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标题: 2023年周村区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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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8-25 发布机构: 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周村区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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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应急管理局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
序号 抽查领域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组织层级 检查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实施层级 抽查内容 检查依据
1 成品油流通领域检查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 发起 商务部门 市、县依职责确定抽查事项 市、县依职责确定抽查事项 市、县级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购进台账建立情况;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进货发票;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情况;水冲厕所建设维护情况;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企业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税收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等。 《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配合 公安部门 /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县级 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14]572号)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市、县级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2.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3.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办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三条、第九条第六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配合 应急管理部门 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政检查 市、县级 经营许可证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情况;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情况;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配合 税务部门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市、县级 依法检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2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 1.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2.对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行政检查
4.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或尾矿库管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5.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6.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7.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县级 矿山企业相关证照情况;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安全基础管理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矿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对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情况;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制定、公告、公示、落实情况;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填写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五条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和施工资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2.《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制定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并实施,建立安全培训管理档案情况;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3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或尾矿库管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企业相关证照情况;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三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发布、备案、教育培训及演练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第三款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与)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事坑探工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配合 自然资源部门 / 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 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1.《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 1.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
2.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3.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露天采石场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企业相关证照情况;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领导带班、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投入、工伤保险情况;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应急演练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制定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并实施,建立安全培训管理档案情况;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3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事坑探工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配合 自然资源部门 / 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 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1.《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4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 1.对冶金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2.对有色企业落实领导带班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5.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冶金、有色金属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县级 企业相关证照情况;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领导带班、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投入、工伤保险情况;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应急演练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对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人员管理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起重机使用情况;人员聚集场所设置情况;防积水情况;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情况;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有限空间辨识及管理台账、检测记录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与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协调管理情况。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情况。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修订)第二十八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发布、备案、教育培训及演练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第三款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与)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5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 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组织保障、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情况;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配备情况;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液氨使用安全情况;涉爆粉尘管理情况;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应急演练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第80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3.《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县级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五条
6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 1.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政检查
2.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3.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4.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5.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6.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政检查 市、县级 安全生产许可情况;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情况;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情况;外包工程管理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仓库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安全仪表连锁系统(SIS)、紧急停车系统(ESD)、视频监控系统、液位上下限报警系统、容器超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万向管道充装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冷却降温设施等安全运行情况;按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罐区装卸安全管理等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管道检测、维护情况。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四条、第三十条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危化品登记证书的有效性;危化品登记证书载明情况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配备使用情况;危化品管理档案建立情况;应急咨询电话设立情况。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四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发布、备案、教育培训及演练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第三款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与)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情况。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修订)第二十八条
配合 气象部门 对建设单位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雷电防护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 市、县级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情况。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 定期检测开展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7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 二类、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市、县级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教育培训情况。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修改)第三十二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配合 公安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 市、县级 抽查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执行情况。 1.《禁毒法》第六十四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8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 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行政检查 县级 安全许可证取得并保持情况;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及落实情况。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第四条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 市、县级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办理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配合 气象部门 对建设单位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雷电防护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 市、县级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情况。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 定期检测开展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9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 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市、县级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情况。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10 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 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县级 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培训收费的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3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11 地震应急准备的检查 对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随机、待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对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七十五条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
配合 发展改革部门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市、县级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陈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
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
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