来源证明

商业银行、村(居)民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在工作单位等

部门核验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522

财产状况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在工作单位、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交警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等

部门核验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523

劳动能力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部门核验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524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525

满16周岁继续接受教育证明

教育部门

直接取消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

526

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扶贫部门

直接取消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527

失业半年以上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直接取消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528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529

出生医学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直接取消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530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

居民委员会

部门核验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531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证明

村民委员会

部门核验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532

低保人员证明

民政部门

部门核验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533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部门核验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534

失地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

告知承诺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535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536

灵活就业人员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

部门核验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537

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538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539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原所在工作单位

数据共享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540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541

收入证明

商业银行、村(居)民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在工作单位等部门

部门核验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542

财产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在工作单位、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交警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等

部门核验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543

婚姻状况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

部门核验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544

残疾证明

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

部门核验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545

疾病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部门核验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546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部门核验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547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

548

家庭收入证明

商业银行、村(居)民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在工作单位等部门

部门核验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549

家庭财产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在工作单位、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交警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等

部门核验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550

家庭人口证明

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

部门核验

保险公司

理赔业务

551

安全生产事故证明

应急部门

部门核验

保险公司

552

气象证明

气象部门

部门核验

保险公司

553

机动车辆盗抢立案未侦破证明

公安机关

部门核验

银行

信贷业务

554

婚姻状况证明(单身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

告知承诺

银行

555

小产权房、自建房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

部门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